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國家能源局的十二項減負舉措,到財政部、稅務總局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近期,一波政策紅利正在向包括風電企業在內的可再生能源企業涌來。
保障性收購、厘清接網工程投資建設主體、電力市場化交易、降低土地和融資成本、制止糾正亂收費……每一項具體措施都直指風電產業鏈的痛點。在業內看來,若這些措施能落地,將真正減輕風電相關企業投資經營負擔,進一步促進風電度電成本下降。
打通多處關節
伴隨著風電機組向大容量、長葉片和高塔筒方向發展,風電行業大件運輸的矛盾也日益突出。
作為專注于風電運輸的服務商,天津逸群物流工程管理公司相關人士告訴記者,風電行業往往需要通過超限運輸來解決運輸葉片等大型不可解體貨運。大件運輸等超限運輸普遍存在車牌合法政策不明確、資質申請困難、跨省運輸協調難、罰款多且亂的問題。
國家能源局此次公布的《關于減輕可再生能源領域企業負擔有關事項的通知》稱,將減少可再生能源項目物流成本。鼓勵各地區公路管理機構強化風機超大部件運輸管理服務能力建設,提升大件運輸行政許可服務水平。
“若能實現風電大部件運輸的規范管理,消除不必要的路卡收費,將能大大降低風電的物流成本,關鍵是這一舉措能否在基層落實到位。” 天津逸群物流上述人士稱。
根據交通運輸部的《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物流業降本增效若干意見》三年行動方案,2017年底,實現跨省大件運輸許可網上辦理和并聯審批;2018年底,大件運輸的政策瓶頸基本消除。
提供質保期服務和押質保金是目前風電行業的通行做法。為了保證機組質量,風電開發商通常會讓風電整機制造商押下銷售額10%左右的質保金。質保期一般為3至5年,待質保期結束后,如機組質量達到合同要求,方能退回質保金。
一家風電整機商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裝機量越大,被押下的質保金越多。對于市場份額較大的整機商來說,質保金可高達數億元。這影響著風電整機企業的現金流和資金鏈,并不利于整個產業的良性循環。而這一現狀的改變,需要轉變風電設備質量風險控制方式。
國家能源局減負措施提及鼓勵發揮保險的風險轉移作用,促進風電設備質量保險發展,創新風電設備質量保險服務模式,豐富質量保險產品,加強風電設備質量監測評價和信用體系建設,鼓勵以風電設備質量保險替代風電設備質量保證金。
針對地方政府普遍存在的資源換產業的做法,《關于減輕可再生能源領域企業負擔有關事項的通知》也明確提出,將制止糾正亂收費等增加企業負擔行為。不得強行要求可再生能源企業在獲取項目配置資格的同時對當地其他產業項目進行投資。
稅收優惠似雞肋?
如果說減少企業各項非技術性成本支出,優化商業環境帶來的是良好預期,那么下調稅率帶來的則是立竿見影的效果。
一位風電場項目負責人告訴記者,建設一個10萬千瓦的風電場,需投資大約7億元,設備投入占一半略多,收回全部投資需要8年左右的時間。
據介紹,風電場應交納的稅金包括增值稅、銷售稅金及附加、所得稅。其中,增值稅稅率此次調整前為17%,繳稅基礎為發電收入(上網電價×上網電量),這部分稅金執行即征即退50%。銷售稅金及附加中,風電項目按照城市維護建設稅與教育費附加,按照增值稅應繳金額的5%和3%繳納。所得稅稅率為25%,繳稅稅基為每年的風電場盈利金額。按照國家重點公共設施項目實行“三免三減半”(第一年至第三年免交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政策繳納。如果當年沒有盈利則不予征收。
根據財稅[2018]32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自5月1日起,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7%和11%稅率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6%、10%。
以50MW風電場測算:靜態單位千瓦投資7700元、滿發小時2000h、含稅電價0.57元/kWh。增值稅調整后,內部收益率則由8.2%上升到8.82%。
計鵬新能源分析認為,風電項目在購進設備和售電環節發生增值稅,增值稅調整后影響的方面有:建設期設備購置環節產生進項稅減少,建筑工程材料成本節約,從而項目投資小幅度下降;運營期原材料、燃料動力費成本下降,營業收入增加(不含稅電價提高),從而項目整體收益小幅度增加。增值稅調整后項目收益會小幅度提升,其中主要影響原因是稅后電價的增加。
不過,有風電企業相關人士表示,稅率下調對企業是利好,但對于風電行業而言,侵蝕風電企業利潤的最大因素是棄風限電,而不是稅負。如果不解決棄風限電問題,通過下調稅率給企業減負的意愿或難達到。
棄風問題能否根治
相比其他因素來說,稅收環節對于風電場的盈利來說影響甚微。“目前來看,對風電場利潤具有決定性的兩個因素是棄風情況和電價高低。”一位業內人士說。據了解,在棄風嚴重的地區,一個風電場一年因棄風造成的損失可達幾千萬。
《關于減輕可再生能源領域企業負擔有關事項的通知》重申嚴格執行可再生能源發電保障性收購制度。電網企業應與符合規劃以及年度建設規模(年度實施方案)且規范辦理并網手續的項目單位簽訂無歧視性條款的符合國家法規的并網協議,承諾按國家核定的區域最低保障性收購小時數落實保障性收購政策(國家未核定最低保障性收購小時數的區域,按棄電率不超過5%執行),因技術條件限制暫時難以做到的,最遲應于2020年達到保障性收購要求。
在眾多風電企業看來,保障性收購并非新措施,關鍵在于能否落到實處。
一個尷尬的事實是,按照《可再生能源法》規定,電網企業未按照規定完成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造成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到目前為止,沒有一家電網企業因此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通知能否比法律更具效力,我們對此持謹慎樂觀的態度。”一位風電開發企業負責人表示。
保障性收購、厘清接網工程投資建設主體、電力市場化交易、降低土地和融資成本、制止糾正亂收費……每一項具體措施都直指風電產業鏈的痛點。在業內看來,若這些措施能落地,將真正減輕風電相關企業投資經營負擔,進一步促進風電度電成本下降。
打通多處關節
伴隨著風電機組向大容量、長葉片和高塔筒方向發展,風電行業大件運輸的矛盾也日益突出。
作為專注于風電運輸的服務商,天津逸群物流工程管理公司相關人士告訴記者,風電行業往往需要通過超限運輸來解決運輸葉片等大型不可解體貨運。大件運輸等超限運輸普遍存在車牌合法政策不明確、資質申請困難、跨省運輸協調難、罰款多且亂的問題。
國家能源局此次公布的《關于減輕可再生能源領域企業負擔有關事項的通知》稱,將減少可再生能源項目物流成本。鼓勵各地區公路管理機構強化風機超大部件運輸管理服務能力建設,提升大件運輸行政許可服務水平。
“若能實現風電大部件運輸的規范管理,消除不必要的路卡收費,將能大大降低風電的物流成本,關鍵是這一舉措能否在基層落實到位。” 天津逸群物流上述人士稱。
根據交通運輸部的《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物流業降本增效若干意見》三年行動方案,2017年底,實現跨省大件運輸許可網上辦理和并聯審批;2018年底,大件運輸的政策瓶頸基本消除。
提供質保期服務和押質保金是目前風電行業的通行做法。為了保證機組質量,風電開發商通常會讓風電整機制造商押下銷售額10%左右的質保金。質保期一般為3至5年,待質保期結束后,如機組質量達到合同要求,方能退回質保金。
一家風電整機商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裝機量越大,被押下的質保金越多。對于市場份額較大的整機商來說,質保金可高達數億元。這影響著風電整機企業的現金流和資金鏈,并不利于整個產業的良性循環。而這一現狀的改變,需要轉變風電設備質量風險控制方式。
國家能源局減負措施提及鼓勵發揮保險的風險轉移作用,促進風電設備質量保險發展,創新風電設備質量保險服務模式,豐富質量保險產品,加強風電設備質量監測評價和信用體系建設,鼓勵以風電設備質量保險替代風電設備質量保證金。
針對地方政府普遍存在的資源換產業的做法,《關于減輕可再生能源領域企業負擔有關事項的通知》也明確提出,將制止糾正亂收費等增加企業負擔行為。不得強行要求可再生能源企業在獲取項目配置資格的同時對當地其他產業項目進行投資。
稅收優惠似雞肋?
如果說減少企業各項非技術性成本支出,優化商業環境帶來的是良好預期,那么下調稅率帶來的則是立竿見影的效果。
一位風電場項目負責人告訴記者,建設一個10萬千瓦的風電場,需投資大約7億元,設備投入占一半略多,收回全部投資需要8年左右的時間。
據介紹,風電場應交納的稅金包括增值稅、銷售稅金及附加、所得稅。其中,增值稅稅率此次調整前為17%,繳稅基礎為發電收入(上網電價×上網電量),這部分稅金執行即征即退50%。銷售稅金及附加中,風電項目按照城市維護建設稅與教育費附加,按照增值稅應繳金額的5%和3%繳納。所得稅稅率為25%,繳稅稅基為每年的風電場盈利金額。按照國家重點公共設施項目實行“三免三減半”(第一年至第三年免交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政策繳納。如果當年沒有盈利則不予征收。
根據財稅[2018]32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自5月1日起,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7%和11%稅率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6%、10%。
以50MW風電場測算:靜態單位千瓦投資7700元、滿發小時2000h、含稅電價0.57元/kWh。增值稅調整后,內部收益率則由8.2%上升到8.82%。
計鵬新能源分析認為,風電項目在購進設備和售電環節發生增值稅,增值稅調整后影響的方面有:建設期設備購置環節產生進項稅減少,建筑工程材料成本節約,從而項目投資小幅度下降;運營期原材料、燃料動力費成本下降,營業收入增加(不含稅電價提高),從而項目整體收益小幅度增加。增值稅調整后項目收益會小幅度提升,其中主要影響原因是稅后電價的增加。
不過,有風電企業相關人士表示,稅率下調對企業是利好,但對于風電行業而言,侵蝕風電企業利潤的最大因素是棄風限電,而不是稅負。如果不解決棄風限電問題,通過下調稅率給企業減負的意愿或難達到。
棄風問題能否根治
相比其他因素來說,稅收環節對于風電場的盈利來說影響甚微。“目前來看,對風電場利潤具有決定性的兩個因素是棄風情況和電價高低。”一位業內人士說。據了解,在棄風嚴重的地區,一個風電場一年因棄風造成的損失可達幾千萬。
《關于減輕可再生能源領域企業負擔有關事項的通知》重申嚴格執行可再生能源發電保障性收購制度。電網企業應與符合規劃以及年度建設規模(年度實施方案)且規范辦理并網手續的項目單位簽訂無歧視性條款的符合國家法規的并網協議,承諾按國家核定的區域最低保障性收購小時數落實保障性收購政策(國家未核定最低保障性收購小時數的區域,按棄電率不超過5%執行),因技術條件限制暫時難以做到的,最遲應于2020年達到保障性收購要求。
在眾多風電企業看來,保障性收購并非新措施,關鍵在于能否落到實處。
一個尷尬的事實是,按照《可再生能源法》規定,電網企業未按照規定完成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造成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到目前為止,沒有一家電網企業因此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通知能否比法律更具效力,我們對此持謹慎樂觀的態度。”一位風電開發企業負責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