7月29日,內蒙古能源局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全區風電、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管理的通知。從2020年起,對于超國家建設規模核準、備案風電和光伏發電項目的盟市,將采取“區域限批”等措施,取消所在盟市下一年度的項目競爭性配置或安排國家建設規模的資格,給企業造成的投資損失由各盟市自行承擔。
通知指出,隨著行政審批權限的下放,部分地區不同程度地出現了風電、光伏發電規劃執行不嚴格,核準、備案管理不規范,事中事后監管不到位等問題。為進一步加強風電、光伏發電建設管理,推動自治區可再生能源高質量發展。
通知表示:進一步強化規劃目標引導和約束,合理布局和有序推動風電、光伏等新能源發展。原則上重點在荒漠地區、邊境沿線、采煤沉陷區、露天礦排土場等地布局風電、光伏電站,其他地區原則上不再布局新的風電、光伏發電項目。
從2020年起,對于超國家建設規模核準、備案風電和光伏發電項目的盟市,將采取“區域限批”等措施,取消所在盟市下一年度的項目競爭性配置或安排國家建設規模的資格,給企業造成的投資損失由各盟市自行承擔。
“十三五”規劃期間納入國家建設規模的項目,原則上要在2020年底建成并網;對于不具備建設條件或不符合國家相關政策要求的項目,應及時予以清理和廢止,及時騰出發展空間。
以下為通知原文:
各盟市能源局、發展改革委、滿洲里市、二連浩特市發展改革委、國網內蒙古東部電力有限公司、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近年來,自治區依托可再生能源資源優勢,風電、光伏發電持續快速發展。但是,隨著行政審批權限的下放,部分地區不同程度地出現了風電、光伏發電規劃執行不嚴格,核準、備案管理不規范,事中事后監管不到位等問題。為進一步加強風電、光伏發電建設管理,推動自治區可再生能源高質量發展,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強規劃管理
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自治區將以“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為導向,結合電力外送通道規劃及區內消納能力等條件科學統籌做好風電、光伏發電等中長期規劃。進一步強化規劃目標引導和約束,合理布局和有序推動風電、光伏等新能源發展。原則上重點在荒漠地區、邊境沿線、采煤沉陷區、露天礦排土場等地布局風電、光伏電站,其他地區原則上不再布局新的風電、光伏發電項目。
二、加強審批管理
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項目審批管理工作,嚴格執行國家和自治區關于風電、光伏發電領域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的各項規定。從2020年起,對于超國家建設規模核準、備案風電和光伏發電項目的盟市,將采取“區域限批”等措施,取消所在盟市下一年度的項目競爭性配置或安排國家建設規模的資格,給企業造成的投資損失由各盟市自行承擔。
三、加強建設管理
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門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政策要求,梳理摸清家底,有序分類推進存量項目建設。對于納入國家建設規模的項目,加快項目建設進度,“十三五”規劃期間納入國家建設規模的項目,原則上要在2020年底建成并網;對于不具備建設條件或不符合國家相關政策要求的項目,應及時予以清理和廢止,及時騰出發展空間。
四、加強簽約管理
為進一步發揮各大發電企業集團在清潔能源開發方面的技術、資金、人才等優勢,自治區政府已經陸續與各發電集團簽署了深化戰略合作框架協議。原則上各盟市旗縣與相關企業簽署的合作開發協議,必須與自治區規劃相銜接。對于各盟市旗縣超自治區規劃簽署的合作開發協議,自治區將不予支持。
請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門按照上述要求,完善管理工作機制,切實做好風電、光伏發電建設管理工作,共同推動自治區可再生能源高質量發展。
通知指出,隨著行政審批權限的下放,部分地區不同程度地出現了風電、光伏發電規劃執行不嚴格,核準、備案管理不規范,事中事后監管不到位等問題。為進一步加強風電、光伏發電建設管理,推動自治區可再生能源高質量發展。
通知表示:進一步強化規劃目標引導和約束,合理布局和有序推動風電、光伏等新能源發展。原則上重點在荒漠地區、邊境沿線、采煤沉陷區、露天礦排土場等地布局風電、光伏電站,其他地區原則上不再布局新的風電、光伏發電項目。
從2020年起,對于超國家建設規模核準、備案風電和光伏發電項目的盟市,將采取“區域限批”等措施,取消所在盟市下一年度的項目競爭性配置或安排國家建設規模的資格,給企業造成的投資損失由各盟市自行承擔。
“十三五”規劃期間納入國家建設規模的項目,原則上要在2020年底建成并網;對于不具備建設條件或不符合國家相關政策要求的項目,應及時予以清理和廢止,及時騰出發展空間。
以下為通知原文:
各盟市能源局、發展改革委、滿洲里市、二連浩特市發展改革委、國網內蒙古東部電力有限公司、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近年來,自治區依托可再生能源資源優勢,風電、光伏發電持續快速發展。但是,隨著行政審批權限的下放,部分地區不同程度地出現了風電、光伏發電規劃執行不嚴格,核準、備案管理不規范,事中事后監管不到位等問題。為進一步加強風電、光伏發電建設管理,推動自治區可再生能源高質量發展,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強規劃管理
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自治區將以“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為導向,結合電力外送通道規劃及區內消納能力等條件科學統籌做好風電、光伏發電等中長期規劃。進一步強化規劃目標引導和約束,合理布局和有序推動風電、光伏等新能源發展。原則上重點在荒漠地區、邊境沿線、采煤沉陷區、露天礦排土場等地布局風電、光伏電站,其他地區原則上不再布局新的風電、光伏發電項目。
二、加強審批管理
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項目審批管理工作,嚴格執行國家和自治區關于風電、光伏發電領域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的各項規定。從2020年起,對于超國家建設規模核準、備案風電和光伏發電項目的盟市,將采取“區域限批”等措施,取消所在盟市下一年度的項目競爭性配置或安排國家建設規模的資格,給企業造成的投資損失由各盟市自行承擔。
三、加強建設管理
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門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政策要求,梳理摸清家底,有序分類推進存量項目建設。對于納入國家建設規模的項目,加快項目建設進度,“十三五”規劃期間納入國家建設規模的項目,原則上要在2020年底建成并網;對于不具備建設條件或不符合國家相關政策要求的項目,應及時予以清理和廢止,及時騰出發展空間。
四、加強簽約管理
為進一步發揮各大發電企業集團在清潔能源開發方面的技術、資金、人才等優勢,自治區政府已經陸續與各發電集團簽署了深化戰略合作框架協議。原則上各盟市旗縣與相關企業簽署的合作開發協議,必須與自治區規劃相銜接。對于各盟市旗縣超自治區規劃簽署的合作開發協議,自治區將不予支持。
請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門按照上述要求,完善管理工作機制,切實做好風電、光伏發電建設管理工作,共同推動自治區可再生能源高質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