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國家發改委發布《關于創新和完善促進綠色發展價格機制的意見》。2017年11月,國家能源局印發《完善電力輔助服務補償(市場)機制工作方案》。這兩個文件均為儲能系統的應用提供了廣闊空間。前者明確將儲能納入提供電力輔助服務的范疇,后者將儲能視為解決峰谷差的主要抓手。
在中國電力技術市場協會儲能專委會(籌)秘書長郭云高看來,這兩個政策所提及的儲能應該是特指根據能量做功系統(電力系統)的需要充放能量,服務能量做功系統安全穩定高效優質的充放能系統,其價值不是其充放能效益,是整個能量做功系統的整體效益。
“綜合分析兩個政策的精神,結合當前電力系統的情況,售(用)電側“儲能”不僅政策已經明確,而且獲利途徑多樣。此外,還無須過多地依賴其它環節參與,更重要的是對儲能的設備技術指標要求不嚴苛。”郭云高分析稱,這不僅吸引了資本的關注,發電企業和電網企業也立即行動,‘發電+儲能’成了新能源發電行業競相爭搶的新熱點,儲能電站成了電網企業提供綜合能源服務的重要支點。
一、峰谷電價只是針對售(用)電企業的買電價格,避峰用谷的獲利場景只存在于售(用)電企業的儲能
據了解,《關于創新和完善促進綠色發展價格機制的意見》發布后,一些業內人士及新聞媒體將峰谷差電價價差達到0.7元/KWh以上,電力儲能項目才可維持。
“這一判斷套用在了發電側儲能和電網側儲能電站項目的認識,顯然這是個用錯了地方的結論。峰谷電價是銷售電價,在我國銷售電價特指電網企業對售(用)電企業的電量結算價格,發電企業和儲能電站賣給電網的電價應該稱為上網電價。”郭云高認為,“因此,嚴格意義上講出臺峰谷電價政策的目的是引導用電企業避峰用谷,避峰用谷的獲利場景只存在于售(用)電企業的儲能。”
郭云高指出,對于售(用)電企業而言,只需要當地明確了峰谷電價標準和時段,其開展“儲能”工作的政策就明確了,剩下的就是企業自己內部的事務,不必像發電側“儲能”和儲能電站要時刻準備著,等待著調度的指令,能夠參與多少電力輔助服務不是自己能夠做主的,要看調度心情和所服務的電力系統運行情況而定。
二、售(用)電側儲能的收益包括峰谷價差、削減容量電價和降低未來可能分攤的電力輔助服務費用
據了解,我國采用兩部制電價,用電企業要按月繳納容量電價(基本電價),根據入廠變壓器的總容量或企業承諾的最大用量(最大需量)向電網企業繳納費用,按變壓器容量繳納的18-25元/月.KW,按最大需量繳納的平均35元/月.KW。目前大部分用電企業都選擇按最大需量繳納費用。
《完善電力輔助服務補償(市場)機制工作方案》對儲能產業絕對是個利好,但對售(用)電企業則未必。該方案明確指出“建立電力中長期交易涉及的電力用戶參與電力輔助服務分擔共享機制”,一方面強調要增加電力輔助服務的補償,要讓提供服務的企業得到合理回報;另一方面要求所有電力市場主體包括用電企業承擔電力輔助服務費用和參與電力輔助服務。歸納起來的解讀就是“都應該、都可以承擔電力輔助服務工作,要讓承擔電力輔助服務的企業有利可圖”。售(用)電企業要么參與電力輔助服務保本或盈利,要么花錢買服務。
郭云高表示,一旦企業所在地明確了峰谷電價,售(用)電側儲能配合電網企業避峰用谷的收益就基本可以根據項目規模和峰谷價差確定了。
郭云高還表示,如果用電企業安裝儲能,不僅可以通過配合電網避峰用谷減少電費支出,還可以因為有儲能支撐下調最大需量而直接降低基本電費,也可以利用好電力輔助服務市場的紅利。
例如,按某個用電企業安裝20MW儲能項目為例,假如峰谷電價差為0.7元,每日按2小時運行,每年額定功率運行天數300天,則每年產出為:
1、容量電價支出減少20000KW×35元/月.KW×12月=8400000元
2、電量差價收益20000KW×300天×2小時×0.7元=8400000元
3、參與未來可能爭取的電力輔助服務收益
每年可靠收益可達1680萬元,其中容量電價收入占50%,這部分收入其實并不需要做什么太多的工作。
此外,郭云高還認為,售(用)電側儲能對技術要求相對寬松。無論是避峰用谷,還是最大需量需要儲能滿足的技術條件都相對寬松。避峰用谷是引導性政策,對響應時間、容量、和出力等指標都沒做硬性要求。
據介紹,最大需量是指客戶在一個電費結算周期內,每單位時間用電平均負荷的最大值,電費結算周期為月,每單位時間是15分鐘,在15分鐘以內發揮作用,對現在的儲能技術來說是一個基本要求了。
針對儲能市場發展,郭云高建議,以用電企業為依托、售電企業為紐帶、發電企業參與的發售用聯合體,共建共享儲能項目,是當前政策環境下的最佳方案。
比如,依托大型用電企業建一個儲能項目,其規模可以超過該用電企業避峰用谷的需求,既可規模化減少單位造價,也可以因為規模為用電企業的儲能需求提供可靠保障,將峰谷電價和兩部制電價的政策用到極致而不影響安全穩定。
同時,儲能項目用兩條連接線分別接入用電企業總降變的進線側和出線側,這樣這個儲能項目就即可實現用電側儲能避峰用谷的功能,還可以實現發電側儲能電站電力輔助服務的功能。作為紐帶的售電企業可以在充分滿足項目依托企業的基礎上,利用該項目為聯合體的發電企業代替其應該承擔的電力輔助服務,為自己其他不具備避峰用谷用電客戶提供服務,降低自己的平均售價,獲得售電市場的競爭力。
此外,發電企業則可以通過參與聯合體,即可以將自己的電力輔助服務義務低成本地委托給聯合體儲能項目承擔,又可以為自己在今后電力市場競爭中找到穩定的買家。
“儲能產業發展是個機會,組建發售用聯合體符合電力市場改革方向和原則的。不僅可以實現互相借力,共同推動儲能產業發展,解決各自問題,多方獲益;還可以促進整個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高效優質水平的提升;推動可再生能源的大規模應用。”郭云高坦言,比較而言,售(用)電側儲能商業模式更加清晰明確,盈利空間更大更可靠。
在中國電力技術市場協會儲能專委會(籌)秘書長郭云高看來,這兩個政策所提及的儲能應該是特指根據能量做功系統(電力系統)的需要充放能量,服務能量做功系統安全穩定高效優質的充放能系統,其價值不是其充放能效益,是整個能量做功系統的整體效益。
“綜合分析兩個政策的精神,結合當前電力系統的情況,售(用)電側“儲能”不僅政策已經明確,而且獲利途徑多樣。此外,還無須過多地依賴其它環節參與,更重要的是對儲能的設備技術指標要求不嚴苛。”郭云高分析稱,這不僅吸引了資本的關注,發電企業和電網企業也立即行動,‘發電+儲能’成了新能源發電行業競相爭搶的新熱點,儲能電站成了電網企業提供綜合能源服務的重要支點。
一、峰谷電價只是針對售(用)電企業的買電價格,避峰用谷的獲利場景只存在于售(用)電企業的儲能
據了解,《關于創新和完善促進綠色發展價格機制的意見》發布后,一些業內人士及新聞媒體將峰谷差電價價差達到0.7元/KWh以上,電力儲能項目才可維持。
“這一判斷套用在了發電側儲能和電網側儲能電站項目的認識,顯然這是個用錯了地方的結論。峰谷電價是銷售電價,在我國銷售電價特指電網企業對售(用)電企業的電量結算價格,發電企業和儲能電站賣給電網的電價應該稱為上網電價。”郭云高認為,“因此,嚴格意義上講出臺峰谷電價政策的目的是引導用電企業避峰用谷,避峰用谷的獲利場景只存在于售(用)電企業的儲能。”
郭云高指出,對于售(用)電企業而言,只需要當地明確了峰谷電價標準和時段,其開展“儲能”工作的政策就明確了,剩下的就是企業自己內部的事務,不必像發電側“儲能”和儲能電站要時刻準備著,等待著調度的指令,能夠參與多少電力輔助服務不是自己能夠做主的,要看調度心情和所服務的電力系統運行情況而定。
二、售(用)電側儲能的收益包括峰谷價差、削減容量電價和降低未來可能分攤的電力輔助服務費用
據了解,我國采用兩部制電價,用電企業要按月繳納容量電價(基本電價),根據入廠變壓器的總容量或企業承諾的最大用量(最大需量)向電網企業繳納費用,按變壓器容量繳納的18-25元/月.KW,按最大需量繳納的平均35元/月.KW。目前大部分用電企業都選擇按最大需量繳納費用。
《完善電力輔助服務補償(市場)機制工作方案》對儲能產業絕對是個利好,但對售(用)電企業則未必。該方案明確指出“建立電力中長期交易涉及的電力用戶參與電力輔助服務分擔共享機制”,一方面強調要增加電力輔助服務的補償,要讓提供服務的企業得到合理回報;另一方面要求所有電力市場主體包括用電企業承擔電力輔助服務費用和參與電力輔助服務。歸納起來的解讀就是“都應該、都可以承擔電力輔助服務工作,要讓承擔電力輔助服務的企業有利可圖”。售(用)電企業要么參與電力輔助服務保本或盈利,要么花錢買服務。
郭云高表示,一旦企業所在地明確了峰谷電價,售(用)電側儲能配合電網企業避峰用谷的收益就基本可以根據項目規模和峰谷價差確定了。
郭云高還表示,如果用電企業安裝儲能,不僅可以通過配合電網避峰用谷減少電費支出,還可以因為有儲能支撐下調最大需量而直接降低基本電費,也可以利用好電力輔助服務市場的紅利。
例如,按某個用電企業安裝20MW儲能項目為例,假如峰谷電價差為0.7元,每日按2小時運行,每年額定功率運行天數300天,則每年產出為:
1、容量電價支出減少20000KW×35元/月.KW×12月=8400000元
2、電量差價收益20000KW×300天×2小時×0.7元=8400000元
3、參與未來可能爭取的電力輔助服務收益
每年可靠收益可達1680萬元,其中容量電價收入占50%,這部分收入其實并不需要做什么太多的工作。
此外,郭云高還認為,售(用)電側儲能對技術要求相對寬松。無論是避峰用谷,還是最大需量需要儲能滿足的技術條件都相對寬松。避峰用谷是引導性政策,對響應時間、容量、和出力等指標都沒做硬性要求。
據介紹,最大需量是指客戶在一個電費結算周期內,每單位時間用電平均負荷的最大值,電費結算周期為月,每單位時間是15分鐘,在15分鐘以內發揮作用,對現在的儲能技術來說是一個基本要求了。
針對儲能市場發展,郭云高建議,以用電企業為依托、售電企業為紐帶、發電企業參與的發售用聯合體,共建共享儲能項目,是當前政策環境下的最佳方案。
比如,依托大型用電企業建一個儲能項目,其規模可以超過該用電企業避峰用谷的需求,既可規模化減少單位造價,也可以因為規模為用電企業的儲能需求提供可靠保障,將峰谷電價和兩部制電價的政策用到極致而不影響安全穩定。
同時,儲能項目用兩條連接線分別接入用電企業總降變的進線側和出線側,這樣這個儲能項目就即可實現用電側儲能避峰用谷的功能,還可以實現發電側儲能電站電力輔助服務的功能。作為紐帶的售電企業可以在充分滿足項目依托企業的基礎上,利用該項目為聯合體的發電企業代替其應該承擔的電力輔助服務,為自己其他不具備避峰用谷用電客戶提供服務,降低自己的平均售價,獲得售電市場的競爭力。
此外,發電企業則可以通過參與聯合體,即可以將自己的電力輔助服務義務低成本地委托給聯合體儲能項目承擔,又可以為自己在今后電力市場競爭中找到穩定的買家。
“儲能產業發展是個機會,組建發售用聯合體符合電力市場改革方向和原則的。不僅可以實現互相借力,共同推動儲能產業發展,解決各自問題,多方獲益;還可以促進整個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高效優質水平的提升;推動可再生能源的大規模應用。”郭云高坦言,比較而言,售(用)電側儲能商業模式更加清晰明確,盈利空間更大更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