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監督三庭庭長馬莉莉發布山東法院十大買賣合同糾紛典型案件,涉及“知假買假”要求十倍賠償被駁回、二手平臺買到假貨獲三倍賠償、商品瑕疵風險與擔保、違約金設定等案例。
其中第十個案例為某太陽能公司與某電力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2021年,某組件公司與某電力公司簽訂組件訂貨合同,約定了固定單價以及總價不變,但后期由于產業鏈價格上漲,組件企業要求隨行就市調整價格,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最終法院審理認定光伏組件企業違約并賠付超2億元的違約金。
2021年7月,某電力公司與某太陽能公司簽訂《光伏組件訂貨合同》,約定某太陽能公司向某電力公司提供單價每組1.65元,總價667764286元的光伏組件,用于某電力公司承包的海外項目;合同有效期內單價及總價固定不變;供方隨意終止履行合同義務的,承擔合同額30%的違約責任。因原材料價格波動劇烈等不可抗力的市場因素導致供方無法如期交貨的,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一致且需方同意免除供方違約責任的,需方不得再以供方未履行合同義務為由要求供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
后某太陽能公司以國家實施能耗雙控政策等導致光伏行業原材料價格上漲為由要求上調價格,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某太陽能公司拒絕履行合同。某電力公司另行與案外公司簽訂訂貨合同,共計支出770947005.94元貨款。某電力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某太陽能公司支付違約金200329285.8元。某太陽能公司辯稱,本案應適用情勢變更原則,其不構成違約。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雖然規定了情勢變更原則,但引起本案光伏組件原材料價格劇烈波動的因素包括國家能源雙控的相關政策、美國對新疆光伏企業的制裁等,在合同簽訂之前已經公布或實施。
某太陽能公司作為理性商業主體應當能夠預見由此帶來的影響。參照雙方均認可的PV Infolink網站公布的數據,2021年上半年光伏供應鏈價格的各項數據已經呈現持續上漲的態勢,某太陽能公司在2021年7月20日與某電力公司簽訂訂貨合同時,對價格走勢應有所預判。
雙方當事人自愿將合同的單價及總價約定為固定不變價,任何一方不得主張調整價格。作為一個履行期限較長的合同,價格不予調整對于買賣雙方都存在同樣的商業風險。兩公司作為長期專門從事光伏行業的成熟的商事主體,無論基于何種商業利益的考量作出該約定,自愿承擔可能存在的商業風險,均應信守承諾。因此,情勢變更原則在本案中不適用,某太陽能公司要求合同價格“隨行就市”,既違反合同約定,亦有違誠信,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這個案例被列為典型案例的意義在于,情勢變更原則是為了實現合同正義,對當事人意思自治所作的調整。但這種調整必須限制在非常必要的情形內,即合同嚴守是原則,情勢變更是例外。判斷某一客觀情況的變化是屬于正常的商業風險,還是屬于可引起情勢變更原則適用的“重大變化”,法律無法劃定統一的標準,只能在個案中綜合各方面情況作出具體判斷,不能單純以價格漲跌幅度大小、合同履行難易等簡單判斷。本案中,商品原材料價格參照國際市場價格指數,能源市場作為全球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價格走勢受多重因素的影響,如供需關系、市場預期、國內國際宏觀政策環境等。理性商業主體應當預見到各方面因素帶來的影響,對價格走勢合理預判。并且,合同約定價格不予調整對于買賣雙方都存在同樣的商業風險,故情勢變更原則在本案中不予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