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年兩會中,碳達峰、碳中和依然是一個高頻熱詞,代表委員圍繞“雙碳轉型”和綠色發展,提出了許多有洞見的建議和議案。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實現“雙碳”目標是一場廣泛而深刻的變革,也是一項長期任務,既要堅定不移,又要科學有序推進。
全國人大代表、遠景科技集團CEO張雷建議,應盡快推動制定《碳中和法》,保障“雙碳轉型”堅定不移、科學有序。
張雷認為,只有穩定、長效的法律機制才能保障“雙碳”目標堅定不移、科學有序的實現。綠色轉型是一個長期過程,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實現“雙碳”目標,必須立足國情,堅持穩中求進、逐步實現。通過專門的碳中和立法,可避免運動式“降碳”和踩“急剎車”等短期行為。一部總括性、基礎性的立法,也有利于協調各方關系,明確權責關系,落實主體責任,達成國家戰略目標。
此外,張雷在建議中提出,“雙碳”轉型是一種新生現象,目前國家法律體系中,缺乏對碳達峰和碳中和目標的統籌考慮,碳排放管理還處于法律空白。盡管1+N政策體系下,有頂層方案設計,各部門各行業的行動方案也在制定,但這些不具有法律的穩定性、明確性和強制性,需要以法律形式將實現 “雙碳”轉型確立為國家戰略,從國家層面整體推動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為堅定不移、科學有序推進“雙碳”目標提供權威、全面、系統的法治保障。
為此,張雷建議,推動制定《碳中和法》,對碳中和行動進行方向性指引。對涉及碳排放的碳市場、碳技術、碳稅、投資政策、風險預防、公眾參與、懲罰監督等重大事項進行安排。
同時,全面清理現行法律法規中與碳達峰、碳中和工作不相適應的內容,加強法律法規間的銜接協調。在《能源法》、《森林法》、《環境保護法》等法律中,增加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碳排放和碳匯管理等方面內容。
附建議全文:
推動制定《碳中和法》,保障“雙碳轉型”堅定不移、科學有序
全國人大代表、遠景科技集團 CEO 張雷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實現“雙碳”目標是一場廣泛而深刻的變革,也是一項長期任務,既要堅定不移,又要科學有序推進。
只有穩定、長效的法律機制才能保障“雙碳”目標堅定不移、科學有序的實現。綠色轉型是一個長期過程,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實現“雙碳”目標,必須立足國情,堅持穩中求進、逐步實現。通過專門的碳中和立法,可避免運動式“降碳”和踩“急剎車”等短期行為。“雙碳”目標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廣泛而深刻的社會變革,涉及經濟社會發展綠色轉型、產業結構調整和升級、清潔低碳安全高效能源替代、交通運輸和工業體系轉型、綠色低碳科技攻關、標準計量體系完善、國際交流與合作等各個層面,需要處理好發展和減排、整體和局部、長遠目標和短期目標、政府和市場的關系,一部總括性、基礎性的立法,有利于協調各方關系,明確權責關系,落實主體責任,達成國家戰略目標。
“雙碳”轉型是一種新生現象,目前國家法律體系中,缺乏對碳達峰和碳中和目標的統籌考慮,碳排放管理還處于法律空白。盡管1+N政策體系下,有頂層方案設計,各部門各行業的行動方案也在制定,但這些不具有法律的穩定性、明確性和強制性。現有碳減排相關立法涉及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能源法、資源法、清潔生產促進法等多個領域,但大多以行業法為主,受限于其立法范圍和時機,缺乏對“雙碳”轉型的統籌考慮,立法目的和內容無法有效銜接,需要以法律形式將實現 “雙碳”轉型確立為國家戰略,從國家層面整體推動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為堅定不移、科學有序推進“雙碳”目標提供權威、全面、系統的法治保障。
“雙碳”行動是作為全球氣候危機應對的重要舉措,制定《碳中和法》,可主動參與國際公約和應對綠色貿易壁壘,引領國際貿易政策綠色話語權。目前,如英國、日本、歐盟、韓國、美國加州等國家和地區采用立法方式應對氣候變化,歐盟還通過立法形式來征收碳邊境調節稅。我國是能源消費大國,也是二氧化碳排放大國,通過碳中和立法,積極參與多邊貿易、環境等規則制定,可避免一些不公平的貿易競爭,提升中國在國際治理中的綠色影響力和引領作用。
鑒于現有立法不能滿足“雙碳”目標的實現和實際需求,建議:
第一,推動制定《碳中和法》,對碳中和行動進行方向性指引。在《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巴黎協定》等國際公約或協定確立的國際準則和原則前提下,立足國內實際,結合“十四五”規劃、“3060雙碳目標”、2035年遠景目標、2050年遠景展望等,審慎推進國內立法,啟動相關“碳中和”立法工作,這部法律應被定位為碳中和行動領域的基本法、基礎法,對碳排放管理相關問題進行原則性、統領性規定。對涉及碳排放的碳市場、碳技術、碳稅、投資政策、風險預防、公眾參與、懲罰監督等重大事項進行安排。
第二,全面清理現行法律法規中與碳達峰、碳中和工作不相適應的內容,加強法律法規間的銜接協調。對現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修訂,增加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碳排放和碳匯管理等方面內容。比如,在《能源法》中,增加碳中和設定本世紀中葉的時間表和路線圖;可結合《森林法》,從強調森林覆蓋率轉向重視森林蓄積量,在林地產權、林木產權之外,明確林業碳匯的產權歸屬;對《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清潔生產法》《循環經濟促進法》等進行修訂,納入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碳管理、碳移除技術等方面的內容。
第三,碳中和立法要對促進國際合作作出指引性安排。氣候變化是一項跨國界的挑戰,需要在國際社會采取協調行動,以有效補充和加強國家政策。可在氣候變化應對法中,對促進國際合作作出指引性安排,加強區域性、多邊和雙邊國際合作,通過“一帶一路”等載體,增強先進綠色與低碳技術的交流與轉讓,促進綠色基礎設施建設、綠色投資與貿易發展,可有效助力我國實現雙碳目標。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實現“雙碳”目標是一場廣泛而深刻的變革,也是一項長期任務,既要堅定不移,又要科學有序推進。
全國人大代表、遠景科技集團CEO張雷建議,應盡快推動制定《碳中和法》,保障“雙碳轉型”堅定不移、科學有序。
張雷認為,只有穩定、長效的法律機制才能保障“雙碳”目標堅定不移、科學有序的實現。綠色轉型是一個長期過程,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實現“雙碳”目標,必須立足國情,堅持穩中求進、逐步實現。通過專門的碳中和立法,可避免運動式“降碳”和踩“急剎車”等短期行為。一部總括性、基礎性的立法,也有利于協調各方關系,明確權責關系,落實主體責任,達成國家戰略目標。
此外,張雷在建議中提出,“雙碳”轉型是一種新生現象,目前國家法律體系中,缺乏對碳達峰和碳中和目標的統籌考慮,碳排放管理還處于法律空白。盡管1+N政策體系下,有頂層方案設計,各部門各行業的行動方案也在制定,但這些不具有法律的穩定性、明確性和強制性,需要以法律形式將實現 “雙碳”轉型確立為國家戰略,從國家層面整體推動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為堅定不移、科學有序推進“雙碳”目標提供權威、全面、系統的法治保障。
為此,張雷建議,推動制定《碳中和法》,對碳中和行動進行方向性指引。對涉及碳排放的碳市場、碳技術、碳稅、投資政策、風險預防、公眾參與、懲罰監督等重大事項進行安排。
同時,全面清理現行法律法規中與碳達峰、碳中和工作不相適應的內容,加強法律法規間的銜接協調。在《能源法》、《森林法》、《環境保護法》等法律中,增加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碳排放和碳匯管理等方面內容。
附建議全文:
推動制定《碳中和法》,保障“雙碳轉型”堅定不移、科學有序
全國人大代表、遠景科技集團 CEO 張雷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實現“雙碳”目標是一場廣泛而深刻的變革,也是一項長期任務,既要堅定不移,又要科學有序推進。
只有穩定、長效的法律機制才能保障“雙碳”目標堅定不移、科學有序的實現。綠色轉型是一個長期過程,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實現“雙碳”目標,必須立足國情,堅持穩中求進、逐步實現。通過專門的碳中和立法,可避免運動式“降碳”和踩“急剎車”等短期行為。“雙碳”目標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廣泛而深刻的社會變革,涉及經濟社會發展綠色轉型、產業結構調整和升級、清潔低碳安全高效能源替代、交通運輸和工業體系轉型、綠色低碳科技攻關、標準計量體系完善、國際交流與合作等各個層面,需要處理好發展和減排、整體和局部、長遠目標和短期目標、政府和市場的關系,一部總括性、基礎性的立法,有利于協調各方關系,明確權責關系,落實主體責任,達成國家戰略目標。
“雙碳”轉型是一種新生現象,目前國家法律體系中,缺乏對碳達峰和碳中和目標的統籌考慮,碳排放管理還處于法律空白。盡管1+N政策體系下,有頂層方案設計,各部門各行業的行動方案也在制定,但這些不具有法律的穩定性、明確性和強制性。現有碳減排相關立法涉及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能源法、資源法、清潔生產促進法等多個領域,但大多以行業法為主,受限于其立法范圍和時機,缺乏對“雙碳”轉型的統籌考慮,立法目的和內容無法有效銜接,需要以法律形式將實現 “雙碳”轉型確立為國家戰略,從國家層面整體推動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為堅定不移、科學有序推進“雙碳”目標提供權威、全面、系統的法治保障。
“雙碳”行動是作為全球氣候危機應對的重要舉措,制定《碳中和法》,可主動參與國際公約和應對綠色貿易壁壘,引領國際貿易政策綠色話語權。目前,如英國、日本、歐盟、韓國、美國加州等國家和地區采用立法方式應對氣候變化,歐盟還通過立法形式來征收碳邊境調節稅。我國是能源消費大國,也是二氧化碳排放大國,通過碳中和立法,積極參與多邊貿易、環境等規則制定,可避免一些不公平的貿易競爭,提升中國在國際治理中的綠色影響力和引領作用。
鑒于現有立法不能滿足“雙碳”目標的實現和實際需求,建議:
第一,推動制定《碳中和法》,對碳中和行動進行方向性指引。在《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巴黎協定》等國際公約或協定確立的國際準則和原則前提下,立足國內實際,結合“十四五”規劃、“3060雙碳目標”、2035年遠景目標、2050年遠景展望等,審慎推進國內立法,啟動相關“碳中和”立法工作,這部法律應被定位為碳中和行動領域的基本法、基礎法,對碳排放管理相關問題進行原則性、統領性規定。對涉及碳排放的碳市場、碳技術、碳稅、投資政策、風險預防、公眾參與、懲罰監督等重大事項進行安排。
第二,全面清理現行法律法規中與碳達峰、碳中和工作不相適應的內容,加強法律法規間的銜接協調。對現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修訂,增加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碳排放和碳匯管理等方面內容。比如,在《能源法》中,增加碳中和設定本世紀中葉的時間表和路線圖;可結合《森林法》,從強調森林覆蓋率轉向重視森林蓄積量,在林地產權、林木產權之外,明確林業碳匯的產權歸屬;對《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清潔生產法》《循環經濟促進法》等進行修訂,納入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碳管理、碳移除技術等方面的內容。
第三,碳中和立法要對促進國際合作作出指引性安排。氣候變化是一項跨國界的挑戰,需要在國際社會采取協調行動,以有效補充和加強國家政策。可在氣候變化應對法中,對促進國際合作作出指引性安排,加強區域性、多邊和雙邊國際合作,通過“一帶一路”等載體,增強先進綠色與低碳技術的交流與轉讓,促進綠色基礎設施建設、綠色投資與貿易發展,可有效助力我國實現雙碳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