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能源局綜合司發布,關于公開征求《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公告表示:為進一步優化光伏電站開發建設管理,促進光伏發電行業持續高質量發展,我局組織有關單位在《光伏電站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基礎上,修訂形成了《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時間為2021年11月26日至12月25日。
征求意見稿全文如下:
光伏電站開發建設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優化光伏電站開發建設管理,保障光伏電站和電力系統清潔低碳、安全高效運行,促進光伏發電行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電力監管條例》、《國務院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作為公共電源建設及運行的集中式光伏電站管理。
第三條 光伏電站開發建設管理包括規劃和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權重引導、年度開發建設方案確定、項目管理、電網接入、運行監測和市場監督、技術質量管理和安全監管等。
第四條 國家能源局負責全國光伏電站開發建設和運行的監督管理工作。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在國家能源局指導下,負責本地區光伏電站開發建設和運行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負責所轄區域內光伏電站的公平接網、電力消納、及時足額結算等方面的監管工作以及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國家能源局委托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承擔光伏電站建設和運行技術管理和服務工作。電網企業承擔光伏電站并網條件落實、電網接入、調度能力優化等工作,配合能源主管部門分析測算區域內電網消納與接入送出條件。
第二章 規劃和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權重引導
第五條 國家能源局編制全國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確定國家光伏電站開發建設的總體目標和重大布局。
第六條 國家能源主管部門根據可再生能源規劃提出的相關目標,按照責任共擔原則,建立和強化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機制,每年初滾動發布各省權重,同時印發當年和次年消納責任權重,當年權重為約束性指標,各省按此進行考核評估,次年權重為預期性指標。
第三章 確定年度開發建設方案
第七條 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負責做好本省(區、市)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與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之間的上下聯動,根據本省(區、市)可再生能源規劃、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以及區域內電網消納與接入條件等,合理確定光伏電站年度開發建設方案,原則上每年6月底前向社會公布。光伏電站年度開發建設方案可視國家要求,分為保障性并網規模和市場化并網規模。各地分批確定保障性并網項目或者市場化并網項目的,及時向社會公開相關情況。未納入光伏電站年度開發建設方案的項目,電網公司不予辦理電網接入手續。鼓勵各級能源主管部門采取項目庫的管理方式,做好光伏電站項目儲備。
第八條 保障性并網項目鼓勵由省級能源主管部門通過競爭性配置方式優選確定,并由電網企業保障并網。市場化并網項目按照國家和各省(區、市)有關規定執行,電網企業配合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對通過自建、合建共享或購買服務等市場化方式落實并網條件。
第九條 各省光伏電站競爭性配置項目辦法和年度開發建設方案應及時報國家能源主管部門備案。各級能源主管部門要優化營商環境,規范開發建設秩序,不得將配套產業作為項目開發建設的門檻。
第四章 項目管理
第十條 光伏電站項目單位應做好規劃選址、資源測評、建設條件論證、市場需求分析等項目開工前的各項準備工作,重點落實光伏電站項目的電力送出條件和消納市場。
第十一條 光伏電站項目按照《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實行備案管理。各省可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項目備案管理辦法,明確備案機關及其權限以及備案有效期等。備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對項目進行備案,不得擅自增減審查條件,不得超出辦理時限。備案機關應當加強對光伏電站的事中事后監管。
第十二條 光伏電站完成項目備案后,應抓緊落實各項建設條件。已經完成備案并納入年度開發建設方案的,在辦理完成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各項建設手續后方可開工建設,并與電網企業做好配套電力送出工程的銜接。
第十三條 光伏電站項目單位負責電站建設和運營,是光伏電站的安全生產責任主體,必須貫徹執行國家及行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依法加強光伏電站建設運行全過程的安全生產管理,并加大對安全生產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
第十四條 對于各類存量項目應在規定時限內建成投產,對于超出備案有效期而長期不建的項目,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應及時組織清理,對確實不具備建設條件的,應及時予以廢止。
第五章 電網接入管理
第十五條 光伏電站配套電力送出工程應與光伏電站建設相協調。光伏電站項目單位負責投資建設項目場址內集電線路和升壓站工程,原則上電網企業負責投資建設項目場址外配套電力送出工程。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負責做好協調工作。
第十六條 對電網企業建設有困難或規劃建設時序不匹配的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允許發電企業投資建設。發電企業建設配套送出工程應充分進行論證,可以多家企業聯合建設,也可以一家企業建設,多家企業共享。發電企業建設的新能源配套工程,經電網企業與發電企業雙方協商同意,可在適當時機由電網企業依法依規進行回購。
第十七條 電網企業應根據國家光伏電站開發建設的總體目標、各地區光伏電站建設規劃和年度開發建設方案,統籌開展光伏電站配套電網規劃和建設,根據需要采用智能電網等先進技術,提高電網接納光伏發電的能力。各級能源主管部門負責將電網項目納入相應電力規劃。
第十八條 電網企業應按照積極服務、簡捷高效的原則,建立和完善光伏電站項目接網審核和服務程序。項目單位提出接入系統設計報告評審申請后,對于接入系統電壓等級為500千伏及以上的項目,電網企業應于40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回復意見; 對于接入系統電壓等級為110(66)~220(330)千伏的項目,電網企業應于30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回復意見;對于接入系統電壓等級為35千伏及以下的項目,電網企業應于20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回復意見。對于不具備接入條件的項目應說明原因。鼓勵電網企業推廣“新能源云”平臺,服務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
第十九條 電網企業應提高光伏電站配套電網工程相關工作的效率,做到配套電力送出工程與光伏電站項目同步建設,同時投運。確保納入年度開發建設方案的保障性并網和市場化并網項目應當“能并盡并”,不得附加額外條件。
第二十條 電網企業要會同全國新能源消納監測預警中心及時公布各省級區域并網消納情況及預測分析,引導理性投資、有序建設。對項目單位反映的問題,省級電網企業要及時協調、督導和糾正。光伏電站并網后,省級電網企業應及時掌握情況并按月向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報送相關信息。
第二十一條 光伏電站項目應符合國家有關光伏電站接入電網的技術標準,光伏發電系統容配比不應高于1.8:1,涉網設備必須通過經國家認可的檢測認證機構檢測認證,經檢測認證合格的設備,電網企業不得要求進行重復檢測。
第二十二條 電網企業應按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在項目單位提交并網調試申請后15個工作日內,配合開展光伏電站涉網設備和電力送出工程的并網調試、竣工驗收,與項目單位簽訂并網調度協議和購售電合同。
第二十三條 電網企業應采取系統性技術措施,完善光伏電站并網運行的調度技術體系,按照有關規定保障光伏電站安全高效并網運行,保障光伏電站維持合理利用率。
第六章 運行監測與市場監督
第二十四條 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在國家能源局指導下,加強光伏電站建設質量監督管理及運行監管。國家能源局根據建設和運行的實際情況及時完善行業政策、規范和標準體系。
第二十五條 項目主體工程和配套電力送出工程完工后,項目單位應及時組織項目竣工驗收,并將竣工驗收報告報送項目備案機關,抄送國家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
第二十六條 國家能源局適時組織或者委托行業協會、有資質的咨詢機構等,根據相關技術規定對通過竣工驗收并投產運行 1 年以上的重點光伏電站項目以及試點、示范項目的建設和運行情況進行后評價,作為完善行業政策、規范和標準的重要依據。項目單位應按照評價報告對項目設施和運行管理進行必要的改進。
第二十七條 國家能源局依托國家可再生能源項目信息系統開展項目全過程信息監測。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應督促項目單位應按照有關要求,向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報送相關信息。
第二十八條 光伏電站建設運行過程中發生電力事故、電力安全事件和信息安全事件,項目單位和有關參建單位應按相關規定和要求向上級主管單位、有關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以及相關地方政府電力管理等部門報告。
第二十九條 光伏電站的拆除、設備回收與再利用,應符合國家資源回收利用的相關政策,不得造成環境破壞與污染,鼓勵項目單位為設備回收與再利用創造便利條件。
第三十條 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適應本省(區市)實際的具體管理辦法。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根據本辦法,做好光伏電站公平接網、電力消納、及時足額結算等方面的監管。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能源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征求意見時間為2021年11月26日至12月25日。
征求意見稿全文如下:
光伏電站開發建設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優化光伏電站開發建設管理,保障光伏電站和電力系統清潔低碳、安全高效運行,促進光伏發電行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電力監管條例》、《國務院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作為公共電源建設及運行的集中式光伏電站管理。
第三條 光伏電站開發建設管理包括規劃和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權重引導、年度開發建設方案確定、項目管理、電網接入、運行監測和市場監督、技術質量管理和安全監管等。
第四條 國家能源局負責全國光伏電站開發建設和運行的監督管理工作。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在國家能源局指導下,負責本地區光伏電站開發建設和運行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負責所轄區域內光伏電站的公平接網、電力消納、及時足額結算等方面的監管工作以及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國家能源局委托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承擔光伏電站建設和運行技術管理和服務工作。電網企業承擔光伏電站并網條件落實、電網接入、調度能力優化等工作,配合能源主管部門分析測算區域內電網消納與接入送出條件。
第二章 規劃和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權重引導
第五條 國家能源局編制全國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確定國家光伏電站開發建設的總體目標和重大布局。
第六條 國家能源主管部門根據可再生能源規劃提出的相關目標,按照責任共擔原則,建立和強化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機制,每年初滾動發布各省權重,同時印發當年和次年消納責任權重,當年權重為約束性指標,各省按此進行考核評估,次年權重為預期性指標。
第三章 確定年度開發建設方案
第七條 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負責做好本省(區、市)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與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之間的上下聯動,根據本省(區、市)可再生能源規劃、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以及區域內電網消納與接入條件等,合理確定光伏電站年度開發建設方案,原則上每年6月底前向社會公布。光伏電站年度開發建設方案可視國家要求,分為保障性并網規模和市場化并網規模。各地分批確定保障性并網項目或者市場化并網項目的,及時向社會公開相關情況。未納入光伏電站年度開發建設方案的項目,電網公司不予辦理電網接入手續。鼓勵各級能源主管部門采取項目庫的管理方式,做好光伏電站項目儲備。
第八條 保障性并網項目鼓勵由省級能源主管部門通過競爭性配置方式優選確定,并由電網企業保障并網。市場化并網項目按照國家和各省(區、市)有關規定執行,電網企業配合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對通過自建、合建共享或購買服務等市場化方式落實并網條件。
第九條 各省光伏電站競爭性配置項目辦法和年度開發建設方案應及時報國家能源主管部門備案。各級能源主管部門要優化營商環境,規范開發建設秩序,不得將配套產業作為項目開發建設的門檻。
第四章 項目管理
第十條 光伏電站項目單位應做好規劃選址、資源測評、建設條件論證、市場需求分析等項目開工前的各項準備工作,重點落實光伏電站項目的電力送出條件和消納市場。
第十一條 光伏電站項目按照《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實行備案管理。各省可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項目備案管理辦法,明確備案機關及其權限以及備案有效期等。備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對項目進行備案,不得擅自增減審查條件,不得超出辦理時限。備案機關應當加強對光伏電站的事中事后監管。
第十二條 光伏電站完成項目備案后,應抓緊落實各項建設條件。已經完成備案并納入年度開發建設方案的,在辦理完成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各項建設手續后方可開工建設,并與電網企業做好配套電力送出工程的銜接。
第十三條 光伏電站項目單位負責電站建設和運營,是光伏電站的安全生產責任主體,必須貫徹執行國家及行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依法加強光伏電站建設運行全過程的安全生產管理,并加大對安全生產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
第十四條 對于各類存量項目應在規定時限內建成投產,對于超出備案有效期而長期不建的項目,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應及時組織清理,對確實不具備建設條件的,應及時予以廢止。
第五章 電網接入管理
第十五條 光伏電站配套電力送出工程應與光伏電站建設相協調。光伏電站項目單位負責投資建設項目場址內集電線路和升壓站工程,原則上電網企業負責投資建設項目場址外配套電力送出工程。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負責做好協調工作。
第十六條 對電網企業建設有困難或規劃建設時序不匹配的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允許發電企業投資建設。發電企業建設配套送出工程應充分進行論證,可以多家企業聯合建設,也可以一家企業建設,多家企業共享。發電企業建設的新能源配套工程,經電網企業與發電企業雙方協商同意,可在適當時機由電網企業依法依規進行回購。
第十七條 電網企業應根據國家光伏電站開發建設的總體目標、各地區光伏電站建設規劃和年度開發建設方案,統籌開展光伏電站配套電網規劃和建設,根據需要采用智能電網等先進技術,提高電網接納光伏發電的能力。各級能源主管部門負責將電網項目納入相應電力規劃。
第十八條 電網企業應按照積極服務、簡捷高效的原則,建立和完善光伏電站項目接網審核和服務程序。項目單位提出接入系統設計報告評審申請后,對于接入系統電壓等級為500千伏及以上的項目,電網企業應于40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回復意見; 對于接入系統電壓等級為110(66)~220(330)千伏的項目,電網企業應于30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回復意見;對于接入系統電壓等級為35千伏及以下的項目,電網企業應于20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回復意見。對于不具備接入條件的項目應說明原因。鼓勵電網企業推廣“新能源云”平臺,服務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
第十九條 電網企業應提高光伏電站配套電網工程相關工作的效率,做到配套電力送出工程與光伏電站項目同步建設,同時投運。確保納入年度開發建設方案的保障性并網和市場化并網項目應當“能并盡并”,不得附加額外條件。
第二十條 電網企業要會同全國新能源消納監測預警中心及時公布各省級區域并網消納情況及預測分析,引導理性投資、有序建設。對項目單位反映的問題,省級電網企業要及時協調、督導和糾正。光伏電站并網后,省級電網企業應及時掌握情況并按月向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報送相關信息。
第二十一條 光伏電站項目應符合國家有關光伏電站接入電網的技術標準,光伏發電系統容配比不應高于1.8:1,涉網設備必須通過經國家認可的檢測認證機構檢測認證,經檢測認證合格的設備,電網企業不得要求進行重復檢測。
第二十二條 電網企業應按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在項目單位提交并網調試申請后15個工作日內,配合開展光伏電站涉網設備和電力送出工程的并網調試、竣工驗收,與項目單位簽訂并網調度協議和購售電合同。
第二十三條 電網企業應采取系統性技術措施,完善光伏電站并網運行的調度技術體系,按照有關規定保障光伏電站安全高效并網運行,保障光伏電站維持合理利用率。
第六章 運行監測與市場監督
第二十四條 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在國家能源局指導下,加強光伏電站建設質量監督管理及運行監管。國家能源局根據建設和運行的實際情況及時完善行業政策、規范和標準體系。
第二十五條 項目主體工程和配套電力送出工程完工后,項目單位應及時組織項目竣工驗收,并將竣工驗收報告報送項目備案機關,抄送國家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
第二十六條 國家能源局適時組織或者委托行業協會、有資質的咨詢機構等,根據相關技術規定對通過竣工驗收并投產運行 1 年以上的重點光伏電站項目以及試點、示范項目的建設和運行情況進行后評價,作為完善行業政策、規范和標準的重要依據。項目單位應按照評價報告對項目設施和運行管理進行必要的改進。
第二十七條 國家能源局依托國家可再生能源項目信息系統開展項目全過程信息監測。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應督促項目單位應按照有關要求,向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報送相關信息。
第二十八條 光伏電站建設運行過程中發生電力事故、電力安全事件和信息安全事件,項目單位和有關參建單位應按相關規定和要求向上級主管單位、有關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以及相關地方政府電力管理等部門報告。
第二十九條 光伏電站的拆除、設備回收與再利用,應符合國家資源回收利用的相關政策,不得造成環境破壞與污染,鼓勵項目單位為設備回收與再利用創造便利條件。
第三十條 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適應本省(區市)實際的具體管理辦法。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根據本辦法,做好光伏電站公平接網、電力消納、及時足額結算等方面的監管。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能源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