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廣東省東莞市人民政府發布公告稱,《橋頭鎮推進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見稿)》于2022年5月5日至2022年5月12日在中國東莞橋頭鎮欄目公開征求意見,期間未收到任何意見,特此公告。
5月5日,東莞市人民政府曾就《橋頭鎮推進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為有效推進全鎮屋頂分布式光伏開發試點工作,全面提升分布式光伏發電的應用水平,大力支持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用推廣,征求意見稿共提出推進分布式光伏規模化應用、完善光伏項目管理工作、創新光伏項目投融資服務、加強光伏并網管理和服務、優化對光伏項目的資源配置、實施新建光伏項目財政補助政策、強化安全責任監管7項政策措施。
其中,在“實施新建光伏項目財政補助政策”方面,文件提出:設立橋頭鎮光伏發電項目專項資金,對橋頭鎮行政區域范圍內已完成報批流程,并于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建成且并網計量的光伏項目,經鎮經濟發展局審核后納入補助范圍(黨政機關、國有及鎮屬企事業單位物業除外),鎮財政對納入補助范圍的項目予以補助,包括裝機補助和發電量補助。
(一)裝機補助對象為建筑物或構筑物業主,標準為15萬元/兆瓦,單個項目不超過30萬元;
(二)發電量補助對象為自建光伏項目的業主,其中,工商業補助標準為0.05元/千瓦時,居民補助標準為0.1元/千瓦時,連續補貼兩年。
(三)光伏建筑一體化示范項目補貼標準為普通項目的1.2倍。
征求意見稿全文如下:
橋頭鎮推進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的若干措施
(征求意見稿)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碳達峰碳中和決策部署,優化調整我鎮能源結構,有效推進全鎮屋頂分布式光伏開發試點工作,全面提升分布式光伏發電的應用水平,大力支持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以下簡稱“光伏項目”)推廣應用,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推進分布式光伏規模化應用。鼓勵充分利用工業園區、企業廠房、物流倉儲基地、公共建筑、停車場和居民住宅等建筑物屋頂、外立面或附屬空閑場地,按照“宜建盡建”原則,積極開展光伏項目建設,因地制宜地實現分布式光伏規模應用,鼓勵實施光伏建筑一體化示范項目。引導建筑業主單位(含使用單位)自建或與專業化機構合作建設屋頂光伏項目,主動協調項目備案、建筑管理等工作,擇優選取先進光伏企業開展項目的建設運營。力爭到2023年底,黨政機關建筑屋頂總面積可安裝光伏發電比例不低于50%;學校、醫院、村(社區)等公共建筑屋頂總面積可安裝光伏發電比例不低于40%;工商業廠房屋頂總面積可安裝光伏發電比例不低于30%;農村居民屋頂總面積可安裝光伏發電比例不低于20%。
二、完善光伏項目管理工作。加強建筑安裝光伏發電設施的安全性評價和管理工作,進一步規范、簡化光伏項目報批流程,明確項目備案、建設、驗收、運維等工作要求。項目主體應在建設前向鎮經濟發展局申請項目備案。項目建成后,項目建設單位應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組織項目驗收。
三、創新光伏項目投融資服務。鼓勵銀行等金融機構探索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采取靈活的貸款擔保方式,加大對光伏項目的信貸支持。鼓勵采用融資租賃方式為光伏發電項目提供一體化融資租賃服務。鼓勵各類基金、保險、信托等與產業資本結合。鼓勵擔保機構對光伏項目開展信用擔保。鼓勵鎮屬企業參與光伏項目開發。
四、加強光伏并網管理和服務。電網企業要簡化光伏項目的并網流程,保障配套電網與光伏項目同步建成投產,優化電網調度運行,保障光伏項目電量全額消納。接入公共電網的光伏項目,其接網工程及接入引起的公共電網改造部分由電網企業投資建設。光伏項目的上網計量和發電計量裝置由電網企業免費提供。
五、優化對光伏項目的資源配置。對實施光伏發電項目的企業,在政策資源、能源供應等方面給予一定的傾斜,優先推薦有關能源資源方面的政策性扶資資金項目,一定的條件下優先保障能源供給。對光伏項目投資納入固定資產投資統計的,實施光伏項目的企業可根據鎮義務教育公辦學位有關政策享受固定資產投資相關優待政策。
六、實施新建光伏項目財政補助政策。設立橋頭鎮光伏發電項目專項資金,對橋頭鎮行政區域范圍內已完成報批流程,并于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建成且并網計量的光伏項目,經鎮經濟發展局審核后納入補助范圍(黨政機關、國有及鎮屬企事業單位物業除外),鎮財政對納入補助范圍的項目予以補助,包括裝機補助和發電量補助。
(一)裝機補助對象為建筑物或構筑物業主,標準為15萬元/兆瓦,單個項目不超過30萬元;
(二)發電量補助對象為自建光伏項目的業主,其中,工商業補助標準為0.05元/千瓦時,居民補助標準為0.1元/千瓦時,連續補貼兩年。
(三)光伏建筑一體化示范項目補貼標準為普通項目的1.2倍。
七、強化安全責任監管。項目主體承擔項目建設、運行安全管理主體責任,負責項目建設過程的施工安全,制定運行和維護技術手冊,定期檢查及維護,保障項目安全運行。鎮經濟發展局積極協調自然資源、住房建設、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部門建立聯合監管機制,嚴把設備和工程質量關。
八、其他。本政策措施自印發之日起實施,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建成并網發電的均可納入適用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