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對我省海域使用金的征繳使用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廣東省海域使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使用我省某一固定海域從事排他性開發利用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批準的海域使用權面積、用海類型和方式、使用年限繳納海域使用金。
第三條我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實行動態發布。
海域使用者經審批機關批準獲得海域使用權時,應按照批復用海時適用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繳納海域使用金。因海域使用權續期或用海方案調整等需重新報批的,按重新批準時適用的征收標準執行。2018年5月1日后批準的逐年繳納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項目,如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調整,調整后第二年起執行新標準。
縣級以上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按照國家和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有關規定征收海域使用金。
海域使用金的征收不得低于國家和省規定的征收標準。通過公開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取得海域使用權的用海項目,海域使用金按公開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海域使用金按項目用海不同,分一次性征收或按照使用年限逐年征收。
凡屬一次性征收海域使用金的項目,必須在領取海域使用權證書時全額繳清海域使用金。用海項目應繳海域使用金金額超過1億元,且用海單位或者個人一次性繳納海域使用金確有困難的,經有關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商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可批準其分期繳納。海域使用金分期繳納的時間跨度最長不得超過3年,第一期繳納的海域使用金不得低于應繳海域使用金金額的50%。
凡按年度征繳的,在領取海域使用權證書時應繳納當年度的海域使用金;以后年度按規定繳納各年度應繳的海域使用金。
按年度逐年繳納海域使用金的海域使用權人不按期繳納海域使用金的,限期繳納;在限期內仍拒不繳納的,由頒發海域使用權證書的人民政府注銷海域使用權證書,收回海域使用權。
第五條下列用海,免繳海域使用金:
(一)軍事用海;
(二)公務船舶專用碼頭用海;
(三)非經營性的航道、錨地等交通基礎設施用海;
(四)教學、科研、防災減災、海難搜救打撈等非經營性公益事業用海;
(五)國家規定的免繳海域使用金的其他項目用海。
第六條下列項目用海,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和國務院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可以減繳或免繳海域使用金。
(一)公用設施項目。
(二)國務院審批或核準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三)養殖項目。
海域使用金減免具體規定由省財政部門會同省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適時研究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七條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情形的項目用海,申請人應當在收到海域使用金繳款通知之日起30日內,按照下列規定辦理海域使用金減免手續:
(一)申請人申請減免國務院審批項目用海應繳的海域使用金,應當報財政部、自然資源部審查批準;
(二)申請人申請減免省、地級以上市(計劃單列市除外)、縣(市、區)人民政府審批項目用海應繳的海域使用金,應當向項目所在地財政部門和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逐級報至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審查批準;
(三)申請人申請減免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審批項目用海應繳的海域使用金,應當報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四)養殖用海的海域使用金減免由審批養殖用海的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同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八條海域使用金納入財政一般預算管理,全部上繳國庫,30%作為中央財政預算收入,就地繳入中央國庫;70%作為地方財政預算收入,就地繳入地方國庫。其中:屬于國家和省(含計劃單列市)批準的項目用海海域使用金70%部分全部繳入省級(指省或計劃單列市)國庫,屬于地級以上市、縣(市、區)批準的項目用海海域使用金70%部分就地繳入本級國庫。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海域外的項目用海,海域使用金全部繳入中央國庫。
養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全部就地繳入審批養殖用海的本級國庫。
第九條 海域使用金原則上由海域使用單位或個人(以下稱繳款人)就地繳庫。征收部門征收海域使用金時,按照非稅收入征繳有關規定辦理,通知繳款人按照規定繳款,就地將海域使用金分別繳入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庫。
第十條海域使用金的征收按照規定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財政票據。
第十一條海域使用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有關規定編列年度收支預算,資金統籌用于海洋事業發展,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按規定嚴格執行預算。
第十二條各級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項目的組織實施和管理。
第十三條各級財政部門、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海域使用金的征收管理和監督檢查,確保海域使用金及時、足額收繳,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十四條對違反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依法查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一條為加強對我省海域使用金的征繳使用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廣東省海域使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使用我省某一固定海域從事排他性開發利用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批準的海域使用權面積、用海類型和方式、使用年限繳納海域使用金。
第三條我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實行動態發布。
海域使用者經審批機關批準獲得海域使用權時,應按照批復用海時適用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繳納海域使用金。因海域使用權續期或用海方案調整等需重新報批的,按重新批準時適用的征收標準執行。2018年5月1日后批準的逐年繳納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項目,如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調整,調整后第二年起執行新標準。
縣級以上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按照國家和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有關規定征收海域使用金。
海域使用金的征收不得低于國家和省規定的征收標準。通過公開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取得海域使用權的用海項目,海域使用金按公開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海域使用金按項目用海不同,分一次性征收或按照使用年限逐年征收。
凡屬一次性征收海域使用金的項目,必須在領取海域使用權證書時全額繳清海域使用金。用海項目應繳海域使用金金額超過1億元,且用海單位或者個人一次性繳納海域使用金確有困難的,經有關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商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可批準其分期繳納。海域使用金分期繳納的時間跨度最長不得超過3年,第一期繳納的海域使用金不得低于應繳海域使用金金額的50%。
凡按年度征繳的,在領取海域使用權證書時應繳納當年度的海域使用金;以后年度按規定繳納各年度應繳的海域使用金。
按年度逐年繳納海域使用金的海域使用權人不按期繳納海域使用金的,限期繳納;在限期內仍拒不繳納的,由頒發海域使用權證書的人民政府注銷海域使用權證書,收回海域使用權。
第五條下列用海,免繳海域使用金:
(一)軍事用海;
(二)公務船舶專用碼頭用海;
(三)非經營性的航道、錨地等交通基礎設施用海;
(四)教學、科研、防災減災、海難搜救打撈等非經營性公益事業用海;
(五)國家規定的免繳海域使用金的其他項目用海。
第六條下列項目用海,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和國務院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可以減繳或免繳海域使用金。
(一)公用設施項目。
(二)國務院審批或核準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三)養殖項目。
海域使用金減免具體規定由省財政部門會同省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適時研究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七條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情形的項目用海,申請人應當在收到海域使用金繳款通知之日起30日內,按照下列規定辦理海域使用金減免手續:
(一)申請人申請減免國務院審批項目用海應繳的海域使用金,應當報財政部、自然資源部審查批準;
(二)申請人申請減免省、地級以上市(計劃單列市除外)、縣(市、區)人民政府審批項目用海應繳的海域使用金,應當向項目所在地財政部門和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逐級報至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審查批準;
(三)申請人申請減免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審批項目用海應繳的海域使用金,應當報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四)養殖用海的海域使用金減免由審批養殖用海的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同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八條海域使用金納入財政一般預算管理,全部上繳國庫,30%作為中央財政預算收入,就地繳入中央國庫;70%作為地方財政預算收入,就地繳入地方國庫。其中:屬于國家和省(含計劃單列市)批準的項目用海海域使用金70%部分全部繳入省級(指省或計劃單列市)國庫,屬于地級以上市、縣(市、區)批準的項目用海海域使用金70%部分就地繳入本級國庫。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海域外的項目用海,海域使用金全部繳入中央國庫。
養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全部就地繳入審批養殖用海的本級國庫。
第九條 海域使用金原則上由海域使用單位或個人(以下稱繳款人)就地繳庫。征收部門征收海域使用金時,按照非稅收入征繳有關規定辦理,通知繳款人按照規定繳款,就地將海域使用金分別繳入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庫。
第十條海域使用金的征收按照規定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財政票據。
第十一條海域使用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有關規定編列年度收支預算,資金統籌用于海洋事業發展,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按規定嚴格執行預算。
第十二條各級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項目的組織實施和管理。
第十三條各級財政部門、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海域使用金的征收管理和監督檢查,確保海域使用金及時、足額收繳,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十四條對違反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依法查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