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浙江能源監管辦發布關于征求《華東區域跨省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修訂稿)》意見的函,文件指出,跨省電力中長期交易中以綠色電力產品為標的物,用以滿足電力用戶購買、消費綠色電力需求,并提供相應的綠色電力消費認證的,作為跨省綠電交易。
(一)市場初期,參與跨省綠電交易發電主體為集中式風電和光伏。條件成熟時,逐步擴大至符合條件的其他綠色電力發電企業。
(二)參與跨省綠電交易的市場主體也可以參與其他跨省電力交易。
(三)發電側成交價超過風電、光伏所在省基準電價或者競爭性配置形成的上網電價部分,作為環境溢價,用于體現綠色電力的環境屬性價值。
(四)對于享受國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貼的綠色發電企業,參與綠電交易的電量不再計入其合理利用小時數,不享受國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貼。
(五)必要時,可與其他交易分開組織。
對于風電、光伏發電企業處于相同運行狀態的不同項目批次共用計量點的機組,可按照額定容量比例分攤上網電量。參與跨省綠電交易的風電、光伏共用計量點的,應及時改造,具備分別計量的技術條件。
下載附件:
浙江能源監管辦關于征求《華東區域跨省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修訂稿)》意見的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