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財政部和住房城鄉建設部就太陽能光電建筑一體化項目申報及組織實施工作聯合下發通知。通知指出,本次太陽能光電建筑應用項目示范申報的截止日期為2011年3月10日,各省申報總裝機容量原則上應不超過10兆瓦。
通知要求,示范項目應以一體化程度較高的建材型光伏構件、普通型光伏構件應用為主,新建建筑光伏系統應與建筑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達到光伏系統與建筑的良好結合。應優先考慮采用用戶側并網方式,實現自發自用。具備條件地區應加快推廣微電網共網技術示范,完善相關技術標準和管理制度,提高光伏發電對現有電網條件的適應能力。應采用性能先進的產品。新建建筑太陽能光電建筑應用示范項目建設周期應不超過兩年;既有建筑太陽能光電建筑應用示范項目建設周期應不超過1年。
通知指出,中央財政對示范項目建設所用關鍵設備和工程安裝等其他費用分別給予補貼。省級財政和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示范項目申報的組織論證及篩選,重點對項目的光伏產品建筑一體化程度、項目建設周期、光伏發電使用及并網情況等進行審查,并擇優上報。
通知強調,各地要加強示范項目監督管理。地方財政、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在每年的5月15日、11月15日將項目實施進展、資金撥付情況和項目變更情況等,按時報送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地方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將光電建筑應用設計列入施工圖設計專項審查內容,保證設計環節按照申報內容執行。同時應根據示范工程的進度,定期組織對示范項目實施情況的檢查,重點對光伏系統的安裝進行監督,對示范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要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并監督相關責任單位落實。示范項目應建立光電數據監測與遠傳系統,實現對環境數據、發電量、功率、減排量等數據的實時監測,并將采集數據或狀態信息傳遞給中央數據中心。項目竣工驗收后,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將依據數據中心實時監測的信息對示范項目驗收情況進行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