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于9月11日公開征求對《關于修改<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的決定(征求意見稿)》的意見,反饋意見時間截至10月11日。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分別為14%、16%、18%。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
企業2021年度至2023年度平均燃料消耗量較上一年度下降達到4%以上的,其達標值在《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評價方法及指標》規定的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基礎上放寬60%;下降2%以上不滿4%的,其達標值放寬30%。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核算要求,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
9月11日的《征求意見稿》最后稱,本決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 市場監管總局令 2017年第44號)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附關于修改《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的決定(征求意見稿)
為了適應我國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的需要,工業和信息化部等有關部門決定對《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四條第三款修改為:“本辦法所稱傳統能源乘用車,是指除新能源乘用車以外的,能夠燃用汽油、柴油、氣體燃料或者醇醚燃料等的乘用車(含非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條第四款:“本辦法所稱低油耗乘用車,是指綜合燃料消耗量不超過《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評價方法及指標》中對應的車型燃料消耗量目標值與該核算年度的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之積(計算結果按四舍五入原則保留兩位小數)的傳統能源乘用車。”
二、第十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企業傳統能源乘用車平均燃料消耗量實際值,是指新能源汽車不參與核算的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實際值。”
三、將第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對核算年度生產量2000輛以下并且生產、研發和運營保持獨立的境內乘用車生產企業,進口量2000輛以下的獲境外乘用車生產企業授權的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放寬其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積分的達標要求:
企業2021年度至2023年度平均燃料消耗量較上一年度下降達到4%以上的,其達標值在《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評價方法及指標》規定的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基礎上放寬60%;下降2%以上不滿4%的,其達標值放寬30%。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核算要求,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
四、第十六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計算乘用車企業新能源汽車積分達標值時,低油耗乘用車的生產量或者進口量按照其數量的0.5倍計算。”
五、將第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分別為14%、16%、18%。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
六、將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乘用車企業新能源汽車正積分可以依據本辦法自由交易。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產生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按照下列規則向后結轉,結轉有效期不超過三年:
(一)2019年度產生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可以等額結轉至2020年度使用;
(二)2020年度存在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每結轉一次,結轉比例為50%。
(三)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傳統能源乘用車平均燃料消耗量實際值與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達標值的比值不高于123%的,允許其當年度產生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向后結轉,每結轉一次,結轉比例為50%。只生產或者進口新能源汽車的企業產生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按照50%的比例結轉。”
七、將第二十三條修改為:“具有下列關系之一的乘用車企業,屬于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關聯企業:
(一)境內乘用車生產企業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持股總和達到25%以上的其他境內乘用車生產企業;
(二)同為第三方直接或者間接持股總和達到25%以上的境內乘用車生產企業;
(三)獲境外乘用車生產企業授權的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與該境外乘用車生產企業直接或者間接持股(或者被持股)總和達到25%以上的境內乘用車生產企業。
乘用車企業在關聯關系判定時,應向工業和信息化部遞交相關資料。”
八、將第三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中的“質檢總局”修改為“市場監管總局”。
九、將附件2《新能源乘用車車型積分計算方法》修改為:
本決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 市場監管總局令 2017年第44號)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附《關于修改<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的決定(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為了推動我國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健康可持續發展,加快汽車產業轉型升級,按照《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 市場監管總局 第44號令,以下簡稱《積分辦法》)的相關要求,結合我國汽車產業發展實際,工業和信息化部等有關部門起草了《關于修改<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的決定(征求意見稿)》,現將有關說明如下:
一、修改背景及必要性
2017年9月《積分辦法》發布和實施以來,在引導汽車行業提高節能技術水平、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大作用。全行業更加重視傳統節能汽車和新能源汽車的協調發展,汽車企業普遍加大了技術研發投入,加快了車型升級投放速度,提高了產品性能質量,市場主體活力得到激發,市場競爭更加充分,我國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的良好態勢進一步鞏固。2018年,我國新能源乘用車銷量達到102.8萬輛,連續四年位居世界首位;行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持續下降,2018年行業平均油耗實際值降至5.80升/100公里,較2016年下降了10%以上,總體來看,基本達到了政策的預期目標。
按照《積分辦法》的規定,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同時,隨著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的快速發展,《積分辦法》在執行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為了更好發揮《積分辦法》的作用,促進我國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高質量發展,需要對《積分辦法》進行修訂。
二、修改過程
自2017年《積分辦法》發布后,我部即啟動了下一階段積分政策的研究工作:一是對2020年以后節能與新能源汽車技術趨勢、產品特點、商業模式等進行研究,測算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研究車型積分計算方法。二是開展大規模調研,聽取企業、行業協會等對現行《積分辦法》的建議,對于行業廣泛關注的傳統能源乘用車油耗下降、新能源汽車積分交易風險等開展專題研究。三是就《積分辦法》修正案草案聽取行業意見,2018年12月、2019年3月兩次征求行業協會、技術機構、國內外重點企業及行業專家的意見,根據行業意見建議,修改形成了《積分辦法》修正案(征求意見稿)。2019年7月,《積分辦法》修正案(征求意見稿)通過部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征求了意見,并同步進行了WTO/TBT通報。
三、主要修改內容
(一)修改了傳統能源乘用車適用范圍
按照《關于在部分地區開展甲醇汽車應用的指導意見》(工信部聯節〔2019〕61號)中將甲醇汽車納入《積分辦法》的要求,修改了《積分辦法》對傳統能源乘用車的定義,將能夠燃用醇醚燃料的乘用車納入考核。
(二)公布了2021-2023年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并修改了新能源汽車車型積分計算方法
根據我國汽車產業發展要求、國家節能減排目標及對節能與新能源汽車未來技術成本的測算,公布了2021-2023年度的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修改了《新能源乘用車車型積分計算方法》。
(三)完善了傳統能源乘用車燃料消耗量引導和積分靈活性措施
結合《積分辦法》實施過程中發現的新問題,從引導企業進一步改進傳統能源乘用車節能水平,并給予企業更多合規靈活性的角度出發,完善了傳統能源乘用車燃料消耗量引導措施和新能源汽車積分靈活性措施,主要調整如下:一是建立企業傳統能源乘用車節能水平與新能源汽車正積分結轉的關聯關系。對企業傳統能源乘用車燃料消耗量達到當年度達標值123%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可按照50%的結轉系數向后結轉,結轉有效期不超過3年。二是降低低油耗乘用車核算新能源汽車積分達標值的基數。在核算企業新能源汽車積分目標值時每輛低油耗車型按0.5輛計算。
(四)更新了小規模企業核算優惠
考慮到年產量/進口量2000輛以下的汽車企業存在產品結構單一等特點,結合未來此類企業傳統能源乘用車油耗下降潛力,《積分辦法》延續了油耗積分適度寬松考核的優惠,并調整了對該類企業油耗下降比例的要求。
(五)其他修改內容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三中全會精神,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中組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的要求,將《積分辦法》中“質檢總局”修改為“市場監管總局”。
企業2021年度至2023年度平均燃料消耗量較上一年度下降達到4%以上的,其達標值在《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評價方法及指標》規定的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基礎上放寬60%;下降2%以上不滿4%的,其達標值放寬30%。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核算要求,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
9月11日的《征求意見稿》最后稱,本決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 市場監管總局令 2017年第44號)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附關于修改《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的決定(征求意見稿)
為了適應我國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的需要,工業和信息化部等有關部門決定對《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四條第三款修改為:“本辦法所稱傳統能源乘用車,是指除新能源乘用車以外的,能夠燃用汽油、柴油、氣體燃料或者醇醚燃料等的乘用車(含非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條第四款:“本辦法所稱低油耗乘用車,是指綜合燃料消耗量不超過《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評價方法及指標》中對應的車型燃料消耗量目標值與該核算年度的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之積(計算結果按四舍五入原則保留兩位小數)的傳統能源乘用車。”
二、第十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企業傳統能源乘用車平均燃料消耗量實際值,是指新能源汽車不參與核算的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實際值。”
三、將第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對核算年度生產量2000輛以下并且生產、研發和運營保持獨立的境內乘用車生產企業,進口量2000輛以下的獲境外乘用車生產企業授權的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放寬其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積分的達標要求:
企業2021年度至2023年度平均燃料消耗量較上一年度下降達到4%以上的,其達標值在《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評價方法及指標》規定的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基礎上放寬60%;下降2%以上不滿4%的,其達標值放寬30%。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核算要求,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
四、第十六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計算乘用車企業新能源汽車積分達標值時,低油耗乘用車的生產量或者進口量按照其數量的0.5倍計算。”
五、將第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分別為14%、16%、18%。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
六、將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乘用車企業新能源汽車正積分可以依據本辦法自由交易。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產生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按照下列規則向后結轉,結轉有效期不超過三年:
(一)2019年度產生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可以等額結轉至2020年度使用;
(二)2020年度存在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每結轉一次,結轉比例為50%。
(三)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傳統能源乘用車平均燃料消耗量實際值與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達標值的比值不高于123%的,允許其當年度產生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向后結轉,每結轉一次,結轉比例為50%。只生產或者進口新能源汽車的企業產生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按照50%的比例結轉。”
七、將第二十三條修改為:“具有下列關系之一的乘用車企業,屬于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關聯企業:
(一)境內乘用車生產企業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持股總和達到25%以上的其他境內乘用車生產企業;
(二)同為第三方直接或者間接持股總和達到25%以上的境內乘用車生產企業;
(三)獲境外乘用車生產企業授權的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與該境外乘用車生產企業直接或者間接持股(或者被持股)總和達到25%以上的境內乘用車生產企業。
乘用車企業在關聯關系判定時,應向工業和信息化部遞交相關資料。”
八、將第三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中的“質檢總局”修改為“市場監管總局”。
九、將附件2《新能源乘用車車型積分計算方法》修改為:
本決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 市場監管總局令 2017年第44號)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附《關于修改<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的決定(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為了推動我國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健康可持續發展,加快汽車產業轉型升級,按照《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 市場監管總局 第44號令,以下簡稱《積分辦法》)的相關要求,結合我國汽車產業發展實際,工業和信息化部等有關部門起草了《關于修改<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的決定(征求意見稿)》,現將有關說明如下:
一、修改背景及必要性
2017年9月《積分辦法》發布和實施以來,在引導汽車行業提高節能技術水平、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大作用。全行業更加重視傳統節能汽車和新能源汽車的協調發展,汽車企業普遍加大了技術研發投入,加快了車型升級投放速度,提高了產品性能質量,市場主體活力得到激發,市場競爭更加充分,我國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的良好態勢進一步鞏固。2018年,我國新能源乘用車銷量達到102.8萬輛,連續四年位居世界首位;行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持續下降,2018年行業平均油耗實際值降至5.80升/100公里,較2016年下降了10%以上,總體來看,基本達到了政策的預期目標。
按照《積分辦法》的規定,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同時,隨著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的快速發展,《積分辦法》在執行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為了更好發揮《積分辦法》的作用,促進我國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高質量發展,需要對《積分辦法》進行修訂。
二、修改過程
自2017年《積分辦法》發布后,我部即啟動了下一階段積分政策的研究工作:一是對2020年以后節能與新能源汽車技術趨勢、產品特點、商業模式等進行研究,測算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研究車型積分計算方法。二是開展大規模調研,聽取企業、行業協會等對現行《積分辦法》的建議,對于行業廣泛關注的傳統能源乘用車油耗下降、新能源汽車積分交易風險等開展專題研究。三是就《積分辦法》修正案草案聽取行業意見,2018年12月、2019年3月兩次征求行業協會、技術機構、國內外重點企業及行業專家的意見,根據行業意見建議,修改形成了《積分辦法》修正案(征求意見稿)。2019年7月,《積分辦法》修正案(征求意見稿)通過部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征求了意見,并同步進行了WTO/TBT通報。
三、主要修改內容
(一)修改了傳統能源乘用車適用范圍
按照《關于在部分地區開展甲醇汽車應用的指導意見》(工信部聯節〔2019〕61號)中將甲醇汽車納入《積分辦法》的要求,修改了《積分辦法》對傳統能源乘用車的定義,將能夠燃用醇醚燃料的乘用車納入考核。
(二)公布了2021-2023年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并修改了新能源汽車車型積分計算方法
根據我國汽車產業發展要求、國家節能減排目標及對節能與新能源汽車未來技術成本的測算,公布了2021-2023年度的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修改了《新能源乘用車車型積分計算方法》。
(三)完善了傳統能源乘用車燃料消耗量引導和積分靈活性措施
結合《積分辦法》實施過程中發現的新問題,從引導企業進一步改進傳統能源乘用車節能水平,并給予企業更多合規靈活性的角度出發,完善了傳統能源乘用車燃料消耗量引導措施和新能源汽車積分靈活性措施,主要調整如下:一是建立企業傳統能源乘用車節能水平與新能源汽車正積分結轉的關聯關系。對企業傳統能源乘用車燃料消耗量達到當年度達標值123%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可按照50%的結轉系數向后結轉,結轉有效期不超過3年。二是降低低油耗乘用車核算新能源汽車積分達標值的基數。在核算企業新能源汽車積分目標值時每輛低油耗車型按0.5輛計算。
(四)更新了小規模企業核算優惠
考慮到年產量/進口量2000輛以下的汽車企業存在產品結構單一等特點,結合未來此類企業傳統能源乘用車油耗下降潛力,《積分辦法》延續了油耗積分適度寬松考核的優惠,并調整了對該類企業油耗下降比例的要求。
(五)其他修改內容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三中全會精神,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中組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的要求,將《積分辦法》中“質檢總局”修改為“市場監管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