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9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布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其中對“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規范新能源產業用地的通知(寧政辦發〔2015〕108號)”進行三項修改:
(一)將“一、嚴格限制新能源產業選址范圍”中的“光伏發電等新能源產業的選址要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布局建設,鼓勵使用荒灘、荒漠等不適宜農業、生態及工業開發的土地,新能源產業的規劃建設不得占用耕地和補充耕地后備資源區”修改為“光伏發電等新能源產業的選址要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前提下布局建設,鼓勵使用荒灘、荒漠等不適宜農業、生態及工業開發的土地,新能源產業的規劃建設不得占用耕地和補充耕地后備資源區,嚴禁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和生態保護紅線”。
(二)將“三、加強光伏電站規劃管理”中的“各地在編制光伏電站開發規劃時,要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總體規劃等相銜接”修改為“各地在編制光伏電站開發規劃時,要與國土空間規劃等相銜接”。
(三)將“四、提高新能源產業用地效率”的整體內容修改為:“對符合光伏電站發展規劃且納入自治區年度指導規模的光伏電站項目,各地要及時辦理用地手續。對利用荒山、荒灘、沙漠等未利用地建設光伏發電項目的,各地要在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和安排年度用地計劃指標時予以傾斜。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要根據國家和自治區相關規定,嚴格控制光伏發電等新能源產業用地規模,縮小建設用地征收轉用范圍。在項目用地預審報批時,光伏扶貧項目和光伏復合項目,只將辦公用房、升壓站、廠區硬化道路等永久用地征收轉用為國有建設用地,光伏方陣用地不再轉用為建設用地。其他光伏發電項目用地,使用未利用地的,光伏方陣用地部分可按原地類認定。使用農用地的,所有用地應當按照建設用地管理。光伏方陣用地可由項目單位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原土地使用者協商賠償后,以租賃或者承包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光伏電站占用農用地的,要優化電池組件布設方式,電池組件離地高度不得低于1.5米。光伏發電等新能源項目建設用地的使用年限確定為25年,光伏方陣用地可由項目單位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原土地使用者租賃或承包使用。在批準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于屆滿前1年申請續期。土地批準機關根據國土空間規劃、產業規劃等具體情況,批復是否同意續期。新能源產業用地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未獲得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無償收回。”
(一)將“一、嚴格限制新能源產業選址范圍”中的“光伏發電等新能源產業的選址要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布局建設,鼓勵使用荒灘、荒漠等不適宜農業、生態及工業開發的土地,新能源產業的規劃建設不得占用耕地和補充耕地后備資源區”修改為“光伏發電等新能源產業的選址要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前提下布局建設,鼓勵使用荒灘、荒漠等不適宜農業、生態及工業開發的土地,新能源產業的規劃建設不得占用耕地和補充耕地后備資源區,嚴禁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和生態保護紅線”。
(二)將“三、加強光伏電站規劃管理”中的“各地在編制光伏電站開發規劃時,要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總體規劃等相銜接”修改為“各地在編制光伏電站開發規劃時,要與國土空間規劃等相銜接”。
(三)將“四、提高新能源產業用地效率”的整體內容修改為:“對符合光伏電站發展規劃且納入自治區年度指導規模的光伏電站項目,各地要及時辦理用地手續。對利用荒山、荒灘、沙漠等未利用地建設光伏發電項目的,各地要在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和安排年度用地計劃指標時予以傾斜。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要根據國家和自治區相關規定,嚴格控制光伏發電等新能源產業用地規模,縮小建設用地征收轉用范圍。在項目用地預審報批時,光伏扶貧項目和光伏復合項目,只將辦公用房、升壓站、廠區硬化道路等永久用地征收轉用為國有建設用地,光伏方陣用地不再轉用為建設用地。其他光伏發電項目用地,使用未利用地的,光伏方陣用地部分可按原地類認定。使用農用地的,所有用地應當按照建設用地管理。光伏方陣用地可由項目單位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原土地使用者協商賠償后,以租賃或者承包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光伏電站占用農用地的,要優化電池組件布設方式,電池組件離地高度不得低于1.5米。光伏發電等新能源項目建設用地的使用年限確定為25年,光伏方陣用地可由項目單位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原土地使用者租賃或承包使用。在批準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于屆滿前1年申請續期。土地批準機關根據國土空間規劃、產業規劃等具體情況,批復是否同意續期。新能源產業用地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未獲得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無償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