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發改委日前發布了《關于進一步明確電動公交汽車集中式充換電設施用電價格政策的通知》,參照燃煤鍋爐電能替代專項行動電價政策,延長電動公交汽車低谷電量獎勵政策時間。即,2021-2023年電動公交汽車集中式充換電設施每使用1千瓦時谷段電量,分別給予0.91千瓦時(2021年)、0.78千瓦時(2022年)、0.65千瓦時(2023年)谷段電量獎勵。獎勵電量用于抵扣峰段(優先)和平段電量,降低電動公交汽車用電成本。
詳情如下:
關于進一步明確電動公交汽車集中式充換電設施用電價格政策的通知
(魯發改價格〔2020〕1288號)
各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
為加快電動公交車推廣應用,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創新和完善促進綠色發展價格機制的意見》(發改價格規〔2018〕943號)、《山東省“十三五”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發展規劃》(魯發改能源〔2016〕1161號)等文件規定,決定進一步完善電動公交汽車集中式充換電設施用電價格政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參照燃煤鍋爐電能替代專項行動電價政策,延長電動公交汽車低谷電量獎勵政策時間。即,2021-2023年電動公交汽車集中式充換電設施每使用1千瓦時谷段電量,分別給予0.91千瓦時(2021年)、0.78千瓦時(2022年)、0.65千瓦時(2023年)谷段電量獎勵。獎勵電量用于抵扣峰段(優先)和平段電量,降低電動公交汽車用電成本。
相關項目自主參與電力市場直接交易的,自動停止執行本通知規定的“谷段電量獎勵”電價政策,按照市場交易規則結算電費。
二、相關項目申報程序,參照《關于調整燃煤鍋爐電能替代專項行動有關政策的通知》(魯能源電力字〔2019〕285號)規定執行。
三、政策執行過程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告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山東能源監管辦。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山東省能源局
國家能源局山東監管辦公室
2020年11月4日
詳情如下:
關于進一步明確電動公交汽車集中式充換電設施用電價格政策的通知
(魯發改價格〔2020〕1288號)
各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
為加快電動公交車推廣應用,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創新和完善促進綠色發展價格機制的意見》(發改價格規〔2018〕943號)、《山東省“十三五”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發展規劃》(魯發改能源〔2016〕1161號)等文件規定,決定進一步完善電動公交汽車集中式充換電設施用電價格政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參照燃煤鍋爐電能替代專項行動電價政策,延長電動公交汽車低谷電量獎勵政策時間。即,2021-2023年電動公交汽車集中式充換電設施每使用1千瓦時谷段電量,分別給予0.91千瓦時(2021年)、0.78千瓦時(2022年)、0.65千瓦時(2023年)谷段電量獎勵。獎勵電量用于抵扣峰段(優先)和平段電量,降低電動公交汽車用電成本。
相關項目自主參與電力市場直接交易的,自動停止執行本通知規定的“谷段電量獎勵”電價政策,按照市場交易規則結算電費。
二、相關項目申報程序,參照《關于調整燃煤鍋爐電能替代專項行動有關政策的通知》(魯能源電力字〔2019〕285號)規定執行。
三、政策執行過程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告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山東能源監管辦。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山東省能源局
國家能源局山東監管辦公室
2020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