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快光伏發電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為進一步規范光伏資源開發管理,堅持綠色發展、安全發展、智能發展,切實解決光伏發電項目開發建設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加快推進光伏發電項目建設、接網和消納,實現未來3年新增新能源裝機5000萬千瓦的目標,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全面有序放開
(一)建立資源圖和項目庫。嚴守“三線一單”,組織各州、市開展光伏發電資源全面清查,統籌資源條件、電力供需、生態環境保護、要素保障等因素,形成資源分布“一張圖”。發揮規劃統籌和引領作用,將光伏發電項目及配套接網工程統一納入國土空間規劃,搭建省級統一管理的項目庫,入庫項目須充分銜接省級和州、市規劃,未入庫項目各州、市不得開發建設。(省能源局牽頭;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林草局,云南電網公司,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二)創新開發方式。按照“能開全開、能快盡快,依法依規、科學有序”的原則,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全省光伏資源開發的統一管理、合理布局,規范開發行為,組織大型連片資源的優化配置,有關州、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省能源局負責省級規劃編制和組織實施,指導各州、市規劃與省級規劃的銜接,會同各州、市制定年度開發建設方案,提出年度省級重大項目清單。實行項目“即時增補、動態退出”管理方式,確保每年開發規模1500萬千瓦以上,保底不封頂。根據項目成熟度對在庫項目按照在建、新開工、擬建和儲備進行分類管理。(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牽頭;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林草局等部門,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二、強化要素保障
(三)保障用地用林指標。嚴格落實耕地保護和節約集約用地的規定和要求,強化前期選址踏勘論證,光伏復合項目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盡量避讓長期穩定利用耕地,特別是壩區集中連片優質耕地。“十四五”期間每年按照開工建設2000萬千瓦光伏發電項目及配套接網工程,預留建設用地面積計劃指標2000畝、用林面積指標16000畝,根據項目建設實際需求保障,多退少補。涉及年度計劃指標的,納入國家或省級重大項目清單且不涉及違法用地的,用地審批時配置使用國家計劃指標;其他項目用地和違法用地依法完善用地手續的,使用當地當年處置存量土地核算的年度計劃指標。對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依法依規進行清理處置。(省自然資源廳、省林草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四)落實用地用林支持。對符合我省光伏復合項目建設要求和認定標準的項目,利用25度以上耕地(水田除外)或其他農用地布設的光伏方陣,在不破壞耕地耕作層及農用地生產條件和不改變原用地性質的條件下,允許以租賃等方式使用;采用直埋電纜方式敷設集電線路的用地,實行與光伏方陣用地同樣的管理方式;場內道路用地可按照農村道路用地管理。(省自然資源廳、省林草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三、實行市場化資源配置
(五)提升資源市場化配置水平。光伏資源開發經營年限上限設為25年,經營期滿由縣級人民政府收回資源開發權并重新組織資源利用開發。堅持市場化配置資源,通過公開、公平競爭方式確定項目業主。競配方案應包括上網電價、發電量、開發時限、投產時限、經營期限、產業帶動、其他利益分配方式等內容。充分發揮以資源換發展的撬動作用,推動光伏電源建設與光伏先進裝備制造業深度融合發展,帶動綠色能源、先進裝備制造、儲能等重點產業發展和招商引資重大項目落地。對工作推進力度大、光伏制造業發展勢頭好的地區,在光伏資源配置上給予傾斜。開發協議或合同一經簽訂,各地、有關部門不得再以利潤分成、電價讓利、繳納保證金或誠意金等任何形式,增加企業成本。各項目業主依法依規開展項目建設,不得倒賣、非法轉讓項目。(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六)支持大型基地優先開發。以州、市行政區域為單元,充分發揮大型水電與光伏互補調節作用,重點支持金沙江下游、瀾滄江中下游、紅河流域、金沙江中游、瀾滄江金沙江上游“風光水儲”和曲靖“風光火儲”等6個多能互補基地,爭取3年時間全面開工并基本建成。(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牽頭;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林草局、云南電網公司等部門和單位,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七)支持“新能源+鄉村振興”項目建設。積極開展“千村萬戶沐光行動”,鼓勵以“新能源+”和分布式光伏等方式,助力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重點支持以鄉村或村級連片開發建設“新能源+特色產業”、“新能源+生態修復”、“新能源+綠色食品”、“新能源+鄉村旅游”等項目。(各州、市人民政府負責)
四、實行快審快批
(八)簡化審批流程。光伏發電項目實行屬地備案制度,國家級大型光伏基地、“風光水儲”多能互補基地建設項目,跨州、市項目由省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項目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負責項目的組織實施;跨縣、市、區項目由州、市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項目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其他項目由縣、市、區主管部門備案并組織實施。配套接網工程按照電壓等級實行核準或審批管理。提高行政審批效率,開辟綠色通道,土地、林地現場踏勘由省、州市、縣三級行業主管部門聯合開展,實行并行審批。(省發展改革委、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水利廳、省能源局、省林草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五、限期完成項目建設
(九)推動項目加快建設,限期投產。各州、市人民政府應督促項目業主在取得開發權后,1個月內完成項目備案。完成備案后,加快推進項目前期工作,完成時限不得超過2個月,因項目業主自身原因逾期未完成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滿仍未開工建設的,取消備案,收回開發權,項目業主2年內不得參與我省光伏開發建設。裝機規模10萬千瓦及以下項目,開工6個月內應具備投產條件;10萬千瓦以上項目,開工8個月內應具備投產條件。全容量并網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年。因項目業主推進不力,未按照時限要求建成投產的,責令其限期整改。因不可抗力因素(地震、重大自然災害等)影響,項目業主及時向州、市能源主管部門報備的,項目建設周期可順期延長。項目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指導督促項目業主加快推進,對因政府部門工作影響項目建設進度的,通報和約談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各州、市人民政府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配合)
六、保障接網消納
(十)同步接網,保障消納。電網企業按照光伏發展項目規劃同步開展前期工作,公示接入點、容量空間和承諾辦理時限。電網企業要加快項目配套接網工程建設,與光伏發電項目建設做好充分銜接,實現同步并網、就近接入、就地消納,優先安排發電,確保電量全額消納。光伏項目按照裝機的一定比例精準配置儲能,鼓勵采用共享模式,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對電網企業建設有困難或規劃建設時序不匹配的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允許發電企業投資建設,緩解新能源快速發展并網消納壓力。發電企業建設的新能源配套工程,經電網企業與發電企業雙方協商同意,可在適當時機由電網企業依法依規進行回購。建立可再生能源配額消納機制,積極開展綠色電力交易,推進電力現貨市場建設,以“配額+市場+電網兜底”模式,保障電量消納。(云南電網公司等電網企業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配合)
七、建立健全機制
(十一)完善統籌協調機制。充分發揮云南省可再生能源發展和煤電改造升級協調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作用,統籌推進全省光伏項目建設,協調解決項目建設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省發展改革委負責不定期組織研究項目實施過程中的重大問題。省能源局履行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強化上下聯動與左右協同,加強日常動態跟蹤與監管,每月定期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會議,每月牽頭組織對各地在建項目投資進度進行排序,每10天進行1次調度,對投資進度連續3個月排名靠前的進行通報表揚;對年度完成投資靠前的,將區域內次年計劃新開工項目優先納入省級重大項目。省自然資源廳負責項目用地指標保障,加快土地調規與使用土地行政審批。省生態環境廳指導加快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行政審批。省水利廳負責加快水土保持方案行政審批。省林草局負責項目用林指標保障、使用林地行政審批。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工作配合。有關州、市人民政府成立工作領導小組,建立統籌協調機制,將加快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納入州、市人民政府重要議事日程,主要領導親自掛帥,高位推動,壓實責任,確保本行政區域內列入年度建設的項目按期投產。(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牽頭;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配合)
(十二)建立監督檢查機制。各州、市人民政府要督促項目業主按照規定時限推進項目建設,及時報送項目推進情況,確保工程質量與安全。省能源局負責按旬調度,定期監測評價各地目標完成情況,不定期組織開展聯合現場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督促有關州、市人民政府和項目業主認真整改,并將有關情況通報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對項目推進緩慢、責任落實不力、離目標任務差距大的州、市進行通報或約談,并對有關企業進行約談,同時將有關情況報送省人民政府。涉及違法違規的,按照程序移交有關部門嚴肅查處。(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牽頭;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為進一步規范光伏資源開發管理,堅持綠色發展、安全發展、智能發展,切實解決光伏發電項目開發建設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加快推進光伏發電項目建設、接網和消納,實現未來3年新增新能源裝機5000萬千瓦的目標,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全面有序放開
(一)建立資源圖和項目庫。嚴守“三線一單”,組織各州、市開展光伏發電資源全面清查,統籌資源條件、電力供需、生態環境保護、要素保障等因素,形成資源分布“一張圖”。發揮規劃統籌和引領作用,將光伏發電項目及配套接網工程統一納入國土空間規劃,搭建省級統一管理的項目庫,入庫項目須充分銜接省級和州、市規劃,未入庫項目各州、市不得開發建設。(省能源局牽頭;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林草局,云南電網公司,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二)創新開發方式。按照“能開全開、能快盡快,依法依規、科學有序”的原則,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全省光伏資源開發的統一管理、合理布局,規范開發行為,組織大型連片資源的優化配置,有關州、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省能源局負責省級規劃編制和組織實施,指導各州、市規劃與省級規劃的銜接,會同各州、市制定年度開發建設方案,提出年度省級重大項目清單。實行項目“即時增補、動態退出”管理方式,確保每年開發規模1500萬千瓦以上,保底不封頂。根據項目成熟度對在庫項目按照在建、新開工、擬建和儲備進行分類管理。(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牽頭;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林草局等部門,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二、強化要素保障
(三)保障用地用林指標。嚴格落實耕地保護和節約集約用地的規定和要求,強化前期選址踏勘論證,光伏復合項目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盡量避讓長期穩定利用耕地,特別是壩區集中連片優質耕地。“十四五”期間每年按照開工建設2000萬千瓦光伏發電項目及配套接網工程,預留建設用地面積計劃指標2000畝、用林面積指標16000畝,根據項目建設實際需求保障,多退少補。涉及年度計劃指標的,納入國家或省級重大項目清單且不涉及違法用地的,用地審批時配置使用國家計劃指標;其他項目用地和違法用地依法完善用地手續的,使用當地當年處置存量土地核算的年度計劃指標。對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依法依規進行清理處置。(省自然資源廳、省林草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四)落實用地用林支持。對符合我省光伏復合項目建設要求和認定標準的項目,利用25度以上耕地(水田除外)或其他農用地布設的光伏方陣,在不破壞耕地耕作層及農用地生產條件和不改變原用地性質的條件下,允許以租賃等方式使用;采用直埋電纜方式敷設集電線路的用地,實行與光伏方陣用地同樣的管理方式;場內道路用地可按照農村道路用地管理。(省自然資源廳、省林草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三、實行市場化資源配置
(五)提升資源市場化配置水平。光伏資源開發經營年限上限設為25年,經營期滿由縣級人民政府收回資源開發權并重新組織資源利用開發。堅持市場化配置資源,通過公開、公平競爭方式確定項目業主。競配方案應包括上網電價、發電量、開發時限、投產時限、經營期限、產業帶動、其他利益分配方式等內容。充分發揮以資源換發展的撬動作用,推動光伏電源建設與光伏先進裝備制造業深度融合發展,帶動綠色能源、先進裝備制造、儲能等重點產業發展和招商引資重大項目落地。對工作推進力度大、光伏制造業發展勢頭好的地區,在光伏資源配置上給予傾斜。開發協議或合同一經簽訂,各地、有關部門不得再以利潤分成、電價讓利、繳納保證金或誠意金等任何形式,增加企業成本。各項目業主依法依規開展項目建設,不得倒賣、非法轉讓項目。(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六)支持大型基地優先開發。以州、市行政區域為單元,充分發揮大型水電與光伏互補調節作用,重點支持金沙江下游、瀾滄江中下游、紅河流域、金沙江中游、瀾滄江金沙江上游“風光水儲”和曲靖“風光火儲”等6個多能互補基地,爭取3年時間全面開工并基本建成。(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牽頭;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林草局、云南電網公司等部門和單位,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七)支持“新能源+鄉村振興”項目建設。積極開展“千村萬戶沐光行動”,鼓勵以“新能源+”和分布式光伏等方式,助力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重點支持以鄉村或村級連片開發建設“新能源+特色產業”、“新能源+生態修復”、“新能源+綠色食品”、“新能源+鄉村旅游”等項目。(各州、市人民政府負責)
四、實行快審快批
(八)簡化審批流程。光伏發電項目實行屬地備案制度,國家級大型光伏基地、“風光水儲”多能互補基地建設項目,跨州、市項目由省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項目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負責項目的組織實施;跨縣、市、區項目由州、市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項目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其他項目由縣、市、區主管部門備案并組織實施。配套接網工程按照電壓等級實行核準或審批管理。提高行政審批效率,開辟綠色通道,土地、林地現場踏勘由省、州市、縣三級行業主管部門聯合開展,實行并行審批。(省發展改革委、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水利廳、省能源局、省林草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五、限期完成項目建設
(九)推動項目加快建設,限期投產。各州、市人民政府應督促項目業主在取得開發權后,1個月內完成項目備案。完成備案后,加快推進項目前期工作,完成時限不得超過2個月,因項目業主自身原因逾期未完成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滿仍未開工建設的,取消備案,收回開發權,項目業主2年內不得參與我省光伏開發建設。裝機規模10萬千瓦及以下項目,開工6個月內應具備投產條件;10萬千瓦以上項目,開工8個月內應具備投產條件。全容量并網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年。因項目業主推進不力,未按照時限要求建成投產的,責令其限期整改。因不可抗力因素(地震、重大自然災害等)影響,項目業主及時向州、市能源主管部門報備的,項目建設周期可順期延長。項目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指導督促項目業主加快推進,對因政府部門工作影響項目建設進度的,通報和約談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各州、市人民政府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配合)
六、保障接網消納
(十)同步接網,保障消納。電網企業按照光伏發展項目規劃同步開展前期工作,公示接入點、容量空間和承諾辦理時限。電網企業要加快項目配套接網工程建設,與光伏發電項目建設做好充分銜接,實現同步并網、就近接入、就地消納,優先安排發電,確保電量全額消納。光伏項目按照裝機的一定比例精準配置儲能,鼓勵采用共享模式,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對電網企業建設有困難或規劃建設時序不匹配的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允許發電企業投資建設,緩解新能源快速發展并網消納壓力。發電企業建設的新能源配套工程,經電網企業與發電企業雙方協商同意,可在適當時機由電網企業依法依規進行回購。建立可再生能源配額消納機制,積極開展綠色電力交易,推進電力現貨市場建設,以“配額+市場+電網兜底”模式,保障電量消納。(云南電網公司等電網企業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配合)
七、建立健全機制
(十一)完善統籌協調機制。充分發揮云南省可再生能源發展和煤電改造升級協調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作用,統籌推進全省光伏項目建設,協調解決項目建設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省發展改革委負責不定期組織研究項目實施過程中的重大問題。省能源局履行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強化上下聯動與左右協同,加強日常動態跟蹤與監管,每月定期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會議,每月牽頭組織對各地在建項目投資進度進行排序,每10天進行1次調度,對投資進度連續3個月排名靠前的進行通報表揚;對年度完成投資靠前的,將區域內次年計劃新開工項目優先納入省級重大項目。省自然資源廳負責項目用地指標保障,加快土地調規與使用土地行政審批。省生態環境廳指導加快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行政審批。省水利廳負責加快水土保持方案行政審批。省林草局負責項目用林指標保障、使用林地行政審批。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工作配合。有關州、市人民政府成立工作領導小組,建立統籌協調機制,將加快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納入州、市人民政府重要議事日程,主要領導親自掛帥,高位推動,壓實責任,確保本行政區域內列入年度建設的項目按期投產。(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牽頭;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配合)
(十二)建立監督檢查機制。各州、市人民政府要督促項目業主按照規定時限推進項目建設,及時報送項目推進情況,確保工程質量與安全。省能源局負責按旬調度,定期監測評價各地目標完成情況,不定期組織開展聯合現場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督促有關州、市人民政府和項目業主認真整改,并將有關情況通報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對項目推進緩慢、責任落實不力、離目標任務差距大的州、市進行通報或約談,并對有關企業進行約談,同時將有關情況報送省人民政府。涉及違法違規的,按照程序移交有關部門嚴肅查處。(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牽頭;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