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7日,天津市發改委印發《2021-2022年風電、光伏發電項目開發建設和2021年保障性并網有關事項的通知》,按照“優先存量、優化增量''的原則,通過競爭配置等方式確定納入保障性并網規模的項目。
根據文件,項目申報要滿足與屬地政府簽署相應投資開發協議、有明確項目場址且簽署土地租賃協議以及相關手續獲取、政策支持性文件等。另外,規模超過50MW的項目要承諾配套建設一定比例的儲能設施或提供相應的調峰能力,光伏為10%,風電為15%,且儲能設施須在發電項目并網后兩年內建成投運。
在項目納保方面,2020年底前已核準且在核準有效期內的風電項目、2019年和2020年平價、競價光伏發電項目具備建設條件的可直接納入;新增“全額上網”的集中式光伏、風電以及分散式風電項目則通過競爭性配置納入;新增“全部自發自用”或“自發自用為主、余電上網”的分布式項目以及“全額上網”的分布式光伏由各區自行管理,直接納入保障性并網規模。
在競爭配置評分細則方面,儲能占比為30%、前期工作深度占比為50%。需要注意的是,相同或臨近地點建設的歸屬同一集團公司的多個項目,單體容量不超過50MW的,全部視為同一項目。另外要強調的是,項目業主在天津若存在2018年及以前核準未開工的風電項目,以及備案2年以上未開工的光伏發電項目(含分布式),每存在一個扣1分,允許出現負分。
在并網期限方面,納入2021年保障性并網規模的項目原則上應在2021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產;通過競爭方式納入2021年保障性并網規模的集中式項目要在核準一年之內開工建設,分散式風電則需在兩年之內建成投產,分布式光伏自備案之日起應在一年內建成投產。
原文件如下:
根據文件,項目申報要滿足與屬地政府簽署相應投資開發協議、有明確項目場址且簽署土地租賃協議以及相關手續獲取、政策支持性文件等。另外,規模超過50MW的項目要承諾配套建設一定比例的儲能設施或提供相應的調峰能力,光伏為10%,風電為15%,且儲能設施須在發電項目并網后兩年內建成投運。
在項目納保方面,2020年底前已核準且在核準有效期內的風電項目、2019年和2020年平價、競價光伏發電項目具備建設條件的可直接納入;新增“全額上網”的集中式光伏、風電以及分散式風電項目則通過競爭性配置納入;新增“全部自發自用”或“自發自用為主、余電上網”的分布式項目以及“全額上網”的分布式光伏由各區自行管理,直接納入保障性并網規模。
在競爭配置評分細則方面,儲能占比為30%、前期工作深度占比為50%。需要注意的是,相同或臨近地點建設的歸屬同一集團公司的多個項目,單體容量不超過50MW的,全部視為同一項目。另外要強調的是,項目業主在天津若存在2018年及以前核準未開工的風電項目,以及備案2年以上未開工的光伏發電項目(含分布式),每存在一個扣1分,允許出現負分。
在并網期限方面,納入2021年保障性并網規模的項目原則上應在2021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產;通過競爭方式納入2021年保障性并網規模的集中式項目要在核準一年之內開工建設,分散式風電則需在兩年之內建成投產,分布式光伏自備案之日起應在一年內建成投產。
原文件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