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美國聯邦能源監管委員會(FERC)為確保儲能資源能夠參與到“ISO/RTO”的批發電力市場競爭中,頒布了具有歷史性意義的一部法規。ISO/RTO市場與中國幾個省內正在進行試點工作的現貨市場具有很大相似性。ISO/RTO是負責監管市場的獨立機構,起到了系統運營商(在中國,被稱為“調度中心”)的角色,并且管理著輸電系統,確保它面向市場的所有買賣雙方公平開放。電力公司通常是輸電資產的擁有者,他們將輸電資產的運營交由ISO/RTO負責。
這項法規將會有助于拓寬公平參與ISO/RTO市場競爭的范圍,以便儲能—不久后還會有其他分布式資源—將可以直接與傳統的資源(比如燃煤和燃氣發電廠)直接競爭。法規要求每一個ISO/RTO在接下來的9個月內(年底前)完成和FERC的合規上報,合規將概括出為了促進儲能資源參與市場,關于市場規則和電價應作出的變動,包括配電網甚至是終端用戶中的小型儲能(“電表后面”)。今年后半年,FERC在考慮如何處理負荷集成整合和其他棘手問題后,將會更進一步的考慮分布式能源資源。
總的來說,這項法規體現了非常積極的發展趨勢,其中有幾點重要的地方,可以為中國正在進行的現貨市場設計和實施起到借鑒作用:
盡管第一批ISO/RTO市場的實施開始于90年代后期和2000年初期,但ISO/RTO官員和利益相關方從未間斷過的檢驗市場狀況,并根據電力行業技術和環境的演變(比如波動性可再生能源并網和新型儲能技術帶來的挑戰)而考慮作出改變。市場設計的工作沒有終點。
這項規則要求每一個ISO/RTO 修改它們的電價規則和市場規則以考慮到儲能具體特征。尤其是,規則提出了13個“儲能資源的物理和運行特征”,包括與充電狀態,充電時間,充電/放電限制,運行時間,充電/放電爬坡率等相關的特性。簡單的說,ISO/RTO將必須規劃和優化他們的調度系統,以便有更實際的利用儲能資源的能力。這將提高市場和電網的物理運營的有效性。
這項規則的核心是FERC對消除儲能資源參與市場的障礙,以及允許儲能資源根據自身資源的全部技術容量來競爭出售所有電力系統服務(能源、各種輔助服務和容量市場)的決心。很明顯,FERC意識到了儲能可以提供有價值的服務的范圍。在官方發布會上,FERC的成員認為,“儲能作為買家和賣家參與到能源市場上來,可以緩解由于用電高峰時調峰、減少用電低谷時過度發電所給系統帶來的壓力……儲電資源也可以很好的提供調頻和爬坡等服務,這對調節系統頻率和幫助避免意外事故是第一個對策。”
儲能更多的參與到ISO/RTO市場中可帶來的其他利益,包括避免容量費用,降低高峰電價,減少化石燃料機組的循環,管理凈負荷爬坡,最小化發電機組啟動和關停成本,吸納過度發電。
這項法規的另一個關鍵原則是指出了以成本最小化來調度所有可獲得資源的重要性。法規指出如果沒有公平的讓儲能和其他資源參與市場中,“會降低ISO/RTO 市場的效率,潛在引導ISO/RTO調度更昂貴的資源來滿足系統所需 ”。
ISO/RTO市場中對儲能的現有障礙包括較高的最低功率限制,對集中儲能資產的限制,以及禁錮了儲能參與性的服務容量市場的嚴格要求。
新規則要求必須允許100kW的小型儲能資源可以單獨的參與所有市場(諸如電量,容量,輔助服務市場)。從ISO/RTO購買電量充電的儲能公司,應支付批發節點邊際電價。
小于100 kW的儲能資源應可以通過負荷集成商參與市場—盡管FERC延遲了對一項提案的判定,這項提案建議推動資源綜合集成模式應用和發展,并在ISO/RTO市場中開放更多的市場參與范圍至一個更寬泛的資源范圍,包括分布式太陽能。
與FERC以往的流程一致,這項規則草案于2016年11月起向公眾征詢意見。FERC在2月發布的正式規則里包含了各項考慮以及對各類利益相關方(如儲能開發商,消費者群體,電力公司,傳統發電資產所有者)建議的回復。FERC會在4月的公共技術論壇上進一步考慮分布式能源資源。
綜上所述,隨著中國試點省份對現貨市場設計的快速進展,我們認為有必要介紹美國和其他國家正在審視和更新他們現有的市場模式,以應對波動性可再生能源并網所帶來的挑戰,以及為所有資源提供公平的競爭環境。新興的儲能技術可以提供靈活性服務,這將會為市場帶來寶貴資源。但是市場應該設計得實現對這些能力和服務價值的認可、體現和鼓勵。中國正在構建的現貨市場有機會直接跨越美國或其他地區的過時模式,從初步階段就直接引進和實施這些與時俱進的新設計元素。
這項法規將會有助于拓寬公平參與ISO/RTO市場競爭的范圍,以便儲能—不久后還會有其他分布式資源—將可以直接與傳統的資源(比如燃煤和燃氣發電廠)直接競爭。法規要求每一個ISO/RTO在接下來的9個月內(年底前)完成和FERC的合規上報,合規將概括出為了促進儲能資源參與市場,關于市場規則和電價應作出的變動,包括配電網甚至是終端用戶中的小型儲能(“電表后面”)。今年后半年,FERC在考慮如何處理負荷集成整合和其他棘手問題后,將會更進一步的考慮分布式能源資源。
總的來說,這項法規體現了非常積極的發展趨勢,其中有幾點重要的地方,可以為中國正在進行的現貨市場設計和實施起到借鑒作用:
盡管第一批ISO/RTO市場的實施開始于90年代后期和2000年初期,但ISO/RTO官員和利益相關方從未間斷過的檢驗市場狀況,并根據電力行業技術和環境的演變(比如波動性可再生能源并網和新型儲能技術帶來的挑戰)而考慮作出改變。市場設計的工作沒有終點。
這項規則要求每一個ISO/RTO 修改它們的電價規則和市場規則以考慮到儲能具體特征。尤其是,規則提出了13個“儲能資源的物理和運行特征”,包括與充電狀態,充電時間,充電/放電限制,運行時間,充電/放電爬坡率等相關的特性。簡單的說,ISO/RTO將必須規劃和優化他們的調度系統,以便有更實際的利用儲能資源的能力。這將提高市場和電網的物理運營的有效性。
這項規則的核心是FERC對消除儲能資源參與市場的障礙,以及允許儲能資源根據自身資源的全部技術容量來競爭出售所有電力系統服務(能源、各種輔助服務和容量市場)的決心。很明顯,FERC意識到了儲能可以提供有價值的服務的范圍。在官方發布會上,FERC的成員認為,“儲能作為買家和賣家參與到能源市場上來,可以緩解由于用電高峰時調峰、減少用電低谷時過度發電所給系統帶來的壓力……儲電資源也可以很好的提供調頻和爬坡等服務,這對調節系統頻率和幫助避免意外事故是第一個對策。”
儲能更多的參與到ISO/RTO市場中可帶來的其他利益,包括避免容量費用,降低高峰電價,減少化石燃料機組的循環,管理凈負荷爬坡,最小化發電機組啟動和關停成本,吸納過度發電。
這項法規的另一個關鍵原則是指出了以成本最小化來調度所有可獲得資源的重要性。法規指出如果沒有公平的讓儲能和其他資源參與市場中,“會降低ISO/RTO 市場的效率,潛在引導ISO/RTO調度更昂貴的資源來滿足系統所需 ”。
ISO/RTO市場中對儲能的現有障礙包括較高的最低功率限制,對集中儲能資產的限制,以及禁錮了儲能參與性的服務容量市場的嚴格要求。
新規則要求必須允許100kW的小型儲能資源可以單獨的參與所有市場(諸如電量,容量,輔助服務市場)。從ISO/RTO購買電量充電的儲能公司,應支付批發節點邊際電價。
小于100 kW的儲能資源應可以通過負荷集成商參與市場—盡管FERC延遲了對一項提案的判定,這項提案建議推動資源綜合集成模式應用和發展,并在ISO/RTO市場中開放更多的市場參與范圍至一個更寬泛的資源范圍,包括分布式太陽能。
與FERC以往的流程一致,這項規則草案于2016年11月起向公眾征詢意見。FERC在2月發布的正式規則里包含了各項考慮以及對各類利益相關方(如儲能開發商,消費者群體,電力公司,傳統發電資產所有者)建議的回復。FERC會在4月的公共技術論壇上進一步考慮分布式能源資源。
綜上所述,隨著中國試點省份對現貨市場設計的快速進展,我們認為有必要介紹美國和其他國家正在審視和更新他們現有的市場模式,以應對波動性可再生能源并網所帶來的挑戰,以及為所有資源提供公平的競爭環境。新興的儲能技術可以提供靈活性服務,這將會為市場帶來寶貴資源。但是市場應該設計得實現對這些能力和服務價值的認可、體現和鼓勵。中國正在構建的現貨市場有機會直接跨越美國或其他地區的過時模式,從初步階段就直接引進和實施這些與時俱進的新設計元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