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安徽省發改委發布《關于征求安徽省2020年度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實施方案意見的函》,消納責任權重履行主要分:
(一)主要履行方式
購買或自發自用可再生能源電力。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以實際消納可再生能源電量(簡稱“消納量”),完成消納責任權重。
(二)補充履行方式
1.購買其他市場主體超額完成的消納量,雙方自主確定交易或轉讓價格。
2.購買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綠證對應的可再生能源電量等量記為消納量。
詳情如下:
安徽省2020年度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實施方案
(征求意見稿)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的通知》(發改能源〔2019〕807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各省級行政區域2020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的通知》(發改能源〔2020〕767號)等文件要求,為做好我省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落實工作,制定本消納保障實施方案。
一、消納保障實施機制
(一)省能源局按照國家下達的2020年最低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簡稱“最低消納責任權重”),對省內承擔消納責任的各市場主體,明確最低消納責任權重,包括可再生能源電力總量消納責任權重(簡稱“總量消納責任權重”)和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簡稱“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并按最低消納責任權重對市場主體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對未完成最低消納責任權重的市場主體進行督促落實,并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二)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依據本消納保障實施方案在省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簡稱“省電力交易中心”)進行賬戶注冊,積極主動完成最低消納責任權重。鼓勵具備條件的市場主體自愿超額完成最低消納責任權重,超額完成的消納責任權重折算的能源消費量不計入能耗考核。
(三)省電力公司依據本消納保障實施方案編制《安徽省電網消納責任權重實施細則》,并負責組織所屬經營區內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完成各自最低消納責任權重。
(四)省能源局授權省電力交易中心,對省內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進行信息管理。省電力交易中心具體負責對省內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進行賬戶注冊管理、消納量核算及轉讓,并向省能源局和華東能源監管局報送市場主體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及分析評估。
(五)全省承擔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包括省電力公司,各類直接向電力用戶供(售)電的企業、獨立售電公司、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通過電力市場購電的電力用戶(不包括通過售電公司代理購電的電力用戶)和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
二、消納責任權重及分配
(一)國家下達我省2020年總量消納責任權重最低為15%,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最低為12.5%。
(二)各承擔消納責任市場主體的售電量和用電量中,農業用電和專用計量的供暖電量免于消納責任權重考核。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共同承擔省內網損和廠用電量對應的消納量。
(三)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承擔消納責任權重的方案如下:
第一類市場主體(售電企業)
1.省電力公司。承擔與其年售電量相對應的消納責任權重,其中總量消納責任權重最低為21.2%,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最低為17.7%。
2.各類直接向電力用戶供(售)電的企業、獨立售電公司、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簡稱“配售電公司”,包括增量配電項目公司)等。承擔與其年供(售)電量相對應的消納責任權重,其中總量消納責任權重最低為13.6%,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最低為11.3%。
第二類市場主體(電力用戶)
3.通過電力市場購電的電力用戶(不包括通過售電公司代理購電的電力用戶)。承擔與其通過電力市場年購電量相對應的消納責任權重,其中總量消納責任權重最低為13.6%,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最低為11.3%。
4.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承擔與其年使用自備電廠發電量相對應的消納責任權重,其中總量消納責任權重最低為13.6%,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最低為11.3%。
三、市場主體管理機制
(一)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應于消納保障實施方案印發后20天內,在省電力交易中心完成賬戶注冊工作。省電力交易中心應于消納保障實施方案印發后30天內向省能源局報送2020年度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清單。
(二)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應制定《2020年度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計劃》,提出完成消納任務的需求及初步安排,并報送省能源局、華東能源監管局、省電力公司、省電力交易中心及所在市發展改革委。其中,未與公用電網聯網的擁有自備電廠企業制定的《2020年度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計劃》,報送省能源局、華東能源監管局、省電力交易中心及所在市發展改革委。
(三)省能源局于消納保障實施方案印發后40天內向全社會公布2020年度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清單,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四、消納責任權重履行
(一)主要履行方式
購買或自發自用可再生能源電力。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以實際消納可再生能源電量(簡稱“消納量”),完成消納責任權重。
(二)補充履行方式
1.購買其他市場主體超額完成的消納量,雙方自主確定交易或轉讓價格。
2.購買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綠證對應的可再生能源電量等量記為消納量。
(三)消納量的計算
1.通過市場購買的可再生能源電量。(1)省電力公司全額保障性收購的可再生能源電量,對經營區內各承擔責任權重的市場主體進行分配,按分配電量計入各市場主體的消納量。(2)電力市場交易的可再生能源電量,按交易結算電量計入市場主體的消納量。
2.自發自用的可再生能源電量。按省電力公司計量的自發自用電量(或經市發展改革委或華東能源監管局認可),全部計入自發自用市場主體的消納量。
3.補充(替代)方式完成消納量。從其他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購買的消納量或購買綠證折算的消納量計入購買方的消納量。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售出或已轉讓的消納量,以及出售綠證對應的消納量,不再計入該市場主體的消納量。按照權責對等的原則,免于消納責任權重考核的農業用電或專用計量的供暖電量對應的消納量不能用于交易或轉讓。
(四)全額保障性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對應消納量的分配。首先用于完成經營區內居民、農業、重要公用事業和公益性服務、非市場化用電量對應消納責任權重。如有剩余,省電力公司按照經營區域內各市場主體(不含未與公用電網聯網的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和獨立經營電網企業)購電量或用電量,按無償原則分配。
五、任務分工
(一)省能源局承擔全省消納責任權重分配和落實責任,負責明確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的消納責任權重,并進行考核。會同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督促配售電公司以及未與公用電網聯網的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按時到省電力交易中心進行賬戶注冊,并報送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等相關數據。
(二)省電力公司依據本消納保障實施方案,組織經營區內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完成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編制《安徽省電網消納責任權重實施組織細則》,報省能源局批準后實施。
(三)省電力公司應于2021年1月底前將2020年度經營區內消納責任權重組織工作完成情況報送省能源局、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和華東能源監管局。
(四)對自然原因、重大事故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可再生能源發電量顯著減少或送出受限情況,省能源局根據國家能源局核減后的消納責任權重對市場主體進行考核。
(五)省電力交易中心負責組織開展省內可再生能源電力相關交易,指導參與電力交易的市場主體優先完成消納責任權重相應的電力交易,并在中長期電力交易合同審核、電力交易信息公布等環節對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給予提醒。
(六)省電力交易中心負責組織省內消納量的交易或轉讓,并制定交易或轉讓細則。
(七)省電力交易中心按季度向省能源局、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和華東能源監管局報送各消納責任權重市場主體完成消納責任權重情況,并于2021年1月底報送2020年度消納責權重完成情況。
(八)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負責完成省能源局分配的最低消納責任權重,并向省電力交易中心作出履行消納責任權重的承諾。配售電公司以及未與公用電網聯網的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在每月初3個工作日內將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報送省電力交易中心和所在市發展改革委,并對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作出承諾。
(九)華東能源監管局負責對省內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的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可再生能源相關交易過程等情況進行監管。
六、有關措施
(一)省能源局會同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對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年度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并公示。
(二)省電力公司、配售電公司以及未與公用電網聯網的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對本單位向省電力交易中心提供的數據真實性負責,如有虛假,一經查實,由省能源局會同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華東能源監管局負責依規對其進行處罰。
(三)在全省完成國家下達的2020年度總量消納責任權重和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的前提下,省內承擔消納責任的各市場主體免于考核;若全省未完成國家下達的2020年度總量消納責任權重和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由省能源局會同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華東能源監管局負責督促省內未履行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限期整改,對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市場主體依法依規予以處理,并視情列入不良信用記錄,予以聯合懲戒。
(四)在確保全省完成國家下達的“十三五”單位GDP能耗降低目標任務的條件下,省發展改革委對納入能耗考核的企業,超額完成省2020年消納保障實施方案確定完成的消納量折算的能源消費量不計入其能耗考核。
(一)主要履行方式
購買或自發自用可再生能源電力。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以實際消納可再生能源電量(簡稱“消納量”),完成消納責任權重。
(二)補充履行方式
1.購買其他市場主體超額完成的消納量,雙方自主確定交易或轉讓價格。
2.購買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綠證對應的可再生能源電量等量記為消納量。
詳情如下:
安徽省2020年度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實施方案
(征求意見稿)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的通知》(發改能源〔2019〕807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各省級行政區域2020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的通知》(發改能源〔2020〕767號)等文件要求,為做好我省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落實工作,制定本消納保障實施方案。
一、消納保障實施機制
(一)省能源局按照國家下達的2020年最低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簡稱“最低消納責任權重”),對省內承擔消納責任的各市場主體,明確最低消納責任權重,包括可再生能源電力總量消納責任權重(簡稱“總量消納責任權重”)和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簡稱“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并按最低消納責任權重對市場主體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對未完成最低消納責任權重的市場主體進行督促落實,并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二)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依據本消納保障實施方案在省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簡稱“省電力交易中心”)進行賬戶注冊,積極主動完成最低消納責任權重。鼓勵具備條件的市場主體自愿超額完成最低消納責任權重,超額完成的消納責任權重折算的能源消費量不計入能耗考核。
(三)省電力公司依據本消納保障實施方案編制《安徽省電網消納責任權重實施細則》,并負責組織所屬經營區內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完成各自最低消納責任權重。
(四)省能源局授權省電力交易中心,對省內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進行信息管理。省電力交易中心具體負責對省內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進行賬戶注冊管理、消納量核算及轉讓,并向省能源局和華東能源監管局報送市場主體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及分析評估。
(五)全省承擔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包括省電力公司,各類直接向電力用戶供(售)電的企業、獨立售電公司、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通過電力市場購電的電力用戶(不包括通過售電公司代理購電的電力用戶)和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
二、消納責任權重及分配
(一)國家下達我省2020年總量消納責任權重最低為15%,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最低為12.5%。
(二)各承擔消納責任市場主體的售電量和用電量中,農業用電和專用計量的供暖電量免于消納責任權重考核。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共同承擔省內網損和廠用電量對應的消納量。
(三)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承擔消納責任權重的方案如下:
第一類市場主體(售電企業)
1.省電力公司。承擔與其年售電量相對應的消納責任權重,其中總量消納責任權重最低為21.2%,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最低為17.7%。
2.各類直接向電力用戶供(售)電的企業、獨立售電公司、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簡稱“配售電公司”,包括增量配電項目公司)等。承擔與其年供(售)電量相對應的消納責任權重,其中總量消納責任權重最低為13.6%,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最低為11.3%。
第二類市場主體(電力用戶)
3.通過電力市場購電的電力用戶(不包括通過售電公司代理購電的電力用戶)。承擔與其通過電力市場年購電量相對應的消納責任權重,其中總量消納責任權重最低為13.6%,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最低為11.3%。
4.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承擔與其年使用自備電廠發電量相對應的消納責任權重,其中總量消納責任權重最低為13.6%,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最低為11.3%。
三、市場主體管理機制
(一)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應于消納保障實施方案印發后20天內,在省電力交易中心完成賬戶注冊工作。省電力交易中心應于消納保障實施方案印發后30天內向省能源局報送2020年度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清單。
(二)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應制定《2020年度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計劃》,提出完成消納任務的需求及初步安排,并報送省能源局、華東能源監管局、省電力公司、省電力交易中心及所在市發展改革委。其中,未與公用電網聯網的擁有自備電廠企業制定的《2020年度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計劃》,報送省能源局、華東能源監管局、省電力交易中心及所在市發展改革委。
(三)省能源局于消納保障實施方案印發后40天內向全社會公布2020年度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清單,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四、消納責任權重履行
(一)主要履行方式
購買或自發自用可再生能源電力。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以實際消納可再生能源電量(簡稱“消納量”),完成消納責任權重。
(二)補充履行方式
1.購買其他市場主體超額完成的消納量,雙方自主確定交易或轉讓價格。
2.購買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綠證對應的可再生能源電量等量記為消納量。
(三)消納量的計算
1.通過市場購買的可再生能源電量。(1)省電力公司全額保障性收購的可再生能源電量,對經營區內各承擔責任權重的市場主體進行分配,按分配電量計入各市場主體的消納量。(2)電力市場交易的可再生能源電量,按交易結算電量計入市場主體的消納量。
2.自發自用的可再生能源電量。按省電力公司計量的自發自用電量(或經市發展改革委或華東能源監管局認可),全部計入自發自用市場主體的消納量。
3.補充(替代)方式完成消納量。從其他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購買的消納量或購買綠證折算的消納量計入購買方的消納量。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售出或已轉讓的消納量,以及出售綠證對應的消納量,不再計入該市場主體的消納量。按照權責對等的原則,免于消納責任權重考核的農業用電或專用計量的供暖電量對應的消納量不能用于交易或轉讓。
(四)全額保障性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對應消納量的分配。首先用于完成經營區內居民、農業、重要公用事業和公益性服務、非市場化用電量對應消納責任權重。如有剩余,省電力公司按照經營區域內各市場主體(不含未與公用電網聯網的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和獨立經營電網企業)購電量或用電量,按無償原則分配。
五、任務分工
(一)省能源局承擔全省消納責任權重分配和落實責任,負責明確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的消納責任權重,并進行考核。會同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督促配售電公司以及未與公用電網聯網的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按時到省電力交易中心進行賬戶注冊,并報送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等相關數據。
(二)省電力公司依據本消納保障實施方案,組織經營區內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完成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編制《安徽省電網消納責任權重實施組織細則》,報省能源局批準后實施。
(三)省電力公司應于2021年1月底前將2020年度經營區內消納責任權重組織工作完成情況報送省能源局、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和華東能源監管局。
(四)對自然原因、重大事故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可再生能源發電量顯著減少或送出受限情況,省能源局根據國家能源局核減后的消納責任權重對市場主體進行考核。
(五)省電力交易中心負責組織開展省內可再生能源電力相關交易,指導參與電力交易的市場主體優先完成消納責任權重相應的電力交易,并在中長期電力交易合同審核、電力交易信息公布等環節對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給予提醒。
(六)省電力交易中心負責組織省內消納量的交易或轉讓,并制定交易或轉讓細則。
(七)省電力交易中心按季度向省能源局、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和華東能源監管局報送各消納責任權重市場主體完成消納責任權重情況,并于2021年1月底報送2020年度消納責權重完成情況。
(八)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負責完成省能源局分配的最低消納責任權重,并向省電力交易中心作出履行消納責任權重的承諾。配售電公司以及未與公用電網聯網的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在每月初3個工作日內將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報送省電力交易中心和所在市發展改革委,并對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作出承諾。
(九)華東能源監管局負責對省內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的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可再生能源相關交易過程等情況進行監管。
六、有關措施
(一)省能源局會同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對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年度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并公示。
(二)省電力公司、配售電公司以及未與公用電網聯網的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對本單位向省電力交易中心提供的數據真實性負責,如有虛假,一經查實,由省能源局會同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華東能源監管局負責依規對其進行處罰。
(三)在全省完成國家下達的2020年度總量消納責任權重和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的前提下,省內承擔消納責任的各市場主體免于考核;若全省未完成國家下達的2020年度總量消納責任權重和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由省能源局會同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華東能源監管局負責督促省內未履行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限期整改,對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市場主體依法依規予以處理,并視情列入不良信用記錄,予以聯合懲戒。
(四)在確保全省完成國家下達的“十三五”單位GDP能耗降低目標任務的條件下,省發展改革委對納入能耗考核的企業,超額完成省2020年消納保障實施方案確定完成的消納量折算的能源消費量不計入其能耗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