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美國政府對中國金控商品加征關稅一事,5月13日國務院正式發布,自2019年6月1日0時起中國將對原產于美國的部分進口商品提高加征關稅稅率。其中將對五氧化二釩、六氟磷酸鋰、磷酸鐵鋰、鋰鎳鈷錳氧化物等鋰離子電池材料、液流電池材料以及鋰離子蓄電池等商品加征25%的關稅。
對美實施加征 25%關稅商品部分清單
對美實施加征 20%關稅商品清單
對美實施加征 5%關稅商品部分清單
詳細如下:
2019年5月9日,美國政府宣布,自2019年5月10日起,對從中國進口的2000億美元清單商品加征的關稅稅率由10%提高到25%。美方上述措施導致中美經貿摩擦升級,違背中美雙方關于通過磋商解決貿易分歧的共識,損害雙方利益,不符合國際社會的普遍期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際法基本原則,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自2019年6月1日0時起,對原產于美國的部分進口商品提高加征關稅稅率。
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對《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于對原產于美國約600億美元進口商品實施加征關稅的公告》(稅委會公告〔2018〕8號)中部分商品,提高加征關稅稅率,按照《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于對原產于美國的部分進口商品(第二批)加征關稅的公告》(稅委會公告〔2018〕6號)公告的稅率實施。即:對附件1所列2493個稅目商品,實施加征25%的關稅;對附件2所列1078個稅目商品,實施加征20%的關稅;對附件3所列974個稅目商品,實施加征10%的關稅。對附件4所列595個稅目商品,仍實施加征5%的關稅。
二、其他事項按照稅委會公告〔2018〕6號執行。 附件:1.對美實施加征25%關稅商品清單 2.對美實施加征20%關稅商品清單 3.對美實施加征10%關稅商品清單 4.對美實施加征5%關稅商品清單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
2019年5月13日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于試行開展對美加征關稅商品排除工作的公告
稅委會公告〔2019〕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試行開展對美加征關稅商品排除工作,根據我國利益相關方的申請,將部分符合條件的商品排除出對美加征關稅范圍,采取暫不加征關稅、具備退還稅款條件的退還已加征關稅稅款等排除措施。對美加征關稅商品排除工作試行辦法見附件。
附件:對美加征關稅商品排除工作試行辦法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
2019年5月13日
對美加征關稅商品排除工作試行辦法
一、申請主體
申請主體為申請排除商品的利益相關方,包括從事相關商品進口、生產或使用的在華企業或其行業協(商)會。鼓勵行業協(商)會代表其會員提出申請。
二、可申請排除的范圍
可申請排除的范圍為我已公布實施且未停止或未暫停加征關稅的商品。第一批包括《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于對原產于美國 500 億美元進口商品加征關稅的公告》(稅委會公告〔2018〕5 號)所附《對美加征關稅商品清單一》商品,以及《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于對原產于美國約 160億美元進口商品加征關稅的公告》 (稅委會公告〔2018〕7 號)所附《對美加征關稅商品清單二》商品。第二批包括《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于對原產于美國的部分進口商品(第二批)加征關稅的公告》(稅委會公告〔2018〕6 號)所附的附件 1-4 商品。以上兩批商品不包括汽車及零部件等已停止或已暫停加征關稅的商品。
三、申請方式和時間
申 請 主 體 應 通 過 財 政 部 關 稅 政 策 研 究 中 心 網 址http://gszx.mof.gov.cn,按要求填報并提交排除申請。第一批可申請排除的商品自 2019 年 6 月 3 日起接受申請,截止日期為 2019 年 7 月 5 日。第二批可申請排除的商品自 2019年 9 月 2 日起接受申請,截止日期為 2019 年 10 月 18 日。
四、申請填報要求
申請排除一個稅則稅目(8 位,下同)商品填報一份表格。申請排除多個稅則稅目商品的,每個稅則稅目商品分別填報一份表格。同一個稅則稅目商品,企業已經向行業協(商)會提交信息,且已由行業協(商)會匯總填報的,企業不能重復填報。
申請主體應根據上述網址關于排除申請的具體說明和要求,完整填報排除申請信息,并應以事實和數據說明以下三方面申請理由:尋求商品替代來源面臨的困難;加征關稅對申請主體造成嚴重經濟損害;加征關稅對相關行業造成重大負面結構性影響(包括對行業發展、技術進步、就業、環境保護等方面的影響)或帶來嚴重社會后果。填報不符合要求的將不予受理。
申請主體應對填報信息的真實性負責,經核查發現填報虛假信息的,對相關申請主體所填報排除申請將不予考慮。申請主體填報信息僅限于對美加征關稅商品排除工作使用,未經申請主體同意不會向第三方公開,但應政府要求、法律政策需要等原因除外。
五、排除清單的公布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將組織對有效申請逐一進行審核,開展調查研究,聽取相關專家、協會、部門的意見,并按程序制定、公布排除清單。
對排除清單內商品,自排除清單實施之日起一年內,不再加征我為反制美 301 措施所加征的關稅;具備退還稅款條件的,對已加征的關稅稅款予以退還,相關進口企業應自排除清單公布之日起 6 個月內按規定向海關申請辦理。對排除清單公布前已經停止或已暫停加征關稅的商品,已加征關稅不予退還。
具備退還稅款條件的主要有兩種情形,一是排除清單按稅則稅目進行排除的,二是排除清單所列商品為稅則稅目中的一部分,且海關有條件退稅的,如在稅則稅目基礎上,海關有附加編碼。
對美實施加征 25%關稅商品部分清單
對美實施加征 20%關稅商品清單
對美實施加征 5%關稅商品部分清單
詳細如下: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于對原產于美國的部分進口商品提高加征關稅稅率的公告
稅委會公告〔2019〕3號
稅委會公告〔2019〕3號
2019年5月9日,美國政府宣布,自2019年5月10日起,對從中國進口的2000億美元清單商品加征的關稅稅率由10%提高到25%。美方上述措施導致中美經貿摩擦升級,違背中美雙方關于通過磋商解決貿易分歧的共識,損害雙方利益,不符合國際社會的普遍期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際法基本原則,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自2019年6月1日0時起,對原產于美國的部分進口商品提高加征關稅稅率。
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對《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于對原產于美國約600億美元進口商品實施加征關稅的公告》(稅委會公告〔2018〕8號)中部分商品,提高加征關稅稅率,按照《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于對原產于美國的部分進口商品(第二批)加征關稅的公告》(稅委會公告〔2018〕6號)公告的稅率實施。即:對附件1所列2493個稅目商品,實施加征25%的關稅;對附件2所列1078個稅目商品,實施加征20%的關稅;對附件3所列974個稅目商品,實施加征10%的關稅。對附件4所列595個稅目商品,仍實施加征5%的關稅。
二、其他事項按照稅委會公告〔2018〕6號執行。 附件:1.對美實施加征25%關稅商品清單 2.對美實施加征20%關稅商品清單 3.對美實施加征10%關稅商品清單 4.對美實施加征5%關稅商品清單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
2019年5月13日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于試行開展對美加征關稅商品排除工作的公告
稅委會公告〔2019〕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試行開展對美加征關稅商品排除工作,根據我國利益相關方的申請,將部分符合條件的商品排除出對美加征關稅范圍,采取暫不加征關稅、具備退還稅款條件的退還已加征關稅稅款等排除措施。對美加征關稅商品排除工作試行辦法見附件。
附件:對美加征關稅商品排除工作試行辦法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
2019年5月13日
對美加征關稅商品排除工作試行辦法
一、申請主體
申請主體為申請排除商品的利益相關方,包括從事相關商品進口、生產或使用的在華企業或其行業協(商)會。鼓勵行業協(商)會代表其會員提出申請。
二、可申請排除的范圍
可申請排除的范圍為我已公布實施且未停止或未暫停加征關稅的商品。第一批包括《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于對原產于美國 500 億美元進口商品加征關稅的公告》(稅委會公告〔2018〕5 號)所附《對美加征關稅商品清單一》商品,以及《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于對原產于美國約 160億美元進口商品加征關稅的公告》 (稅委會公告〔2018〕7 號)所附《對美加征關稅商品清單二》商品。第二批包括《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于對原產于美國的部分進口商品(第二批)加征關稅的公告》(稅委會公告〔2018〕6 號)所附的附件 1-4 商品。以上兩批商品不包括汽車及零部件等已停止或已暫停加征關稅的商品。
三、申請方式和時間
申 請 主 體 應 通 過 財 政 部 關 稅 政 策 研 究 中 心 網 址http://gszx.mof.gov.cn,按要求填報并提交排除申請。第一批可申請排除的商品自 2019 年 6 月 3 日起接受申請,截止日期為 2019 年 7 月 5 日。第二批可申請排除的商品自 2019年 9 月 2 日起接受申請,截止日期為 2019 年 10 月 18 日。
四、申請填報要求
申請排除一個稅則稅目(8 位,下同)商品填報一份表格。申請排除多個稅則稅目商品的,每個稅則稅目商品分別填報一份表格。同一個稅則稅目商品,企業已經向行業協(商)會提交信息,且已由行業協(商)會匯總填報的,企業不能重復填報。
申請主體應根據上述網址關于排除申請的具體說明和要求,完整填報排除申請信息,并應以事實和數據說明以下三方面申請理由:尋求商品替代來源面臨的困難;加征關稅對申請主體造成嚴重經濟損害;加征關稅對相關行業造成重大負面結構性影響(包括對行業發展、技術進步、就業、環境保護等方面的影響)或帶來嚴重社會后果。填報不符合要求的將不予受理。
申請主體應對填報信息的真實性負責,經核查發現填報虛假信息的,對相關申請主體所填報排除申請將不予考慮。申請主體填報信息僅限于對美加征關稅商品排除工作使用,未經申請主體同意不會向第三方公開,但應政府要求、法律政策需要等原因除外。
五、排除清單的公布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將組織對有效申請逐一進行審核,開展調查研究,聽取相關專家、協會、部門的意見,并按程序制定、公布排除清單。
對排除清單內商品,自排除清單實施之日起一年內,不再加征我為反制美 301 措施所加征的關稅;具備退還稅款條件的,對已加征的關稅稅款予以退還,相關進口企業應自排除清單公布之日起 6 個月內按規定向海關申請辦理。對排除清單公布前已經停止或已暫停加征關稅的商品,已加征關稅不予退還。
具備退還稅款條件的主要有兩種情形,一是排除清單按稅則稅目進行排除的,二是排除清單所列商品為稅則稅目中的一部分,且海關有條件退稅的,如在稅則稅目基礎上,海關有附加編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