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光伏是一種新的能源利用方式和資源開發模式,具有發電量高、土地占用少、易于其它產業相結合等特點,有利于優化能源消費結構,已逐漸成為能源投資者爭相參與的熱點項目。”在5月25日舉行的海上光伏電站技術、經驗線上研討會上,自然資源部國家海洋技術中心海洋能發展中心副主任崔琳作為受邀演講嘉賓,就“海上光伏用海及海洋環境風險挑戰”等問題進行了專業講解。
“為實現‘碳達峰、碳中和’,我國新能源相關產業的開發顯得極為迫切。以光伏發電為代表的新能源發電項目,將迎來快速發展的局面?!贝蘖战榻B,在《中國2050年光伏發展展望》中,預計至2050年,光伏發電量將占全國發電量的約40%,將成為我國發電量最大的發電方式。這其中,海上光伏因其獨有優勢,將具有廣闊的發展前景。
“中國大陸海岸線長1.8萬公里,按照理論研究,可安裝海上光伏的海域面積約為71萬平方公里,按照1/1000的比例估算,可安裝海上光伏超過70GW?!贝蘖毡硎荆m然水上光伏電站大建設成本比地面光伏電站要高出5%—12%左右,但根據IRENA數據統計,我國光伏發電的平均度電成本比全球光伏的平均度電成本低22.3%,再疊加商業成本模式的不斷發展,未來是能夠實現項目的正向收益的。
“與陸上光伏面臨產能過剩,土地資源緊張等問題相比,海洋水面開闊,能有效避免遮擋,光照利用充分,適合光伏開發。”崔琳表示,水上光伏技術已在湖泊、水庫等多種場景下應用,在發電量、安全性等方面得到了業界認可,而適用于海洋環境的光伏技術正在取得突破,海上光伏電站的建設具備技術可行性。
在海上光伏技術方面,目前全球有60多個國家在積極推進漂浮式光伏(FPV)電站進程,其中有超過35個國家擁有350個漂浮光伏電站。截至2020年8月底,全球漂浮式光伏的累計裝機量達到約2.6GW,盡管基數不大,但預估未來五年的平均增速將超過20%,其中亞洲地區的需求將占到全球需求的2/3。尤其是中國、印度、韓國、泰國和越南等國家,發展速度將更快。
在海上漂浮電站建設方面,目前還處在示范或預商業化階段,荷蘭、挪威、韓國、新加坡等做了很多案例嘗試,開發了相關的技術和海上項目。
國內方面,國家能源集團浙江公司聯合華東院、浙江海洋大學等共同推進的全國首個近海漂浮式光伏試驗方陣,于2021年12月在舟山成功下水;由三峽集團投資開發的淮南潘集150MW光伏發電項目即將竣工。
“資源儲量和技術發展使海上光伏具備規?;_發的潛力,既符合節能減排、能源結構轉型的需求,又契合海洋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的理念,商業化前景廣闊?!贝蘖战榻B,截至2022年5月,我國確權海上光伏用海項目共28個,累計確權面積(構筑物、填海造地、專用航道、錨地及其它開放式、海底電纜通道)共1658.33公頃,其中浙江省確權面積,為770.89公頃,其次是江蘇省,確權面積為473.27公頃,山東省188.37公頃,廣東省133.85公頃,遼寧省91.95公頃;已確權的28個海上光伏項目中,江蘇18個,山東4個,浙江3個,遼寧2個,廣東1個,其他沿海地區沒有。
28個已經確權的海上光伏項目與我國可開發利用的海洋面積相比太少了,為什么會出現這種情況?崔琳認為,原因主要有兩個:一是近十年來國家雖然出臺了多個支持和規范光伏產業發展的政策性文件,但在海上光伏項目用海管理方面目前還缺少相關配套政策;二是浙江、天津、遼寧、山東等少數幾個沿海省市層面雖然出臺過相關政策,但在具體的海上光伏裝機目標、海域空間需求、選址布局、管控要求及管控措施等方面,內容尚不明確,缺乏海上光伏空間布局相關專項規劃。
崔琳介紹,除了頂層規劃,在具體實施層面,海上光伏電站也面臨不少挑戰。比如國內企業缺乏相關經驗,尚未形成成熟可靠的建設方案,面對不同海域的環境差異,單體項目經驗的可復制性低;比如技術處于起步階段,投資收益難以預測;不如項目總體投資量大,缺乏成熟案例指引;比如面對海風、海浪、海冰、海水及鹽霧腐蝕等復雜多變的海洋環境,風險因素多,技術要求高等等。
盡管挑戰很多,但針對各個難點,眾多機構和企業一直在努力探索。比如針對臺風、風暴潮、海冰等海洋災害,國家相關部門正在重點開展主要海區的環境檢測,提高海洋環境和海洋氣象災難災情分析評估、預測及預報技術,建設區域開陽觀測預警減災系統,開展精細化網格預報,提高環境保障能力;針對技術挑戰,很多企業正在開發輕量化、新型環保材料以及防銹、防腐、防生物附著的新涂料以及智能化運維系統等。
“未來的海上光伏將與水產養殖業、制氫等產業結合,實現價值最大化,從而促使市場需求高速增長,使規模化發展成為必然,而規?;l展又會進一步促進度電成本降低,有利于更大規模的普及,進而形成增長閉環。”崔琳認為,海上光伏已成為全球清潔能源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節能減排、全球能源轉型和實現“碳中和”具有重要意義。(注:文章內容由世紀新能源網根據嘉賓現場演講整理,如有疏漏,敬請諒解?。?/sp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