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重慶市財政局關于印發《重慶市綠色低碳建筑示范項目和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對既有公共建筑綠色化改造示范項目給予財政補助。示范項目補助資金按照綠色化改造效果核定機構核定的改造面積和碳減排率進行核算,對碳減排率達到25%(含)以上的改造項目按示范面積給予25元/m2的補助資金,碳減排率達到15%(含)至25%的改造項目按示范面積給予15元/m2的補助資金。
渝建綠建〔2022〕17號
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重慶市財政局
關于印發《重慶市綠色低碳建筑示范項目和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住房城鄉建委,兩江新區、重慶高新區、重慶經開區、萬盛經開區、雙橋經開區建設局,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城鄉建設綠色發展和碳達峰、碳中和的重要決策部署,推進我市建筑高質量發展,規范示范項目認定流程和補助資金管理,發揮示范項目在我市的引領和示范作用,促進建設領域低碳發展,根據《關于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見》(中發〔2021〕36號)、《關于推動城鄉建設綠色發展的意見》(中辦發〔2021〕37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我們制定了《重慶市綠色低碳建筑示范項目和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重慶市綠色低碳建筑示范項目和資金管理辦法》
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重慶市財政局
2022年11月2日
重慶市綠色低碳建筑示范項目和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城鄉建設綠色發展和碳達峰、碳中和的重要決策部署,推進我市建筑高質量發展,規范示范項目認定流程和補助資金管理,發揮示范項目在我市的引領和示范作用,促進建設領域低碳發展,根據《關于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見》(中發〔2021〕36號)、《關于推動城鄉建設綠色發展的意見》(中辦發〔2021〕37號)、《重慶市建筑節能條例》等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綠色低碳建筑示范項目”包含綠色建筑示范項目、近零能耗建筑示范項目、可再生能源區域集中供冷供熱示范項目及既有公共建筑綠色化改造示范項目四類。
“綠色建筑示范項目”,是指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取得綠色建筑標識并獲得全國綠色建筑創新獎的項目。
“近零能耗建筑示范項目”,是指滿足國家和我市現行標準有關要求,并列入我市近零能耗建筑示范實施計劃的建設工程項目,包含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零能耗建筑。
“可再生能源區域集中供冷供熱示范項目”,是指在供冷量大于10MW或供暖空調建筑面積大于10萬m2的集中供冷供熱建筑中利用水源熱泵技術(以長江、嘉陵江、烏江、市內其他河流、湖泊、水庫、污水等水體作為冷熱源)進行供冷供熱以及提供生活熱水、利用土壤源熱泵技術進行供冷供熱以及提供生活熱水,并列入我市可再生能源區域集中供冷供熱示范實施計劃的建設工程項目。
“既有公共建筑綠色化改造示范項目”,是指列入我市既有公共建筑綠色化改造示范實施計劃,改造后實現單位建筑面積碳減排率達到15%及以上目標的項目。
本辦法所稱“專項補助資金”,是指市級財政安排專項用于支持綠色低碳建筑示范項目的財政補助資金。
第三條市住房城鄉建委、市財政局負責對申請補助資金的示范項目進行統籌指導和監督管理。
市住房城鄉建委、市財政局委托市建筑節能中心開展綠色低碳示范項目和資金申報資料審核、資料歸檔和統計、配合監督檢查及技術指導等日常管理工作。
市住房城鄉建委、市財政局委托綠色化改造效果核定機構對既有公共建筑綠色化改造示范項目開展資料審查、現場查勘、性能測試以及計算分析等核定工作。
第二章示范項目申報和組織實施
第一節綠色建筑示范項目
第四條申報綠色建筑示范的項目,在獲得全國綠色建筑創新獎一年內,由建設單位或業主單位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提出綠色建筑示范項目申請。
第五條符合申請條件的項目申報綠色建筑示范項目時,應按照附件1提供相關申報材料,由市建筑節能中心進行核查并出具專項補助資金審查意見,市住房城鄉建委會同財政局審核后按相關規定將專項補助資金一次性撥付給示范項目申報單位。
第二節 近零能耗建筑示范項目
第六條申報近零能耗建筑示范的項目,應為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建筑或居住建筑,建筑面積不小于2000 m2,由建設單位或業主單位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提出申請。
第七條申報示范項目時應按照附件2提交相關申報材料,市住房城鄉建委組織專家對申報的示范項目進行評審,評審通過后,列入我市近零能耗建筑示范項目實施計劃,并予以公布。
第八條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由申報單位根據附件2提交驗收評估申請材料,市住房城鄉建委組織專家對示范項目進行驗收評估,并出具驗收評估報告。
第九條出具驗收評估報告后,申報單位按照附件2提交專項資金補助申報資料,市建筑節能中心對示范面積進行核查并出具專項補助資金審查意見,市住房城鄉建委會同財政局審核后按相關規定將專項補助資金一次性撥付給示范項目申報單位。
第三節 可再生能源區域集中供冷供熱示范項目
第十條申報可再生能源區域集中供冷供熱示范的項目,申報單位應為建設單位或能源服務公司。
第十一條申報示范項目時,應根據附件3提交相關申報資料,市住房城鄉建委組織專家進行專項技術審查,審查通過后列入我市可再生能源區域集中供冷供熱示范項目實施計劃,并予以公布。
第十二條示范項目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由申報單位按照附件3提交相關驗收資料,經市建筑節能中心審查合格后組織專家對示范項目進行驗收評估,并出具驗收報告。
第十三條出具驗收報告后,申報單位按照附件3提交專項補助資金申報資料,由市建筑節能中心對機組額定制冷量進行核查并出具專項補助資金審查意見,市住房城鄉建委會同財政局審核后按相關規定將專項補助資金一次性撥付給示范項目申報單位。
第四節既有公共建筑綠色化改造示范項目
第十四條申報既有公共建筑綠色化改造示范的項目,申報單位應為示范項目的所有權人(或其授權委托的使用權人)或改造服務公司。
第十五條申報既有公共建筑綠色化改造示范項目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應為辦公、商場、賓館飯店、醫療衛生和文化教育等公共建筑。實施改造的建筑面積原則上不少于5000m2。
(二)應對建筑的暖通空調系統、電氣照明系統、節水與水資源利用、室內外環境、可再生能源系統、環境友好性及綠色施工等進行綠色化改造。具備條件的,還鼓勵對其圍護結構進行綠色化改造(如門窗性能提升等)。
(三)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實施的項目,建筑物所有權人(或其授權委托的使用權人)應與改造服務公司簽訂合同能源管理合同。
第十六條申報既有公共建筑綠色化改造示范項目時,應根據附件4要求提交相關申報資料。受市住房城鄉建委委托的綠色化改造效果核定機構對基礎數據進行現場核查后,出具核查意見。市住房城鄉建委組織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評審通過后,列入我市公共建筑綠色化改造示范項目實施計劃,并予以公布。
第十七條示范項目完工后,由申報單位組織參建各方主體在區、縣(自治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監督下進行工程驗收。工程驗收合格后,申報單位向市住房城鄉建委申請既有公共建筑綠色化改造面積和碳減排率審核,綠色化改造效果核定機構按《重慶市公共建筑綠色化改造效果核定辦法》對綠色化改造面積和碳減排率進行核定,并出具核定意見書。
第十八條出具核定意見書后,申報單位可按照附件4要求提供專項補助資金申報材料,由市建筑節能中心對申請資料進行核查并出具專項補助資金審查意見,市住房城鄉建委會同財政局審核后按相關規定將專項補助資金一次性撥付給示范項目申報單位。
第五節 其他要求
第十九條綠色低碳建筑示范項目還應符合下列相關要求:
(一)示范項目應嚴格履行基本建設程序,按照有關規定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二)示范項目應設置能耗監測系統,監測系統應與示范項目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示范項目建成后應進行連續性監測;
(三)示范項目應積極參與科技推廣,并根據市住房城鄉建委需要積極配合重大科研項目開展相關研究示范;
(四)示范項目建設單位應積極配合市住房城鄉建委開展宣傳交流,擴大示范效果。
第二十條示范項目實施過程中專項施工圖設計文件有重大變更的,按我市建筑施工圖設計變更管理有關規定執行,并按照示范項目申報要求重新申請評審。
第二十一條申報單位應在示范項目通過專項技術審查后于每季度末向市建筑節能中心和所在區、縣(自治縣)住房城鄉主管部門報送當季度項目進展情況。
市建筑節能中心應建立示范項目工程建設檔案,加強對示范項目進度和質量的檢查,于每季度初書面統計上季度示范項目實施情況及日常管理工作情況并上報市住房城鄉建委。
第二十二條評審專家組由建筑、暖通、電氣、給排水、經濟等專業專家組成,數量為5~9名。評審專家實施回避制度,凡參與申報項目設計、咨詢或其他關聯工作的,不得參加項目評審工作。
第二十三條首次驗收未通過的示范項目,應在半年內完成整改,并重新組織評審。評審仍未通過的,取消示范資格并不得再次申報。
第三章 專項補助資金標準
第二十四條對綠色建筑示范項目給予財政補助。對獲得全國綠色建筑創新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的綠色建筑項目按照建筑面積分別給予60元/m2、40元/m2、20元/m2的補助資金。單個示范項目補助資金總額,分別不得超過400萬元、200萬元、100萬元。
第二十五條對近零能耗建筑示范項目給予財政補助。對申請補助的零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項目按示范面積分別給予200元/ m2、120/m2、80元/m2的補助資金。單個示范項目補助資金總額,分別不得超過400萬元、240萬元、160萬元。
第二十六條對可再生能源區域集中供冷供熱示范項目給予財政補助。區域集中供冷供熱項目(供冷量大于10MW或供能能力≥10萬m2)按照機組額定制冷量進行補貼,補助標準為150元/kW,對同一個示范項目(含分期建設的多個能源站)補助資金總額不得超過1500萬元。
第二十七條對既有公共建筑綠色化改造示范項目給予財政補助。示范項目補助資金按照綠色化改造效果核定機構核定的改造面積和碳減排率進行核算,對碳減排率達到25%(含)以上的改造項目按示范面積給予25元/m2的補助資金,碳減排率達到15%(含)至25%的改造項目按示范面積給予15元/m2的補助資金。
第二十八條 示范項目專項補助資金采取總額控制,對于同一類示范項目,優先補助節能減碳效益更高,示范效應更好的項目,補助資金總額度用完后,對驗收合格項目不再補助。
第二十九條列入實施計劃的示范項目,可按我市綠色金融服務申報相關要求向金融機構申請一系列用于示范項目設計、建造、改造和消費等全生命周期的差別化金融服務。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示范項目建設單位是示范項目工程質量的第一責任單位,對示范工程質量全面負責,嚴格督促診斷、設計、施工等單位落實項目質量安全責任,確保示范項目順利建設。
第三十一條區、縣(自治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強化對示范項目的安全和質量監管;同時應結合示范項目實際,加大支持力度,開辟綠色通道,簡化辦事流程,高效推動示范項目建設。
第三十二條市住房城鄉建委將組織對示范項目的實施、運行情況進行不定期監督檢查,對于示范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單位,市住房城鄉建委將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三條列入實施計劃的示范項目,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其示范資格,不予撥付財政補助資金,對已撥付財政補助資金予以追回,并依法進行處理:
(一)未按備案的施工圖專項設計文件實施,擅自作出重大工程變更的;
(二)未按規定程序和要求組織實施的;
(三)未通過工程驗收且拒不整改或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
(四)拒不配合宣傳交流的;
(五)提供虛假資料,騙取財政補助資金的;
(六)不符合國家和我市相關強制性規定的。
第三十四條有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行政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由市住房城鄉建委、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