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6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下發關于進一步簡化電網項目審批的通知,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碳達峰碳中和重大戰略決策,全面落實自治區第十一次黨代會“兩個率先、兩個超過”目標,加快推進電網項目建設,滿足大規模新能源并網需求,提升電網對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的支撐保障作用,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簡化電網項目審批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治區和各盟市按照管理權限將新建和擴建電源項目納規并經重點用電項目審批后,其配套的電網建設工程按規定同步列入電力發展規劃。(責任部門:自治區能源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電網企業)
二、已建成投運的變電站,在不新增用地和建筑面積、不改變建筑形式和外檐的基礎上進行擴建、增容,不涉及新增用地,辦理項目核準時,不需重復辦理變電站的土地權屬證明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責任部門: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能源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電網企業)
三、對已列入電力發展規劃或自治區重大建設項目清單的電網項目,在納入本地區國土空間規劃后(在國土空間規劃過渡期,由盟市或旗縣承諾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且不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其輸變電線路走廊(含桿、塔基)可不辦理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在衛片執法中,對輸電線路塔基(含桿)、風電塔基不納入土地衛片執法圖斑違法用地核實判定范圍。(責任部門:自治區自然資源廳、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電網企業)
四、自治區充分保障電網項目變電站用地計劃指標,對已列入電力發展規劃或自治區重大建設項目清單的電網項目,使用新增建設用地建設變電站的,其用地計劃指標先審批后核銷。落實變電站補充耕地指標,確保實現占補平衡。(責任部門:自治區自然資源廳、發展改革委、能源局)
五、電網項目的變電站、塔基和桿等工程設施占用草原范圍和屬性以第三次全國國土調查數據進行確定。確需占用草原的,須辦理草原征占用審核審批手續,在依法保障草原所有者、使用者、承包經營者等權益者合法權益并落實到位的基礎上,由旗縣級人民政府與申請單位簽訂補償協議。(責任部門:自治區林草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電網企業)
六、變電站取得劃撥決定書或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后,即日內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一次性繳清相關稅、費的,可同步辦理不動產權證。電網項目不需辦理建筑工程許可審批。(責任部門:自治區自然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
七、各盟市政府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優先落實建設條件,及時完成征占地、房屋動遷、動遷安置補償、青賠清障和交通道路、供排水等配套工程建設工作。(責任部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