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日前出臺的《關于加快光伏發電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簡稱《措施》)明確,進一步規范光伏資源開發管理,堅持綠色發展、安全發展、智能發展,切實解決光伏發電項目開發建設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加快推進光伏發電項目建設、接網和消納,實現未來3年新增新能源裝機5000萬千瓦的目標。
《措施》從全面有序放開、強化要素保障、實行市場化資源配置、實行快審快批、限期完成項目建設、保障接網消納、建立健全機制七個方面,明確了加快光伏發電發展的12條政策措施。
在全面有序放開方面,一是建立資源圖和項目庫。嚴守“三線一單”,組織各州、市開展光伏發電資源全面清查,統籌資源條件、電力供需、生態環境保護、要素保障等因素,形成資源分布“一張圖”。發揮規劃統籌和引領作用,將光伏發電項目及配套接網工程統一納入國土空間規劃,搭建省級統一管理的項目庫,入庫項目須充分銜接省級和州、市規劃,未入庫項目各州、市不得開發建設。二是創新開發方式。按照“能開全開、能快盡快,依法依規、科學有序”的原則,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全省光伏資源開發的統一管理、合理布局,規范開發行為,組織大型連片資源的優化配置,有關州、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省能源局負責省級規劃編制和組織實施,指導各州、市規劃與省級規劃的銜接,會同各州、市制定年度開發建設方案,提出年度省級重大項目清單。實行項目“即時增補、動態退出”管理方式,確保每年開發規模1500萬千瓦以上,保底不封頂。根據項目成熟度對在庫項目按照在建、新開工、擬建和儲備進行分類管理。
在實行市場化資源配置方面,一是提升資源市場化配置水平。光伏資源開發經營年限上限設為25年,經營期滿由縣級人民政府收回資源開發權并重新組織資源利用開發。堅持市場化配置資源,通過公開、公平競爭方式確定項目業主。競配方案應包括上網電價、發電量、開發時限、投產時限、經營期限、產業帶動、其他利益分配方式等內容。充分發揮以資源換發展的撬動作用,推動光伏電源建設與光伏先進裝備制造業深度融合發展,帶動綠色能源、先進裝備制造、儲能等重點產業發展和招商引資重大項目落地。對工作推進力度大、光伏制造業發展勢頭好的地區,在光伏資源配置上給予傾斜。開發協議或合同一經簽訂,各地、有關部門不得再以利潤分成、電價讓利、繳納保證金或誠意金等任何形式,增加企業成本。各項目業主依法依規開展項目建設,不得倒賣、非法轉讓項目。
二是支持大型基地優先開發。以州、市行政區域為單元,充分發揮大型水電與光伏互補調節作用,重點支持金沙江下游、瀾滄江中下游、紅河流域、金沙江中游、瀾滄江金沙江上游“風光水儲”和曲靖“風光火儲”等6個多能互補基地,爭取3年時間全面開工并基本建成。
三是支持“新能源+鄉村振興”項目建設。積極開展“千村萬戶沐光行動”,鼓勵以“新能源+”和分布式光伏等方式,助力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重點支持以鄉村或村級連片開發建設“新能源+特色產業”、“新能源+生態修復”、“新能源+綠色食品”、“新能源+鄉村旅游”等項目。
《措施》明確提出,同步接網,保障消納。電網企業按照光伏發展項目規劃同步開展前期工作,公示接入點、容量空間和承諾辦理時限。電網企業要加快項目配套接網工程建設,與光伏發電項目建設做好充分銜接,實現同步并網、就近接入、就地消納,優先安排發電,確保電量全額消納。光伏項目按照裝機的一定比例精準配置儲能,鼓勵采用共享模式,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對電網企業建設有困難或規劃建設時序不匹配的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允許發電企業投資建設,緩解新能源快速發展并網消納壓力。發電企業建設的新能源配套工程,經電網企業與發電企業雙方協商同意,可在適當時機由電網企業依法依規進行回購。建立可再生能源配額消納機制,積極開展綠色電力交易,推進電力現貨市場建設,以“配額+市場+電網兜底”模式,保障電量消納。
《措施》從全面有序放開、強化要素保障、實行市場化資源配置、實行快審快批、限期完成項目建設、保障接網消納、建立健全機制七個方面,明確了加快光伏發電發展的12條政策措施。
在全面有序放開方面,一是建立資源圖和項目庫。嚴守“三線一單”,組織各州、市開展光伏發電資源全面清查,統籌資源條件、電力供需、生態環境保護、要素保障等因素,形成資源分布“一張圖”。發揮規劃統籌和引領作用,將光伏發電項目及配套接網工程統一納入國土空間規劃,搭建省級統一管理的項目庫,入庫項目須充分銜接省級和州、市規劃,未入庫項目各州、市不得開發建設。二是創新開發方式。按照“能開全開、能快盡快,依法依規、科學有序”的原則,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全省光伏資源開發的統一管理、合理布局,規范開發行為,組織大型連片資源的優化配置,有關州、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省能源局負責省級規劃編制和組織實施,指導各州、市規劃與省級規劃的銜接,會同各州、市制定年度開發建設方案,提出年度省級重大項目清單。實行項目“即時增補、動態退出”管理方式,確保每年開發規模1500萬千瓦以上,保底不封頂。根據項目成熟度對在庫項目按照在建、新開工、擬建和儲備進行分類管理。
在實行市場化資源配置方面,一是提升資源市場化配置水平。光伏資源開發經營年限上限設為25年,經營期滿由縣級人民政府收回資源開發權并重新組織資源利用開發。堅持市場化配置資源,通過公開、公平競爭方式確定項目業主。競配方案應包括上網電價、發電量、開發時限、投產時限、經營期限、產業帶動、其他利益分配方式等內容。充分發揮以資源換發展的撬動作用,推動光伏電源建設與光伏先進裝備制造業深度融合發展,帶動綠色能源、先進裝備制造、儲能等重點產業發展和招商引資重大項目落地。對工作推進力度大、光伏制造業發展勢頭好的地區,在光伏資源配置上給予傾斜。開發協議或合同一經簽訂,各地、有關部門不得再以利潤分成、電價讓利、繳納保證金或誠意金等任何形式,增加企業成本。各項目業主依法依規開展項目建設,不得倒賣、非法轉讓項目。
二是支持大型基地優先開發。以州、市行政區域為單元,充分發揮大型水電與光伏互補調節作用,重點支持金沙江下游、瀾滄江中下游、紅河流域、金沙江中游、瀾滄江金沙江上游“風光水儲”和曲靖“風光火儲”等6個多能互補基地,爭取3年時間全面開工并基本建成。
三是支持“新能源+鄉村振興”項目建設。積極開展“千村萬戶沐光行動”,鼓勵以“新能源+”和分布式光伏等方式,助力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重點支持以鄉村或村級連片開發建設“新能源+特色產業”、“新能源+生態修復”、“新能源+綠色食品”、“新能源+鄉村旅游”等項目。
《措施》明確提出,同步接網,保障消納。電網企業按照光伏發展項目規劃同步開展前期工作,公示接入點、容量空間和承諾辦理時限。電網企業要加快項目配套接網工程建設,與光伏發電項目建設做好充分銜接,實現同步并網、就近接入、就地消納,優先安排發電,確保電量全額消納。光伏項目按照裝機的一定比例精準配置儲能,鼓勵采用共享模式,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對電網企業建設有困難或規劃建設時序不匹配的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允許發電企業投資建設,緩解新能源快速發展并網消納壓力。發電企業建設的新能源配套工程,經電網企業與發電企業雙方協商同意,可在適當時機由電網企業依法依規進行回購。建立可再生能源配額消納機制,積極開展綠色電力交易,推進電力現貨市場建設,以“配額+市場+電網兜底”模式,保障電量消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