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成都市政府官網獲悉,成都市政府正式公開征求《成都市居民小區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意見建議,加快形成“安全智能、經濟便捷”的居民區充電服務模式,為市民創造優良電動汽車使用環境。
總體要求要做到應裝盡裝:
(一)嚴格落實新建小區配建比例要求。新建小區建設單位要按照相關比例要求建設充電樁或預留充電樁安裝條件(電力管溝、變壓器容量預留、低壓主干線、配電箱安裝到位并預留接口)。各級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應將充電設施配建比例要求納入建設條件和整體工程驗收范疇。
(二)大力推進存量小區充電設施改造。按照不同車位類型,在公共區域建設供全體業主使用的公用充電設施(以下簡稱“公用樁”),在固定車位建設供居民個人使用的自用充電設施(以下簡稱“自用樁”)。政府組織引導推進存量小區公用樁建設改造,2021年,聚焦“11+2”中心城區實施一批存量小區公用樁建設項目;2022年,“11+2”中心城區具備建設條件的存量小區實現公用樁全覆蓋;2025年,全市具備建設條件的存量小區實現公用樁全覆蓋。2025年,力爭存量小區固定車位實現自用樁“應裝盡裝”。
圖片
管理方式按照區分管理:
(一)存量小區公用樁。政府根據電動汽車推廣計劃和居民需求,結合存量小區公用樁情況制定年度建設計劃,每年高標準遴選3-5家充電運營商,組織充電運營商統一規劃建設、統一維護管理(以下簡稱“統建統管”)。
(二)存量小區自用樁。居民委托電動汽車生產(銷售)企業或充電樁施工單位自行建設、自行管理、自行負責(以下簡稱“自建自管”)。支持經遴選的充電運營商按照“統建統管”模式開展干線電纜等供電設施改造,提供自用樁安裝與維護管理一體化服務,采取市場化方式收取服務費用。
(三)新建小區配建樁。新建小區建設單位按照比例要求建設充電樁或預留安裝條件。小區交付使用時建設單位必須確定符合資質條件的充電運營商或物業服務機構等單位維護管理充電設施,保證充電設施安全穩定正常運行。新建小區交付使用后增設充電樁的,建設管理方式可參照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
安全管理執行“誰所有,誰負責原則”:
居民自用充電樁由所有權人負責運行維護管理,承擔安全管理主體責任;電動汽車生產(銷售)企業對其質保期內的充電設施質量安全負責;小區管理單位應加強日常管理,履行相應安全管理責任;充電運營商負責統建統管充電設施運行維護管理,承擔安全管理主體責任。新建小區配建充電設施,由建設單位確定的充電運營商或物業服務機構負責運行維護管理。因充電設施維護管理不到位造成人員、財產損失的,充電設施所有權人或維護管理單位負責承擔相應責任。在人防工程內安裝充電設施的不得破壞人防工程主體結構及人防設施設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擅自改動充電設施,不得阻撓和妨礙對充電設施的巡檢維護。
總體要求要做到應裝盡裝:
(一)嚴格落實新建小區配建比例要求。新建小區建設單位要按照相關比例要求建設充電樁或預留充電樁安裝條件(電力管溝、變壓器容量預留、低壓主干線、配電箱安裝到位并預留接口)。各級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應將充電設施配建比例要求納入建設條件和整體工程驗收范疇。
(二)大力推進存量小區充電設施改造。按照不同車位類型,在公共區域建設供全體業主使用的公用充電設施(以下簡稱“公用樁”),在固定車位建設供居民個人使用的自用充電設施(以下簡稱“自用樁”)。政府組織引導推進存量小區公用樁建設改造,2021年,聚焦“11+2”中心城區實施一批存量小區公用樁建設項目;2022年,“11+2”中心城區具備建設條件的存量小區實現公用樁全覆蓋;2025年,全市具備建設條件的存量小區實現公用樁全覆蓋。2025年,力爭存量小區固定車位實現自用樁“應裝盡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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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方式按照區分管理:
(一)存量小區公用樁。政府根據電動汽車推廣計劃和居民需求,結合存量小區公用樁情況制定年度建設計劃,每年高標準遴選3-5家充電運營商,組織充電運營商統一規劃建設、統一維護管理(以下簡稱“統建統管”)。
(二)存量小區自用樁。居民委托電動汽車生產(銷售)企業或充電樁施工單位自行建設、自行管理、自行負責(以下簡稱“自建自管”)。支持經遴選的充電運營商按照“統建統管”模式開展干線電纜等供電設施改造,提供自用樁安裝與維護管理一體化服務,采取市場化方式收取服務費用。
(三)新建小區配建樁。新建小區建設單位按照比例要求建設充電樁或預留安裝條件。小區交付使用時建設單位必須確定符合資質條件的充電運營商或物業服務機構等單位維護管理充電設施,保證充電設施安全穩定正常運行。新建小區交付使用后增設充電樁的,建設管理方式可參照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
安全管理執行“誰所有,誰負責原則”:
居民自用充電樁由所有權人負責運行維護管理,承擔安全管理主體責任;電動汽車生產(銷售)企業對其質保期內的充電設施質量安全負責;小區管理單位應加強日常管理,履行相應安全管理責任;充電運營商負責統建統管充電設施運行維護管理,承擔安全管理主體責任。新建小區配建充電設施,由建設單位確定的充電運營商或物業服務機構負責運行維護管理。因充電設施維護管理不到位造成人員、財產損失的,充電設施所有權人或維護管理單位負責承擔相應責任。在人防工程內安裝充電設施的不得破壞人防工程主體結構及人防設施設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擅自改動充電設施,不得阻撓和妨礙對充電設施的巡檢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