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海南省發改委發布了《關于做好2021年度我省集中式光伏發電平價上網項目工作的補充通知》,根據《通知》,相關光伏項目取得備案后1年內需實際開工建設,否則將取消備案資格。“瓊發改便函〔2021〕584號”提出的“項目備案后2年內未實際開工建設的,將取消備案資格,收回相應的指標規模”不再執行。
原文如下:
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關于做好2021年度我省集中式光伏發電平價上網項目工作的補充通知
瓊發改能源〔2021〕397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海南電網有限責任公司: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家和省“碳達峰、碳中和”部署要求,3月15日,我委印發了《關于開展2021年度海南省集中式光伏發電平價上網項目工作的通知》(瓊發改便函〔2021〕584號),組織開展全省年度集中式光伏發電項目申報工作。近段時間以來,各市縣認真按照瓊發改便函〔2021〕584號要求,精心組織,科學統籌,全省集中式光伏發電工作有序開展。但個別市縣發展改革部門存在工作統籌不夠、政策把握不準等問題,特別是對項目的建設地點、用地性質、用地規模等問題把關不嚴,甚至出現“一地多批”的問題。為嚴格規范全省集中式光伏發電平價上網項目工作,現就有關事項補充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項目所在地政府同意項目在該地塊建設的明確意見統一由市縣人民政府出具,市縣發展改革部門出具的意見不再作為向省發展改革委申報備案的要件。各市縣人民政府出具同意項目建設意見時,應明確項目建設地所在的鎮、村委會、村民小組,以及用地規模、地理坐標等。
二、市縣人民政府出具的同意項目建設的意見,作為海南電網公司審核接入電網意見的前置條件,海南電網公司應在市縣人民政府出具意見后,方可出具是否同意接入電網的明確意見。
三、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我委不再受理市縣發展改革部門的意見作為申報備案的要件。
四、為有效推動我省新能源發展,項目取得備案后1年內未實際開工建設的,將取消備案資格,收回相應的指標規模。“瓊發改便函〔2021〕584號”提出的“項目備案后2年內未實際開工建設的,將取消備案資格,收回相應的指標規模”不再執行。
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1年6月9日
(此件主動公開)
原文如下:
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關于做好2021年度我省集中式光伏發電平價上網項目工作的補充通知
瓊發改能源〔2021〕397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海南電網有限責任公司: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家和省“碳達峰、碳中和”部署要求,3月15日,我委印發了《關于開展2021年度海南省集中式光伏發電平價上網項目工作的通知》(瓊發改便函〔2021〕584號),組織開展全省年度集中式光伏發電項目申報工作。近段時間以來,各市縣認真按照瓊發改便函〔2021〕584號要求,精心組織,科學統籌,全省集中式光伏發電工作有序開展。但個別市縣發展改革部門存在工作統籌不夠、政策把握不準等問題,特別是對項目的建設地點、用地性質、用地規模等問題把關不嚴,甚至出現“一地多批”的問題。為嚴格規范全省集中式光伏發電平價上網項目工作,現就有關事項補充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項目所在地政府同意項目在該地塊建設的明確意見統一由市縣人民政府出具,市縣發展改革部門出具的意見不再作為向省發展改革委申報備案的要件。各市縣人民政府出具同意項目建設意見時,應明確項目建設地所在的鎮、村委會、村民小組,以及用地規模、地理坐標等。
二、市縣人民政府出具的同意項目建設的意見,作為海南電網公司審核接入電網意見的前置條件,海南電網公司應在市縣人民政府出具意見后,方可出具是否同意接入電網的明確意見。
三、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我委不再受理市縣發展改革部門的意見作為申報備案的要件。
四、為有效推動我省新能源發展,項目取得備案后1年內未實際開工建設的,將取消備案資格,收回相應的指標規模。“瓊發改便函〔2021〕584號”提出的“項目備案后2年內未實際開工建設的,將取消備案資格,收回相應的指標規模”不再執行。
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1年6月9日
(此件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