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關于進一步完善抽水蓄能價格形成機制的意見》(以下簡稱《完善意見》),該意見的出臺,對于進一步提高系統調節資源的有效供給,促進構建新型電力系統,恰逢其時,意義重大。
《完善意見》在保持兩部制電價機制定價原則總體穩定的基礎上,合理引入市場價格機制,并進一步明確了容量價格回收渠道,將原有“政府核定電量電價及容量電價”的兩部制電價機制改進為“以競爭性方式形成電量電價,并將容量電價納入輸配電價回收”的新型抽蓄價格機制。
作為深化電力體制改革、完善價格形成機制的又一重要舉措,此次抽水蓄能價格形成機制改革,一方面通過市場競爭形成電量電價,強化了與當前電力市場改革進程的協調統一,解決了原有價格機制與市場建設不能有效銜接的突出矛盾;同時,兼顧了政策穩定性,以政府核定容量電價、容量電價納入輸配電價回收作為抽水蓄能電價機制的基本穩定器,為在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中,加快抽水蓄能產業發展,促進新能源消納、推動能源綠色低碳轉型提供了必要的價格政策保障。另一方面,此次價格形成機制改革中融入激勵相容、標尺競爭等價格管制方法,體現了價格機制創新的新理念。
一、堅持政策穩定性和創新性并舉,兼顧抽水蓄能產業發展與參與市場競爭之間的協調關系
為了保障電力供應與電網運行安全,作為現階段較為成熟、經濟的靈活調節技術,抽水蓄能將成為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從促進抽水蓄能電站加快發展的政策角度出發,需要對抽水蓄能產業給予適度的政策傾斜,以助力其快速發展。另一方面,電力體制改革的縱向深化、電力市場建設的不斷完善,也為抽水蓄能電站作為獨立主體參與市場競爭提供了條件。
此次抽水蓄能價格形成機制改革,通過引入“以競爭性方式形成電量電價,將容量電價納入輸配電價回收”的新型價格機制,兼顧了促進抽水蓄能產業發展與有序參與市場競爭之間的平衡與協調關系。
● 堅持以兩部制電價政策為主體,釋放穩定的合理收益預期
為保障政策穩定性,并實現對抽水蓄能產業快速發展的合理支撐,《完善意見》堅持以兩部制電價政策為主體,提出抽水蓄能電站通過容量電價回收抽發運行成本外的其他成本并獲得合理收益,并明確經營期內資本金內部收益率按6.5%取定,保證了抽水蓄能商業運營模式、預期收益的穩定性,進一步鼓勵了抽水蓄能產業的投資。
為保證容量電費合理疏導,《完善意見》提出政府核定的抽水蓄能容量電價對應的容量電費由電網企業支付,并納入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回收,從機制設計層面為抽水蓄能容量電費的合理疏導提供了保障路徑。
● 堅持市場化為導向,鼓勵抽水蓄能參與市場競爭
考慮到當前不同省區電力市場化改革進程存在的實際差異,在市場化導向框架下,《完善意見》提出差異化的電量電價形成機制:對于電力現貨市場運行的地方,抽水蓄能電站抽水電價、上網電價按現貨市場價格及規則結算,通過市場競爭實現了抽水蓄能調峰服務價值的完全性體現;對于尚未構建電力現貨市場的地方,由于發電側分時價格信號尚未建立,《完善意見》創新性地提出鼓勵通過競爭性招標方式采購抽水電量,通過低谷抽水競爭性招標市場的建立,形成帶有低谷價格信號的發電側分時價格,進而實現抽水蓄能調峰服務價值在一定程度上的貨幣化體現。
二、健全激勵機制,體現激勵相容重要原則
《完善意見》有效構建了激勵機制,一方面鼓勵引導抽水蓄能電站作為獨立市場主體參與電力中長期交易、現貨市場交易和輔助服務市場(補償機制),一方面明確參與市場的相關收益“20%由抽水蓄能電站分享,80%在下一監管周期核定電站容量電價時相應扣減”。這一收益分享的機制安排,體現了機制設計中的激勵相容原則,使得抽水蓄能電站在優化個體收益的同時,與頂層設計的導向相兼容,充分釋放抽水蓄能電站在電力系統中的調節價值。同時,下一監管周期80%的扣減也合理兼顧了降低輸配電成本的政策目標,實現了全社會各利益相關主體的共贏。
三、約束機制融入標尺競爭的基本理念
《完善意見》對抽水蓄能容量電價核定辦法中首次融入了標尺競爭的新理念,明確以行業先進水平合理確定核價參數,提高了政府定價的規范化、透明度。
對于現金流核算中運行維護費率,明確按在運電站從低到高排名前50%的平均水平核定,在以競爭性方式形成電量電價的同時,提高了容量電價中的競爭成分。同時,《完善意見》通過強化抽水蓄能電站的建設與運行管理、加強使用情況的監管和考核,做到激勵和約束“雙管齊下”,保障抽水蓄能規劃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增強抽水蓄能項目的經濟性,促進抽水蓄能電站健康可持續發展。
四、首次提出考慮功能定位和服務范圍的容量電費分攤原則
容量電費的分攤疏導是理順抽水蓄能價值傳導鏈的重要環節。考慮到各抽水蓄能電站在功能定位和服務范圍上的差異,按照“誰受益、誰承擔”原則,《完善意見》進一步促進了抽水蓄能容量電費分攤結構的合理化。對于服務于區域電力系統的抽水蓄能電站,《完善意見》提出,容量電費在多個省級電網的分攤與區域電網容量電費的分攤相統一,注重了與輸配電價政策的銜接,有利于抽水蓄能電站發揮容量備用效益。對于在項目核準文件或可研報告批復中明確服務于特定電源和電力系統的抽水蓄能電站,《完善意見》提出,容量電費按容量分攤比例在特定電源和電力系統之間進行分攤,做到了抽水蓄能項目的閉環管理,有利于探索抽水蓄能電站與特定電源一體化運營的新模式。
五、配套保障機制,為社會資本參與抽水蓄能電站建設保駕護航
為積極調動社會資本參與抽水蓄能電站建設,保障非電網投資抽水蓄能電站合理權益,《完善意見》提出“電網企業要與非電網投資主體投資建設的抽水蓄能電站簽訂規范的中長期購售電合同,堅持公平公開公正原則對抽水蓄能電站實施調度,嚴格執行我委核定的容量電價和根據本意見形成的電量電價,按月及時結算電費”。
“規范的中長期購售電合同”、“按月及時結算電費”兩項明確的約束性要求,為社會資本投資抽水蓄能電站提供了必須的機制遵循,穩定了其投資的可預期性,極大調動了社會資本參與抽水蓄能電站建設的積極性。
素材來源:技術經濟分公司
《完善意見》在保持兩部制電價機制定價原則總體穩定的基礎上,合理引入市場價格機制,并進一步明確了容量價格回收渠道,將原有“政府核定電量電價及容量電價”的兩部制電價機制改進為“以競爭性方式形成電量電價,并將容量電價納入輸配電價回收”的新型抽蓄價格機制。
作為深化電力體制改革、完善價格形成機制的又一重要舉措,此次抽水蓄能價格形成機制改革,一方面通過市場競爭形成電量電價,強化了與當前電力市場改革進程的協調統一,解決了原有價格機制與市場建設不能有效銜接的突出矛盾;同時,兼顧了政策穩定性,以政府核定容量電價、容量電價納入輸配電價回收作為抽水蓄能電價機制的基本穩定器,為在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中,加快抽水蓄能產業發展,促進新能源消納、推動能源綠色低碳轉型提供了必要的價格政策保障。另一方面,此次價格形成機制改革中融入激勵相容、標尺競爭等價格管制方法,體現了價格機制創新的新理念。
一、堅持政策穩定性和創新性并舉,兼顧抽水蓄能產業發展與參與市場競爭之間的協調關系
為了保障電力供應與電網運行安全,作為現階段較為成熟、經濟的靈活調節技術,抽水蓄能將成為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從促進抽水蓄能電站加快發展的政策角度出發,需要對抽水蓄能產業給予適度的政策傾斜,以助力其快速發展。另一方面,電力體制改革的縱向深化、電力市場建設的不斷完善,也為抽水蓄能電站作為獨立主體參與市場競爭提供了條件。
此次抽水蓄能價格形成機制改革,通過引入“以競爭性方式形成電量電價,將容量電價納入輸配電價回收”的新型價格機制,兼顧了促進抽水蓄能產業發展與有序參與市場競爭之間的平衡與協調關系。
● 堅持以兩部制電價政策為主體,釋放穩定的合理收益預期
為保障政策穩定性,并實現對抽水蓄能產業快速發展的合理支撐,《完善意見》堅持以兩部制電價政策為主體,提出抽水蓄能電站通過容量電價回收抽發運行成本外的其他成本并獲得合理收益,并明確經營期內資本金內部收益率按6.5%取定,保證了抽水蓄能商業運營模式、預期收益的穩定性,進一步鼓勵了抽水蓄能產業的投資。
為保證容量電費合理疏導,《完善意見》提出政府核定的抽水蓄能容量電價對應的容量電費由電網企業支付,并納入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回收,從機制設計層面為抽水蓄能容量電費的合理疏導提供了保障路徑。
● 堅持市場化為導向,鼓勵抽水蓄能參與市場競爭
考慮到當前不同省區電力市場化改革進程存在的實際差異,在市場化導向框架下,《完善意見》提出差異化的電量電價形成機制:對于電力現貨市場運行的地方,抽水蓄能電站抽水電價、上網電價按現貨市場價格及規則結算,通過市場競爭實現了抽水蓄能調峰服務價值的完全性體現;對于尚未構建電力現貨市場的地方,由于發電側分時價格信號尚未建立,《完善意見》創新性地提出鼓勵通過競爭性招標方式采購抽水電量,通過低谷抽水競爭性招標市場的建立,形成帶有低谷價格信號的發電側分時價格,進而實現抽水蓄能調峰服務價值在一定程度上的貨幣化體現。
二、健全激勵機制,體現激勵相容重要原則
《完善意見》有效構建了激勵機制,一方面鼓勵引導抽水蓄能電站作為獨立市場主體參與電力中長期交易、現貨市場交易和輔助服務市場(補償機制),一方面明確參與市場的相關收益“20%由抽水蓄能電站分享,80%在下一監管周期核定電站容量電價時相應扣減”。這一收益分享的機制安排,體現了機制設計中的激勵相容原則,使得抽水蓄能電站在優化個體收益的同時,與頂層設計的導向相兼容,充分釋放抽水蓄能電站在電力系統中的調節價值。同時,下一監管周期80%的扣減也合理兼顧了降低輸配電成本的政策目標,實現了全社會各利益相關主體的共贏。
三、約束機制融入標尺競爭的基本理念
《完善意見》對抽水蓄能容量電價核定辦法中首次融入了標尺競爭的新理念,明確以行業先進水平合理確定核價參數,提高了政府定價的規范化、透明度。
對于現金流核算中運行維護費率,明確按在運電站從低到高排名前50%的平均水平核定,在以競爭性方式形成電量電價的同時,提高了容量電價中的競爭成分。同時,《完善意見》通過強化抽水蓄能電站的建設與運行管理、加強使用情況的監管和考核,做到激勵和約束“雙管齊下”,保障抽水蓄能規劃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增強抽水蓄能項目的經濟性,促進抽水蓄能電站健康可持續發展。
四、首次提出考慮功能定位和服務范圍的容量電費分攤原則
容量電費的分攤疏導是理順抽水蓄能價值傳導鏈的重要環節。考慮到各抽水蓄能電站在功能定位和服務范圍上的差異,按照“誰受益、誰承擔”原則,《完善意見》進一步促進了抽水蓄能容量電費分攤結構的合理化。對于服務于區域電力系統的抽水蓄能電站,《完善意見》提出,容量電費在多個省級電網的分攤與區域電網容量電費的分攤相統一,注重了與輸配電價政策的銜接,有利于抽水蓄能電站發揮容量備用效益。對于在項目核準文件或可研報告批復中明確服務于特定電源和電力系統的抽水蓄能電站,《完善意見》提出,容量電費按容量分攤比例在特定電源和電力系統之間進行分攤,做到了抽水蓄能項目的閉環管理,有利于探索抽水蓄能電站與特定電源一體化運營的新模式。
五、配套保障機制,為社會資本參與抽水蓄能電站建設保駕護航
為積極調動社會資本參與抽水蓄能電站建設,保障非電網投資抽水蓄能電站合理權益,《完善意見》提出“電網企業要與非電網投資主體投資建設的抽水蓄能電站簽訂規范的中長期購售電合同,堅持公平公開公正原則對抽水蓄能電站實施調度,嚴格執行我委核定的容量電價和根據本意見形成的電量電價,按月及時結算電費”。
“規范的中長期購售電合同”、“按月及時結算電費”兩項明確的約束性要求,為社會資本投資抽水蓄能電站提供了必須的機制遵循,穩定了其投資的可預期性,極大調動了社會資本參與抽水蓄能電站建設的積極性。
素材來源:技術經濟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