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官方微信消息,山西檢察機關依法對閆文泉涉嫌受賄、國有公司人員失職案提起公訴。
消息稱,日前,山西省能源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閆文泉(副廳級)涉嫌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一案,經山西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朔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閆文泉享有的訴訟權利,并依法訊問了被告人。朔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閆文泉利用擔任陽煤豐喜肥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副書記、黨委書記、執行董事,陽泉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陽煤集團化工產業管理局局長,陽煤化工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山西省煤炭工業廳黨組成員、副廳長,山西省能源局黨組成員、副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在業務承攬、款項結算、職務提拔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作為國有公司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依法應當以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借公務出國之機公款旅游
據山西省紀委監委4月24日通報,山西省能源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閆文泉被“雙開”。通報稱,閆文泉喪失理想信念,背離初心使命,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借公務出國之機公款旅游,收受禮品禮金;違反組織原則,在職工錄用和職務晉升調整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財物,為謀取職務晉升給予他人財物;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業務承攬、職務晉升等方面謀利,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閆文泉嚴重違反黨的組織紀律、廉潔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山西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山西省委批準,決定給予閆文泉開除黨籍處分;由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