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上海市發改委發布《關于進一步完善我市分時電價機制有關事項的通知》。通知指出,一般工商業及其他兩部制、大工業兩部制用電夏季(7、8、9月)和冬季(1、12月)高峰時段電價在平段電價基礎上上浮80%,低谷時段電價在平段電價基礎上下浮60%,尖峰時段電價在高峰電價的基礎上上浮25%。
原文如下:
關于進一步完善我市分時電價機制有關事項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2年12月16日 文號:滬發改價管〔2022〕50號)
國網上海市電力公司,增量配電網企業: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093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深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439號)精神,為充分發揮分時電價信號作用,更好引導用戶削峰填谷,促進新能源消納,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經濟運行,現就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完善分時電價用戶價格機制
(一)峰谷時段劃分
1、一般工商業及其他兩部制、大工業兩部制用電
(1)夏季(7、8、9月)
高峰時段:8:00-15:00、18:00-21:00
平時段:6:00-8:00、15:00-18:00、21:00-22:00
低谷時段:22:00-次日6:00
其中,7月、8月12:00-14:00 為尖峰時段
(2)其他月份
高峰時段:8:00-11:00、18:00-21:00
平時段:6:00-8:00、11:00-18:00、21:00-22:00
低谷時段:22:00-次日6:00
其中,冬季(1月、12月)19:00-21:00為尖峰時段
2、一般工商業及其他單一制用電
高峰時段:6:00-22:00
低谷時段:22:00-次日6:00
(二)峰谷比價水平
1、一般工商業及其他兩部制、大工業兩部制用電
夏季(7、8、9月)和冬季(1、12月)高峰時段電價在平段電價基礎上上浮80%,低谷時段電價在平段電價基礎上下浮60%,尖峰時段電價在高峰電價的基礎上上浮25%。
其他月份高峰時段電價在平段電價基礎上上浮60%,低谷時段電價在平段電價基礎上下浮50%。
2、一般工商業及其他單一制用電
夏季(7、8、9月)和冬季(1、12月)高峰時段電價在平段電價基礎上上浮20%,低谷時段電價在平段電價基礎上下浮45%。
其他月份高峰時段電價在平段電價基礎上上浮17%,低谷時段電價在平段電價基礎上下浮45%。
3、夏季季節性價差不再執行
一般工商業及其他用電、大工業用電夏季季節性價差不再執行。
二、其他事項
(一)居民生活用電、農業生產用電分時電價政策不變,仍按原政策執行。
(二)電力現貨市場運行前,我市直接交易用戶、代理購電用戶按本通知分時電價機制規定的峰谷時段及浮動比例執行;電力現貨市場運行后,市場交易合同未申報用電曲線或未形成分時價格的,以及市場電價峰谷比低于本通知分時電價政策要求的,結算時購電價格按本通知分時電價機制規定的峰谷時段及浮動比例執行。
三、有關要求
(一)市電力公司要做好組織實施,加強政策解釋,及時回應用戶關切,確保分時電價政策平穩實施。
(二)市電力公司要密切跟蹤我市電力系統峰谷特性變化,及時評估分時電價機制執行情況,并按要求向我委反饋。
(三)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執行。原有關政策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2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