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新能源汽車的大規模推廣和應用,廢舊動力蓄電池的綜合利用問題正在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和重視。近日,在深入調研基礎上,工業和信息化部對2016年公告發布的《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以下簡稱《規范條件》)和《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范公告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行了修訂并正式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來源:微信公眾號“中國汽車報” ID:zhongguoqichebao 作者:施蕓蕓)
通過對比,《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修訂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范條件》修訂稿)和《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范公告管理暫行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修訂稿)針對當前行業發展的現狀進行了修改和完善,同時也對動力電池綜合利用行業提出了三個方向的更高要求:更完善、更安全、更節能環保。
最新數據顯示,截至2019年9月,共有63家國內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和3家進口商設立了2882個動力蓄電池回收服務網點,累計報送4145條網點信息,整車企業、電池企業、梯次利用企業和再利用企業等,都在開展積極的探索和實踐。中汽中心數據資源中心回收利用部部長李龍輝在接受《中國汽車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整車企業積極落實回收主體責任,通過地區開展協作、共建共用回收網絡等措施,在動力蓄電池溯源管理方面可以說取得了較為顯著的階段性成果。但不可否認的是,動力電池綜合利用行業發展還存在許多不足和挑戰,《規范條件》和《辦法》的及時修訂就顯得尤為關鍵和重要。
工信部網站公布的深圳地區動力電池回收服務網點企業及數量
作為開展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的基石,動力電池的溯源管理亟需進一步完善,這一發展方向在《規范條件》修訂稿中得以凸顯。在對于綜合利用企業“技術、裝備和工藝”的總體要求中,新增了一條:“應滿足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有關要求,具備信息化溯源能力,如溯源信息系統及編碼識別等輔助設施設備。”在提及無法處置“綜合利用過程中產生的電子元器件、金屬、石墨、塑料、橡膠、隔膜、電解液等零部件和材料”時,也要求企業在“按國家有關要求交有相關資質的企業進行集中處理”時,同時“做好跟蹤管理”。此外,在“產品質量和職業教育”條款中,《規范條件》修訂稿對回收利用企業的要求也從此前的“建立完整的可追溯體系”升級為“建立完整的信息化生產過程管理體系”,從而有利于建立起更加完整和成熟的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數據庫。
安全是新能源汽車發展的重中之重。《規范條件》修訂稿也對動力電池回收利用過程中的安全提出了更高要求:在“環境保護要求”條款里,單獨針對“氣體”增加了更加詳細的處理要求:“在綜合利用過程中產生的在常溫常壓下易燃易爆及排出有毒氣體的殘余物,必須進行預處理,使之穩定后貯存,否則按易燃易爆危險品貯存”;在“安全生產、人身健康和社會責任”條款里,特別增加了一條對運輸提出的新要求:“廢舊動力蓄電池運輸應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要求,盡量保證其電池結構完整,運輸前應根據廢舊動力蓄電池安全特性進行分類,按照相關標準采取對應的運輸方案,具備防火、防水、防爆、絕緣、隔熱等安全保障措施,并制定應急預案。”
在節能環保方面,《規范條件》修訂稿首次對鋰元素的回收率提出規范——不低于85%,并要求采用材料修復工藝的,材料回收率應不低于90%。“作為全球第一大新能源汽車產銷國,我國的鋰資源嚴重依賴進口。《規范條件》修訂稿的這一新要求,從某種程度上可以解決國內鋰資源不足的現狀。”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業內人士表示,廢舊動力鋰電池是寶貴的資源,開展切實可行的回收再利用工作,能夠有效降低相關資源的對外依存度。
為避免一些發展模式粗放、技術工藝落后、環保意識薄弱的回收“小作坊”影響行業的整體健康發展,《規范條件》修訂稿升級了環境保護要求。首先,新建、改擴建綜合利用企業應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按照環境保護“三同時”要求建設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并在建設項目竣工后組織竣工環境保護驗收,驗收通過后方可投入生產。納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的建設項目,按照國家排污許可有關管理規定要求申請排污許可證;其次,針對綜合利用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和工業固廢等的在線監測裝置,從過去的“鼓勵安裝”變更為“應具備”;第三,綜合利用企業的污染物排放不僅應符合國家、地方或行業標準要求,還要求具備土壤及地下水的污染防治措施。
“綜合來看,《規范條件》和《辦法》的修訂稿有利于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的長足健康發展。”該業內人士建議,為更好保障動力蓄電池的綜合利用,產業鏈上下游還需進一步加強聯動和合作,探索并逐步建立適應我國國情的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模式和體系。
(來源:微信公眾號“中國汽車報” ID:zhongguoqichebao 作者:施蕓蕓)
通過對比,《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修訂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范條件》修訂稿)和《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范公告管理暫行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修訂稿)針對當前行業發展的現狀進行了修改和完善,同時也對動力電池綜合利用行業提出了三個方向的更高要求:更完善、更安全、更節能環保。
最新數據顯示,截至2019年9月,共有63家國內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和3家進口商設立了2882個動力蓄電池回收服務網點,累計報送4145條網點信息,整車企業、電池企業、梯次利用企業和再利用企業等,都在開展積極的探索和實踐。中汽中心數據資源中心回收利用部部長李龍輝在接受《中國汽車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整車企業積極落實回收主體責任,通過地區開展協作、共建共用回收網絡等措施,在動力蓄電池溯源管理方面可以說取得了較為顯著的階段性成果。但不可否認的是,動力電池綜合利用行業發展還存在許多不足和挑戰,《規范條件》和《辦法》的及時修訂就顯得尤為關鍵和重要。
工信部網站公布的深圳地區動力電池回收服務網點企業及數量
作為開展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的基石,動力電池的溯源管理亟需進一步完善,這一發展方向在《規范條件》修訂稿中得以凸顯。在對于綜合利用企業“技術、裝備和工藝”的總體要求中,新增了一條:“應滿足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有關要求,具備信息化溯源能力,如溯源信息系統及編碼識別等輔助設施設備。”在提及無法處置“綜合利用過程中產生的電子元器件、金屬、石墨、塑料、橡膠、隔膜、電解液等零部件和材料”時,也要求企業在“按國家有關要求交有相關資質的企業進行集中處理”時,同時“做好跟蹤管理”。此外,在“產品質量和職業教育”條款中,《規范條件》修訂稿對回收利用企業的要求也從此前的“建立完整的可追溯體系”升級為“建立完整的信息化生產過程管理體系”,從而有利于建立起更加完整和成熟的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數據庫。
安全是新能源汽車發展的重中之重。《規范條件》修訂稿也對動力電池回收利用過程中的安全提出了更高要求:在“環境保護要求”條款里,單獨針對“氣體”增加了更加詳細的處理要求:“在綜合利用過程中產生的在常溫常壓下易燃易爆及排出有毒氣體的殘余物,必須進行預處理,使之穩定后貯存,否則按易燃易爆危險品貯存”;在“安全生產、人身健康和社會責任”條款里,特別增加了一條對運輸提出的新要求:“廢舊動力蓄電池運輸應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要求,盡量保證其電池結構完整,運輸前應根據廢舊動力蓄電池安全特性進行分類,按照相關標準采取對應的運輸方案,具備防火、防水、防爆、絕緣、隔熱等安全保障措施,并制定應急預案。”
在節能環保方面,《規范條件》修訂稿首次對鋰元素的回收率提出規范——不低于85%,并要求采用材料修復工藝的,材料回收率應不低于90%。“作為全球第一大新能源汽車產銷國,我國的鋰資源嚴重依賴進口。《規范條件》修訂稿的這一新要求,從某種程度上可以解決國內鋰資源不足的現狀。”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業內人士表示,廢舊動力鋰電池是寶貴的資源,開展切實可行的回收再利用工作,能夠有效降低相關資源的對外依存度。
為避免一些發展模式粗放、技術工藝落后、環保意識薄弱的回收“小作坊”影響行業的整體健康發展,《規范條件》修訂稿升級了環境保護要求。首先,新建、改擴建綜合利用企業應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按照環境保護“三同時”要求建設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并在建設項目竣工后組織竣工環境保護驗收,驗收通過后方可投入生產。納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的建設項目,按照國家排污許可有關管理規定要求申請排污許可證;其次,針對綜合利用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和工業固廢等的在線監測裝置,從過去的“鼓勵安裝”變更為“應具備”;第三,綜合利用企業的污染物排放不僅應符合國家、地方或行業標準要求,還要求具備土壤及地下水的污染防治措施。
“綜合來看,《規范條件》和《辦法》的修訂稿有利于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的長足健康發展。”該業內人士建議,為更好保障動力蓄電池的綜合利用,產業鏈上下游還需進一步加強聯動和合作,探索并逐步建立適應我國國情的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模式和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