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電力公司(EVN)剛剛宣布將停止調動中南太陽能發電廠尚未定價的172.12MW容量部分。
此前,越南政府和工貿部多次發布指令,內容為“EVN根據已簽署的PPA購電協議,依法調動中南太陽能發電廠發電”。 ”
對此,EVN 的代表在工貿部 2016 年 12 月 19 日第 12158/BCT-DTDL 號文件中表示,從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如果發電廠(大型發電廠除外,它們是Decision 2012/QD-TTg 規定的在社會經濟、國防和安全方面具有特殊重要性和與大型電廠合作的電廠,這在經濟、社會、國防和安全方面具有特殊重要性4712/QD-BCT號決議)無購電合同或有購售電合同但已支付電價的決議屆滿,工貿部要求EVN指示相關單位不要調動這些電廠去電發電并入國家電網,除非必要動員,以確保電力供應安全。
此外,EVN認為,在工貿部 2017 年 8 月 3 日第 13/2017/TT-BCT 號通告第 4 條中,越南電力公司在運營時不對發電廠進行臨時付款或付款電費,未正式簽訂購售電合同的,并網發電。
如果由于確保電力供應安全的需要必須動員這些電廠,越南電力集團負責向工業和貿易部報告并與發電廠協調動員和運輸電力。運營和支付發電廠的電費。
“因此,基于上述理由,在沒有定價機制的情況下停止調動Trung Nam-Thuan Nam太陽能發電廠的 172.12 兆瓦容量符合法律規定的法律文件,”EVN 的一位代表說。
同時,2022年10月3日,工貿部發布15號文,對不符合政府激勵機制的過渡性可再生能源項目價格區間計算辦法進行了規定,總理發布了13號決定,第 37 號決定涉及風能和太陽能。隨后,2023 年 1 月 7 日,工貿部發布了關于這些過渡項目價格區間的第 21 號決定。
EVN代表表示,集團于16日要求電力貿易公司(EVN旗下)邀請中南公司前來商討并同意落實15號文及工貿部21號決定。 2023 年 2 月。
據EVN稱,基于15號文第一條第2款b點,Trung Nam公司與EVN旗下電力貿易公司就尚未動員的172MW電廠名單中的172MW進行了交流和約定,出力容量應符合15號文和21號決定的規定。
此外,根據政府于 2013 年 10 月 21 日頒布的第 137/2013/ND-CP 號法令第 26 條第 1 款,詳細說明了《電力法》和《修正案和補充法》的多項條款的實施。 《電力法》多條明確規定:“有固定期限的購售電合同項下的發電價和電力批發價,由購電雙方按照《電力法》規定的辦法約定。工貿部,但不得超過國家主管機構批準的價格范圍。”
在法律文件的基礎上,EVN已要求中南公司緊急審查和準備該項目的法律文件,并參考工貿部2020年12月31日第57號文中指導的電價談判方法。購電協議價格的確定方法。
“截至目前,經過雙方的工作,中南公司正在繼續完成相關文件,以移交給電力貿易公司進行合同談判。在此,Trung Nam公司根據15號文和21號決定向電力貿易公司完成法律文件后,雙方將在工貿部的指導下進行談判,“該代表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