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福建福州市發布《福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福州市財政局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助辦法的通知》,通知中顯示燃料電池汽車推廣應用補助標準按照同期國補資金的15%執行。
原文如下: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公司),市屬各高等院校,自貿區福州片區管委會:
按照財政部、工信部、科技部、國家發改委《關于進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9〕138號)和省工信廳、省財政廳《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補助辦法的通知》(閩工信函裝備〔2019〕419號)要求,現對我市出臺的《福州市新能源非公交汽車推廣應用補助暫行辦法》(榕政辦〔2017〕18號)政策作如下調整:
1.自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于在福州市銷售并上牌的新能源汽車(燃料電池汽車除外),我市不再給予購置補貼;新能源公交車的采購已納入成本規制,因此不享受市財政資金補貼。
2.燃料電池汽車推廣應用補助標準按照同期國補資金的15%執行。
3.其他按照《福州市新能源非公交汽車推廣應用補助暫行辦法》(榕政辦〔2017〕18號)繼續執行。
福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福州市財政局
2019年10月30日
原文如下:
福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福州市財政局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助辦法的通知
榕工信裝備〔2019〕150號
榕工信裝備〔2019〕150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公司),市屬各高等院校,自貿區福州片區管委會:
按照財政部、工信部、科技部、國家發改委《關于進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9〕138號)和省工信廳、省財政廳《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補助辦法的通知》(閩工信函裝備〔2019〕419號)要求,現對我市出臺的《福州市新能源非公交汽車推廣應用補助暫行辦法》(榕政辦〔2017〕18號)政策作如下調整:
1.自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于在福州市銷售并上牌的新能源汽車(燃料電池汽車除外),我市不再給予購置補貼;新能源公交車的采購已納入成本規制,因此不享受市財政資金補貼。
2.燃料電池汽車推廣應用補助標準按照同期國補資金的15%執行。
3.其他按照《福州市新能源非公交汽車推廣應用補助暫行辦法》(榕政辦〔2017〕18號)繼續執行。
福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福州市財政局
2019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