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1日,保利協鑫發布《行使對協鑫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質押股份的擔保權益》的公告,公告顯示,保利協鑫全資附屬公司杰泰此前與獨立第三方貸款人簽訂貸款協議時,作為質押的協鑫新能源股份被貸款人聲稱「沒收并出售」。
保利協鑫稱,即使抵押股份被沒收,認為其仍控制協鑫新能源的經營權,經公司與新核數師確認后,董事會認為,仍會根據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將協鑫新能源于綜合財務報表中,綜合入賬列為附屬公司。
2019年8月28日,保利協鑫全資附屬公司杰泰環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杰泰”)與獨立第三方貸款人(以下簡稱“貸款人”)簽訂一份貸款協議,根據協議,貸款人同意以協鑫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協鑫新能源”)股份作為質押,向杰泰提供最多60百萬美元的貸款。貸款人隨后簽署一份日期為2019年9月26日的確認函,當中確認將分四期向杰泰提供貸款60百萬美元,其中首三期的每期款項為16百萬美元,最后一期款項為12百萬美元。杰泰抵押的協鑫新能源股份的公允價值乃基于貸款金額兩倍的協定公式計算。
于2019年10月2日,杰泰總共持有118.8億股協鑫新能源股份,并將其中8.651億股股份(「 質押股份 」)作為首期貸款擔保轉入杰泰與存管經紀(「存管經紀」)的賬戶。盡管杰泰轉入質押股份,但貸款人未能提供協定的貸款金額。
于2020年2月,杰泰收到合共2.2百萬美元,該金額大幅低于貸款人同意提供的貸款金額。
于2020年5月18日, 杰泰收到貸款人的違約通知, 當中聲稱杰泰違反貸款協 議。
保利協鑫表示,并不接受違約通知的合理性,盡管杰泰與貸款人持續溝通,有關貸款人尚未提供余下貸款金額事宜,以及有關貸款的其他潛在安排,但貸款人并未提供余下貸款金額,亦未與杰泰協定新條款。
2021年5月初,杰泰向存管經紀作出查詢后獲悉,于2020年6月6日或前后,貸款人已向存管經紀發出授權令,聲稱行使其對質押股份的擔保權益,因此,貸款人已直接保管所有質押股份。于相關時間,杰泰并未收到授權令副本,亦 無得知該授權令發佈的消息。于進一步向存管經紀作出查詢后,杰泰收到一家聲稱為貸款人的繼任實體的電子郵件,指出質押股份「已被沒收并出售」。此前,貸款人并未告知杰泰有關聲稱沒收及出售事項。
保利協鑫表示,公司極其重視此事項。除審查及加強其內部控制程序外,公司正就貸款人聲稱行使對質押股份的擔保權益一事尋求法律意見,且正考慮所有可用的法律行動。
公告詳情如下:
保利協鑫稱,即使抵押股份被沒收,認為其仍控制協鑫新能源的經營權,經公司與新核數師確認后,董事會認為,仍會根據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將協鑫新能源于綜合財務報表中,綜合入賬列為附屬公司。
2019年8月28日,保利協鑫全資附屬公司杰泰環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杰泰”)與獨立第三方貸款人(以下簡稱“貸款人”)簽訂一份貸款協議,根據協議,貸款人同意以協鑫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協鑫新能源”)股份作為質押,向杰泰提供最多60百萬美元的貸款。貸款人隨后簽署一份日期為2019年9月26日的確認函,當中確認將分四期向杰泰提供貸款60百萬美元,其中首三期的每期款項為16百萬美元,最后一期款項為12百萬美元。杰泰抵押的協鑫新能源股份的公允價值乃基于貸款金額兩倍的協定公式計算。
于2019年10月2日,杰泰總共持有118.8億股協鑫新能源股份,并將其中8.651億股股份(「 質押股份 」)作為首期貸款擔保轉入杰泰與存管經紀(「存管經紀」)的賬戶。盡管杰泰轉入質押股份,但貸款人未能提供協定的貸款金額。
于2020年2月,杰泰收到合共2.2百萬美元,該金額大幅低于貸款人同意提供的貸款金額。
于2020年5月18日, 杰泰收到貸款人的違約通知, 當中聲稱杰泰違反貸款協 議。
保利協鑫表示,并不接受違約通知的合理性,盡管杰泰與貸款人持續溝通,有關貸款人尚未提供余下貸款金額事宜,以及有關貸款的其他潛在安排,但貸款人并未提供余下貸款金額,亦未與杰泰協定新條款。
2021年5月初,杰泰向存管經紀作出查詢后獲悉,于2020年6月6日或前后,貸款人已向存管經紀發出授權令,聲稱行使其對質押股份的擔保權益,因此,貸款人已直接保管所有質押股份。于相關時間,杰泰并未收到授權令副本,亦 無得知該授權令發佈的消息。于進一步向存管經紀作出查詢后,杰泰收到一家聲稱為貸款人的繼任實體的電子郵件,指出質押股份「已被沒收并出售」。此前,貸款人并未告知杰泰有關聲稱沒收及出售事項。
保利協鑫表示,公司極其重視此事項。除審查及加強其內部控制程序外,公司正就貸款人聲稱行使對質押股份的擔保權益一事尋求法律意見,且正考慮所有可用的法律行動。
公告詳情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