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臨海印發《關于進一步推進清潔能源發展的實施意見》,意見指出到“十四五”期末實現全市風力、太陽能、水電、沼氣發電等清潔能源發電裝機容量100萬千瓦以上,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比重25%以上。
(一)海上風電項目:新增并網裝機30萬千瓦。力爭2021年底完成臺州1號海上風電項目核準,2022年項目開工,2025年建成投運并網;開展其他海上風電項目規劃選址、測風等前期工作。
(二)集中式光伏項目:新增并網裝機20萬千瓦。
(三)分布式光伏項目:新增并網裝機30萬千瓦。
(四)小水電項目:新增并網裝機0.375萬千瓦,2022年建成并網;謀劃開展抽水蓄能電站項目前期工作。
(五)沼氣發電項目:探索1個沼氣發電示范性項目。
臨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推進清潔能源發展的實施意見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認真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新發展理念,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圍繞能源領域“碳達峰碳中和”目標,進一步落實我省“風光倍增計劃”措施,大力發展風力、光伏發電,爭取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比重達到25%,特制定我市進一步推進清潔能源發展的實施意見,并經市第十六屆政府第51次常務會議通過。具體如下:
一、總體思路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屆五中、六中全會精神,圍繞“2030碳達峰、2060碳中和”目標,以能源安全和保障供應為出發點,優化調整能源結構,構建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形成以風、光、水電為主的多元發展新格局,為我市“十四五”清潔能源發展、率先實現能源領域碳達峰作出貢獻。
二、主要目標
總體目標:到“十四五”期末實現全市風力、太陽能、水電、沼氣發電等清潔能源發電裝機容量100萬千瓦以上,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比重25%以上。
(一)海上風電項目:新增并網裝機30萬千瓦。力爭2021年底完成臺州1號海上風電項目核準,2022年項目開工,2025年建成投運并網;開展其他海上風電項目規劃選址、測風等前期工作。
(二)集中式光伏項目:新增并網裝機20萬千瓦。
(三)分布式光伏項目:新增并網裝機30萬千瓦。
(四)小水電項目:新增并網裝機0.375萬千瓦,2022年建成并網;謀劃開展抽水蓄能電站項目前期工作。
(五)沼氣發電項目:探索1個沼氣發電示范性項目。
三、工作措施
(一)持續推進光伏發電項目建設。
1.全面啟動公共建筑、場所建設光伏發電系統。全市有條件的國有建筑物(車站、學校、醫院、場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等)屋頂、停車場應按照“可開發必須開發”的要求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
2.推進工商業和戶用分布式光伏建設。新建工業廠房的投資項目鼓勵配備一定比例的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按照“應上盡上”原則推動既有工商業企業、特色小鎮、開發區(園區)、村(社區)等有條件的建筑物屋頂和停車場建設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在城市和農村,充分利用新農村、移民小區等成片建筑和有條件的居民屋頂建設戶用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
3.鼓勵使用沿海灘涂、廢棄礦山、低丘緩坡等非耕地資源建設光伏發電項目,對不占壓土地、不破壞耕作層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類認定,在年度土地變更調查時予以標注。實施光伏發電用地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制。對光伏發電項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要按照建設用地辦理報批手續。有條件的,可在已經批準或備案的設施農業用地的農業大棚、畜禽舍、養殖水面、溫室等上方架設電池組件,發展“互補”型光伏發電項目。
(二)積極推動風力發電建設。
1.全面啟動臺州1號海上風電項目建設。2021年底明確項目投資業主并完成項目核準,開展電力接入、海洋環境影響評價、通航安全等相關專題評審,辦理陸上和海上施工手續,2022年實現開工建設。
2.積極爭取新增海上風電項目入規。對接上級跟蹤臨海新增海上風電規劃可行性;支持新增項目的前期海上測風、選址等工作,探索利用我市東部沿海資源稟賦建設海上風電,實現我市海上風電規模化發展。
3.適時啟動老舊風電場技術改造升級,提升風力發電裝機容量。遵循企業自愿原則,鼓勵業主單位通過技改、置換等方式,促進風電產業提質增效和循環發展。
(三)穩妥推進小水電發展。
對有條件的水電站,鼓勵開展綠色小水電示范電站創建,打造生態環境優美、周邊社會和諧、運行管理規范、經濟效益良好的示范水電站;積極推進方溪水電站2022年建成并網;謀劃開展抽水蓄能電站項目前期工作。
(四)積極探索新能源高效利用機制。
1.在保障新能源高效消納利用的同時,合理優化區域中光伏、電儲能配比和系統設計,為電力系統提供一定的容量支撐和調節能力。
2.積極開展電站與其他能源相結合的多能互補示范項目、智能微電網示范項目等建設,降低光伏發電的不穩定性,增強與電網融合度,提高能源系統綜合利用率;鼓勵海上風電制氫產業的發展。
(五)加大用能扶持政策。
加大光伏發電在能源消費總量和能耗強度“雙控”考核中的權重。對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企業,在執行有序用電計劃時根據其發電規模予以優先支持,在核算電價時其自發自用發電量不計入階梯電價適用范圍。分布式光伏發電量計入當地政府和用戶節能量,不納入能源消費總量考核,可抵扣企業新上項目用能指標,并可作為用能指標進行交易(具體交易辦法按上級有關文件執行)。
(六)完善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管理。
光伏發電項目主要設備與材料應具備認證證書或質檢報告。光伏發電系統與主要設備的質保期限應當明確,采用的光伏組件、并網逆變器等關鍵設備產品應擁有國家認監委認可的第三方認證機構所提供的認證證書,成套計量箱及元器件應通過3C認證,具有正規產品性能檢測報告,并具備查驗、追溯產品質量條件。工程設計和建設應嚴格執行《既有民用建筑加裝太陽能光伏系統設計導則》《家庭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服務指南》等相關規定。
本文件印發之前已建成的分布式光伏項目,因不符合相關規定要求,應按要求進行整改。
四、職責分工
市發改局:指導推動全市風力、光伏發電項目建設,協調風力、光伏項目建設過程中有關問題;審核新建工業廠房、企業新上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配比分布式光伏并網裝機事宜。
市經信局:負責推動工業領域內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建設,推動小微企業園光伏建設全覆蓋;負責技改項目企業配比分布式光伏并網裝機事宜;分析研判重大項目節能減排相關舉措。
市財政局(國資辦):負責推動市屬國有企業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建設,并提出具體建設目標。
市自然資源規劃局:支持新能源項目建設,配合做好風、光、水、沼氣等發電項目選址、用地等相關工作;明確新出讓工業土地必須配比新能源裝機并網的要求。
市建設局:負責推動建筑領域綠色低碳運行,開展“建筑+能源”行動。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引導節約的建筑用能方式;推動清潔能源尤其是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應用。包括但不限于實施更嚴格的強制性節能設計標準、落實綠色施工標準、提高綠色建材和裝配式建筑應用比例、積極推行建筑光伏一體化等。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做好交通領域節能降耗工作,推動交通領域內分布式光伏系統建設,并提出具體建設目標。
市水利局:負責牽頭做好小水電建設管理工作,督促方溪水電站建成并網。
市農業農村局:負責推動農光互補、漁光互補等主管領域的光伏建設,牽頭開展沼氣項目前期工作,并提出具體建設任務。
市商務局:負責做好商貿領域節能降耗工作,推動商貿領域內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建設,并提出具體建設目標。
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主管領域內節能降耗工作,查處利用分布式光伏項目違法搭建行為。
市市場監管局:加強相關3C認證產品的監督管理,開展能效標識產品檢查,引導企業開展綠色產品認證。
市機關事務中心:負責公共機構節能減排管理工作,推動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公共建筑低碳化運行管理,推動公共建筑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建設,并明確具體建設目標。
市供電公司:協助宣傳用戶側可再生能源建設,優化服務,優化可再生能源并網接入流程。
浙江頭門港經濟開發區、浙江臨海經濟開發區、各鎮(街道):負責推動所屬轄區內清潔能源項目建設,負責做好涉及光伏地面電站、風電、沼氣發電等清潔能源項目的政策處理工作,協調解決項目建設過程中有關問題,協助排摸轄區內分布式光伏、風電等清潔能源項目建設數據。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臨海市清潔能源發展工作領導小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為組長,市府辦副主任、市發改局局長、市機關事務中心主任為副組長,市級有關部門、浙江頭門港經濟開發區、浙江臨海經濟開發區、各鎮(街道)分管領導為成員,加強全市清潔能源發展工作的統一領導和統籌部署。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發改局,市發改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協調推動過程中遇到的有關問題,匯總集中相關數據資料,跟蹤工作進度,定期向領導小組匯報。(詳見附件)
(二)強化宣傳引導。能源工作事關國計民生,大力發展清潔能源更是福澤后代。有關單位要組織開展宣傳動員,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新聞媒體,加大對清潔能源尤其是可再生能源應用前景的認識,提高全社會思想認識,倡導節約用能,形成全社會參與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的良好氛圍。
(三)嚴格考核獎懲。將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列入各單位年度考核,各有關單位要認真履行職責,將清潔能源建設納入議事日程,及時將工作情況按階段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對推動不力、行動遲緩、推諉扯皮的責任單位,由市清潔能源發展工作領導小組進行約談。
本意見自2021年11月20日開始實施。
(一)海上風電項目:新增并網裝機30萬千瓦。力爭2021年底完成臺州1號海上風電項目核準,2022年項目開工,2025年建成投運并網;開展其他海上風電項目規劃選址、測風等前期工作。
(二)集中式光伏項目:新增并網裝機20萬千瓦。
(三)分布式光伏項目:新增并網裝機30萬千瓦。
(四)小水電項目:新增并網裝機0.375萬千瓦,2022年建成并網;謀劃開展抽水蓄能電站項目前期工作。
(五)沼氣發電項目:探索1個沼氣發電示范性項目。
臨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推進清潔能源發展的實施意見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認真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新發展理念,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圍繞能源領域“碳達峰碳中和”目標,進一步落實我省“風光倍增計劃”措施,大力發展風力、光伏發電,爭取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比重達到25%,特制定我市進一步推進清潔能源發展的實施意見,并經市第十六屆政府第51次常務會議通過。具體如下:
一、總體思路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屆五中、六中全會精神,圍繞“2030碳達峰、2060碳中和”目標,以能源安全和保障供應為出發點,優化調整能源結構,構建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形成以風、光、水電為主的多元發展新格局,為我市“十四五”清潔能源發展、率先實現能源領域碳達峰作出貢獻。
二、主要目標
總體目標:到“十四五”期末實現全市風力、太陽能、水電、沼氣發電等清潔能源發電裝機容量100萬千瓦以上,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比重25%以上。
(一)海上風電項目:新增并網裝機30萬千瓦。力爭2021年底完成臺州1號海上風電項目核準,2022年項目開工,2025年建成投運并網;開展其他海上風電項目規劃選址、測風等前期工作。
(二)集中式光伏項目:新增并網裝機20萬千瓦。
(三)分布式光伏項目:新增并網裝機30萬千瓦。
(四)小水電項目:新增并網裝機0.375萬千瓦,2022年建成并網;謀劃開展抽水蓄能電站項目前期工作。
(五)沼氣發電項目:探索1個沼氣發電示范性項目。
三、工作措施
(一)持續推進光伏發電項目建設。
1.全面啟動公共建筑、場所建設光伏發電系統。全市有條件的國有建筑物(車站、學校、醫院、場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等)屋頂、停車場應按照“可開發必須開發”的要求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
2.推進工商業和戶用分布式光伏建設。新建工業廠房的投資項目鼓勵配備一定比例的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按照“應上盡上”原則推動既有工商業企業、特色小鎮、開發區(園區)、村(社區)等有條件的建筑物屋頂和停車場建設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在城市和農村,充分利用新農村、移民小區等成片建筑和有條件的居民屋頂建設戶用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
3.鼓勵使用沿海灘涂、廢棄礦山、低丘緩坡等非耕地資源建設光伏發電項目,對不占壓土地、不破壞耕作層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類認定,在年度土地變更調查時予以標注。實施光伏發電用地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制。對光伏發電項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要按照建設用地辦理報批手續。有條件的,可在已經批準或備案的設施農業用地的農業大棚、畜禽舍、養殖水面、溫室等上方架設電池組件,發展“互補”型光伏發電項目。
(二)積極推動風力發電建設。
1.全面啟動臺州1號海上風電項目建設。2021年底明確項目投資業主并完成項目核準,開展電力接入、海洋環境影響評價、通航安全等相關專題評審,辦理陸上和海上施工手續,2022年實現開工建設。
2.積極爭取新增海上風電項目入規。對接上級跟蹤臨海新增海上風電規劃可行性;支持新增項目的前期海上測風、選址等工作,探索利用我市東部沿海資源稟賦建設海上風電,實現我市海上風電規模化發展。
3.適時啟動老舊風電場技術改造升級,提升風力發電裝機容量。遵循企業自愿原則,鼓勵業主單位通過技改、置換等方式,促進風電產業提質增效和循環發展。
(三)穩妥推進小水電發展。
對有條件的水電站,鼓勵開展綠色小水電示范電站創建,打造生態環境優美、周邊社會和諧、運行管理規范、經濟效益良好的示范水電站;積極推進方溪水電站2022年建成并網;謀劃開展抽水蓄能電站項目前期工作。
(四)積極探索新能源高效利用機制。
1.在保障新能源高效消納利用的同時,合理優化區域中光伏、電儲能配比和系統設計,為電力系統提供一定的容量支撐和調節能力。
2.積極開展電站與其他能源相結合的多能互補示范項目、智能微電網示范項目等建設,降低光伏發電的不穩定性,增強與電網融合度,提高能源系統綜合利用率;鼓勵海上風電制氫產業的發展。
(五)加大用能扶持政策。
加大光伏發電在能源消費總量和能耗強度“雙控”考核中的權重。對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企業,在執行有序用電計劃時根據其發電規模予以優先支持,在核算電價時其自發自用發電量不計入階梯電價適用范圍。分布式光伏發電量計入當地政府和用戶節能量,不納入能源消費總量考核,可抵扣企業新上項目用能指標,并可作為用能指標進行交易(具體交易辦法按上級有關文件執行)。
(六)完善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管理。
光伏發電項目主要設備與材料應具備認證證書或質檢報告。光伏發電系統與主要設備的質保期限應當明確,采用的光伏組件、并網逆變器等關鍵設備產品應擁有國家認監委認可的第三方認證機構所提供的認證證書,成套計量箱及元器件應通過3C認證,具有正規產品性能檢測報告,并具備查驗、追溯產品質量條件。工程設計和建設應嚴格執行《既有民用建筑加裝太陽能光伏系統設計導則》《家庭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服務指南》等相關規定。
本文件印發之前已建成的分布式光伏項目,因不符合相關規定要求,應按要求進行整改。
四、職責分工
市發改局:指導推動全市風力、光伏發電項目建設,協調風力、光伏項目建設過程中有關問題;審核新建工業廠房、企業新上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配比分布式光伏并網裝機事宜。
市經信局:負責推動工業領域內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建設,推動小微企業園光伏建設全覆蓋;負責技改項目企業配比分布式光伏并網裝機事宜;分析研判重大項目節能減排相關舉措。
市財政局(國資辦):負責推動市屬國有企業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建設,并提出具體建設目標。
市自然資源規劃局:支持新能源項目建設,配合做好風、光、水、沼氣等發電項目選址、用地等相關工作;明確新出讓工業土地必須配比新能源裝機并網的要求。
市建設局:負責推動建筑領域綠色低碳運行,開展“建筑+能源”行動。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引導節約的建筑用能方式;推動清潔能源尤其是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應用。包括但不限于實施更嚴格的強制性節能設計標準、落實綠色施工標準、提高綠色建材和裝配式建筑應用比例、積極推行建筑光伏一體化等。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做好交通領域節能降耗工作,推動交通領域內分布式光伏系統建設,并提出具體建設目標。
市水利局:負責牽頭做好小水電建設管理工作,督促方溪水電站建成并網。
市農業農村局:負責推動農光互補、漁光互補等主管領域的光伏建設,牽頭開展沼氣項目前期工作,并提出具體建設任務。
市商務局:負責做好商貿領域節能降耗工作,推動商貿領域內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建設,并提出具體建設目標。
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主管領域內節能降耗工作,查處利用分布式光伏項目違法搭建行為。
市市場監管局:加強相關3C認證產品的監督管理,開展能效標識產品檢查,引導企業開展綠色產品認證。
市機關事務中心:負責公共機構節能減排管理工作,推動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公共建筑低碳化運行管理,推動公共建筑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建設,并明確具體建設目標。
市供電公司:協助宣傳用戶側可再生能源建設,優化服務,優化可再生能源并網接入流程。
浙江頭門港經濟開發區、浙江臨海經濟開發區、各鎮(街道):負責推動所屬轄區內清潔能源項目建設,負責做好涉及光伏地面電站、風電、沼氣發電等清潔能源項目的政策處理工作,協調解決項目建設過程中有關問題,協助排摸轄區內分布式光伏、風電等清潔能源項目建設數據。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臨海市清潔能源發展工作領導小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為組長,市府辦副主任、市發改局局長、市機關事務中心主任為副組長,市級有關部門、浙江頭門港經濟開發區、浙江臨海經濟開發區、各鎮(街道)分管領導為成員,加強全市清潔能源發展工作的統一領導和統籌部署。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發改局,市發改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協調推動過程中遇到的有關問題,匯總集中相關數據資料,跟蹤工作進度,定期向領導小組匯報。(詳見附件)
(二)強化宣傳引導。能源工作事關國計民生,大力發展清潔能源更是福澤后代。有關單位要組織開展宣傳動員,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新聞媒體,加大對清潔能源尤其是可再生能源應用前景的認識,提高全社會思想認識,倡導節約用能,形成全社會參與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的良好氛圍。
(三)嚴格考核獎懲。將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列入各單位年度考核,各有關單位要認真履行職責,將清潔能源建設納入議事日程,及時將工作情況按階段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對推動不力、行動遲緩、推諉扯皮的責任單位,由市清潔能源發展工作領導小組進行約談。
本意見自2021年11月20日開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