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辦公室印發《關于支持光伏發電產業發展規范使用草原有關工作的通知》,就推動光伏發電產業與退化草原生態修復協同發展給出有關要求。
文件要求,開展光伏項目生態適應性評價,鼓勵在沙漠、戈壁、荒漠及沙化退化鹽堿化草原布局光伏發電項目。明確禁止占用基本草原,占用基本草原以外的,應由各省級林草主管部門合理確定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的鼓勵區、限制區、禁止區,以及相應建設模式和建設要求。
文件明確,“草光互補”光伏發電項目,對不改變草原用途的光伏發電項目,按原地類認定,不需要辦理草原轉建設用地手續。允許用地單位與土地權利人以租賃等方式獲得草原,雙方簽訂補償及租賃協議,報當地縣級自然資源和林草主管部門備案。對于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要求、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的國家大型光伏基地建設范圍項目,加快審核進度。
光伏方陣占用草原不能改變草原地表形態、破壞草地原生植被,除樁基用地外,不硬化地面,鼓勵采用強度高、生態環保的螺旋架構樁基。此外,光伏板方陣建設要考慮沙化退化鹽堿化草原植被生長光熱條件,合理設定光伏板下沿架設最低高度。原則上,年降水量低于250毫米的區域,光伏板下沿高度不低于1米;年降水量250—400毫米的區域,光伏板下沿高度不低于2米。
文件鼓勵光伏發電項目使用草原鼓勵采用“草光互補”模式按照“以水定綠,采用鄉土草種,宜草則草,宜灌則灌,灌草結合”的方式開展生態修復,確保生態修復科學合理。
文件表示,要全面長期評估“草光互補”項目在防治沙化退化鹽堿化草原方面的成效,總結經驗,制定相關標準規程,為規范“草光互補"項目使用草原提供科學支撐。依法查處未批先建、少批多占、批東占西等違法行為。
對比今年3月自然資源部辦公廳、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辦公室、國家能源局綜合司三部委聯合印發的《關于支持光伏發電產業發展規范用地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來看,光伏方陣用地涉及草原部分更加細化,對適建區域、建設模式與建設要求給出了更為詳細的要求。
具體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