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潔發展機制,簡稱CDM(CleanDevelopmentMechanism),是《京都議定書》中引入的三個靈活履約機制之一。根據“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已完成工業革命的發達國家應對全球變暖承擔更多的歷史責任,因此,《京都議定書》只給工業化國家制定了減排任務,但沒有對發展中國家作這個要求。今年2月16日,《京都議定書》生效。按其規定,發達國家締約方為實現溫室氣體減排義務,從2005年開始至2012年間必須將溫室氣體排放水平在1990年的基礎上平均減少5.2%,由于發達國家減排溫室氣體的成本是發展中國家的幾倍甚至幾十倍。發達國家通過在發展中國家實施具有溫室氣體減排效果的項目,把項目所產生的溫室氣體減少的排放量作為履行京都議定書所規定的一部分義務。一方面,對發達國家而言,給予其一些履約的靈活性,使其得以較低成本履行義務;另一方面,對發展中國家而言,協助發達國家能夠利用減排成本低的優勢從發達國家獲得資金和技術,促進其可持續發展;對世界而言,可以使全球在實現共同減排目標的前提下,減少總的減排成本。因此,CDM是一種雙贏(Win-Win)的選擇。
一、CDM規定減排的溫室氣體
CDM規則當中包含的溫室氣體有:CO2(二氧化碳)、CH4(甲烷)、N2O(氧化亞氮)、HFCs(氫氟碳化物)、PFCs(全氟化碳)、SF6(六氟化硫)。其中排放一噸CH4相當于排放21噸CO2、排放1噸N2O(氧化亞氮)相當于310噸CO2,排放一噸HFCs(氫氟碳化物)相當于排放140-11,700噸CO2。
二、CDM分布的行業和領域
1.能源工業(可再生能源/不可再生能源)2.能源分配3.能源需求4.制造業5.化工行業6.建筑行業7.交通運輸業8.礦產品9.金屬生產10.燃料的飛逸性排放(固體燃料,石油和天然氣)11.碳鹵化合物和六氟化硫的生產和消費產生的逸散排放12.溶劑的使用13.廢物處置14.造林和再造林15.農業
三、CDM項目技術
從廣泛的意義來看,任何有益于產生溫室氣體減排和溫室氣體回收或吸收的技術,都可以作為CDM項目的技術。例如:提高能源效率的技術,包括提高供能效率方面的技術和用能效率方面的技術;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術;溫室氣體回收利用技術如煤礦甲烷、垃圾填埋沼氣回收技術;廢棄能源回收技術等等。
四、小型CDM項目類型
1 可再生能源項目:規定其最大裝機容量在1.5萬千瓦以內。包括風能、太陽能、水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潮汐能等;既可以是以發電提供電力的形式,也可以是提供動力、機械能的形式。
2 提高能效的項目:其每年最大節能量應在1500萬千瓦時以內。這方面的例子非常多。
3 其他方面的項目:其應具有直接排放溫室氣體、同時其溫室氣體年排放量應少于1.5萬噸CO2。例如,燃料替代項目、垃圾填埋的甲烷回收、煤礦甲烷回收項目等。
一、CDM規定減排的溫室氣體
CDM規則當中包含的溫室氣體有:CO2(二氧化碳)、CH4(甲烷)、N2O(氧化亞氮)、HFCs(氫氟碳化物)、PFCs(全氟化碳)、SF6(六氟化硫)。其中排放一噸CH4相當于排放21噸CO2、排放1噸N2O(氧化亞氮)相當于310噸CO2,排放一噸HFCs(氫氟碳化物)相當于排放140-11,700噸CO2。
二、CDM分布的行業和領域
1.能源工業(可再生能源/不可再生能源)2.能源分配3.能源需求4.制造業5.化工行業6.建筑行業7.交通運輸業8.礦產品9.金屬生產10.燃料的飛逸性排放(固體燃料,石油和天然氣)11.碳鹵化合物和六氟化硫的生產和消費產生的逸散排放12.溶劑的使用13.廢物處置14.造林和再造林15.農業
三、CDM項目技術
從廣泛的意義來看,任何有益于產生溫室氣體減排和溫室氣體回收或吸收的技術,都可以作為CDM項目的技術。例如:提高能源效率的技術,包括提高供能效率方面的技術和用能效率方面的技術;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術;溫室氣體回收利用技術如煤礦甲烷、垃圾填埋沼氣回收技術;廢棄能源回收技術等等。
四、小型CDM項目類型
1 可再生能源項目:規定其最大裝機容量在1.5萬千瓦以內。包括風能、太陽能、水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潮汐能等;既可以是以發電提供電力的形式,也可以是提供動力、機械能的形式。
2 提高能效的項目:其每年最大節能量應在1500萬千瓦時以內。這方面的例子非常多。
3 其他方面的項目:其應具有直接排放溫室氣體、同時其溫室氣體年排放量應少于1.5萬噸CO2。例如,燃料替代項目、垃圾填埋的甲烷回收、煤礦甲烷回收項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