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擴建光伏發電項目,一律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基本草原、I級保護林地。近日,省自然資源廳、省農業農村廳、山西省能源局、省林業和草原局聯合下發了《關于加強光伏發電項目用地支持保障的補充通知》(以下簡稱《補充通知》),以進一步規范光伏產業用地。
《補充通知》明確,光伏發電項目用地包括光伏方陣用地(含光伏面板、采用直埋電纜敷設方式的集電線路等用地)和配套設施用地(含變電站及運行管理中心、集電線路、場內外道路等用地),根據用地性質實行分類管理。
《補充通知》指出,光伏方陣用地不得占用耕地,占用其他農用地的,應根據實際合理控制,節約集約用地,盡量避免對生態和農業生產造成影響;涉及使用林地的,須采用林光互補模式,可使用年降水量400毫米以下區域的灌木林地,以及其他區域覆蓋度低于50%的灌木林地,不得采伐林木、割灌及破壞原有植被,不得將喬木林地、竹林地等采伐改造為灌木林地后架設光伏板。鼓勵采用“草光互補”模式。
對于光伏發電項目配套設施用地,《補充通知》要求,按建設用地進行管理,依法依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其中,涉及占用耕地的,按規定落實占補平衡。符合光伏用地標準,位于方陣內部和四周,直接配套光伏方陣的道路,可按農村道路用地管理,涉及占用耕地的,按規定落實進出平衡。其他道路按建設用地管理。
此外,之前規定批準立項的光伏發電項目(包括動工和未動工建設),可按批準立項時用地預審和用地有關意見執行,不得擴大項目用地面積和占用耕地林地草地面積,嚴禁耕地拋荒、撂荒。生態保護紅線內零星分布的已有光伏設施,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管理,嚴禁擴大現有規模與范圍,項目到期后由建設單位負責做好生態修復。
來源:山西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