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8日,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聯合印發了《關于建立煤電容量電價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3〕1501號)(簡稱“通知”),要求自2024年1月1日起在全國建立煤電容量電價機制,實現了我國電價改革從一部制電價向兩部制電價的重大突破。《通知》中明確規定了省內容量電費的考核機制,并初步要求跨省跨區外送機組按照合約進行考核。為進一步規范容量電費的考核機制,建議明確外送機組對受端省份容量的責任和義務劃分,并針對其義務進行考核,保證獲得容量補償的機組按照調度要求進行頂峰調節,保障電網的安全穩定運行。
我國容量補償考核機制
在新型電力系統中,容量是為保障電力供應和電力系統穩定的系統性商品,由電力調度機構根據系統供需情況,代用戶向公用燃煤機組購買其負荷高峰期間機組的頂峰能力,購買成本由工商業用戶按用電量比例分攤。而獲取容量收益的燃煤機組需要履行其提供頂峰調節能力的義務,如無法按照申報的容量提供調節能力,則需要受到考核,故容量補償機制需要設置相應的考核機制。
《通知》明確了容量補償考核機制,在調節能力上對獲得容量電費補償的煤電機組做出了較為嚴格的要求,要求煤電機組在系統需要時強制性按調度指令調節,采用扣除容量電費和取消獲取容量電費資格的懲罰方式,保障電力供應和調節能力。具體來講,省內煤電機組無法按照調度指令提供申報最大出力的,月內發生兩次扣減當月容量電費的10%,發生三次扣減50%,發生四次及以上扣減100%;對自然年內月容量電費全部扣減累計發生三次的煤電機組,取消其獲取容量電費補償的資格。但針對跨省跨區送電機組,《通知》中僅要求按合同約定履行,未對其容量補償考核機制作出具體要求。
國外容量市場考核機制
目前,我國采用集中式電力市場,與美國電力市場較為類似,故以美國較為成熟的PJM容量市場為例。PJM容量市場的主要交易模型為可靠性定價模型,包括1個基本拍賣市場、3個追加拍賣市場和1個雙邊市場。基本拍賣市場提前3年舉行,PJM根據對3年后的負荷預測,組織容量擁有者競價,以滿足電網3年后的機組容量需求,購買容量的費用根據規則分攤給負荷服務商。追加拍賣市場和雙邊市場主要用于在基本拍賣至執行的三年內,補充無法執行的容量并允許市場主體間進行容量轉讓。
在美國PJM容量市場中,火電受兩種考核的約束,包括可靠性定價模型承諾考核和冬季/夏季調節能力測試。其中,可靠性定價模型承諾考核相當于目前我國容量電價的考核模式,即為在區域電力系統需要時調度申報的容量,如該容量無法使用,則對機組進行相應考核;冬季/夏季調節能力測試則為通過在特定時間段對機組發電能力進行測試和考核,在交付年期間,發電主體根據PJM容量市場規定的發電性能進行夏季/冬季發電能力測試,幫助PJM評估機組是否能夠達到機組承諾的發電量,并依據測試進行考核和計劃調整。
在可靠性定價模型承諾考核中,當PJM市場需要頂峰調節能力的時間段,機組的考核容量為其預期發電能力減去實際發電能力。機組實際發電能力為其電能量輸出加實時儲備調節,其中實時儲備調節包括向其他機組購買的發電能力及和其他機組共享的發電能力;機組預期發電能力為其申報容量乘以全市場實際獲得發電能力(包括外送)與全市場預期發電能力的比例。如考核容量為正數,則機組未完成承諾的發電能力,將受到考核;如考核容量為負數,則機組超額完成承諾的發電能力,將獲得額外補償;如由于計劃停機、地區安全約束、市場報價等原因未達到承諾的發電能力,容量考核或可得到豁免。機組考核費用為考核容量乘以懲罰費率,該費率根據模型計算出的機組凈收益確定,在PJM官方網站中公示。考核機制中扣除的費用將作為額外補償給予超額完成承諾發電能力的機組。
我國容量補償考核機制建議
目前,我國采用容量電價機制,電力調度機構通過固定的容量電費購買煤電機組的有效容量,而容量電價機制中的調節能力考核是保證機制能夠正常運轉的基本要素,該考核與傳統并網運行考核之間沒有相關性也不會互相影響,僅為電能量調度中針對煤電頂峰調節能力的考核。
《通知》中對省內煤電機組的考核機制較為完善,在目前容量電價機制的基礎上,可以基本保障參與容量補償的機組能夠按照調度要求進行調節,保證電力系統的穩定運行。但其對跨省跨區外送煤電機組的考核機制尚未作出明確要求,需要進一步優化和完善,確保跨省跨區外送機組履行容量電費對應的頂峰調節義務。
針對僅外送一省的配套煤電機組,由于受端省份全體工商業用戶分攤了配套電源的容量電費,理應得到配套電源相應的頂峰調節能力。配套電源也有在受端省份需要時,確保受端省份能夠得到頂峰調節服務的義務,該義務中包含協助受端省份監督電網完成頂峰調節調度的義務。建議受端省份根據省內機組的考核機制,對外送機組直接進行考核,不考慮未完成調度指令的外在原因。
針對同時參與省內和外送市場或同時向多個省份送電的煤電機組,目前政策要求為根據送出電量劃分頂峰調節能力責任,但在以廠為單位的頂峰發電量不足的情況下,無法明確是為哪個受端省份提供的頂峰調節能力存在缺口,也就無法明確應由哪個受端省份對機組進行考核,故這類機組的容量費用考核不應按照外送電量劃分容量補償的義務和考核。建議不同受端省份以機組為單位劃分容量補償義務,分別承擔對應機組的容量補償費用,并對其進行針對性考核,該機組也僅對對應省份的頂峰能力調度負責,以明確機組調節責任的歸屬。
針對網對網外送的煤電機組,由于跨省區機組外送的電量相當于將省內電網內的電量送出,故外送機組的送出電量應在送端省份作為用戶主體參與容量費用分攤,并將該分攤費用通過外送價格疏導至受端省份。基于以上容量費用的支付和疏導方式,由于外送機組在分攤送端省份容量補償電費后,將其通過價格疏導至受端省份,這部分是受端省份由于容量補償機制的實施在電能量價格之外多承擔的費用,建議受端省份對網對網外送煤電機組的容量補償考核僅基于機組提供的外送曲線,以該機組送出電量所分攤的容量補償度電價格(即容量補償政策導致的度電成本上升)作為考核對象和考核上限。如機組未完成外送曲線,則在電費中扣除部分或全部機組分攤的送端省份容量補償度電價格,平衡送受兩端系統運行的責任與補償。
隨著我國電力市場逐漸成熟,我國將啟動容量市場機制,其中考核機制應參考美國PJM容量市場的考核方式。建議在容量市場啟動后,允許機組間交易容量合約,并允許機組向其他機組購買在系統調用時的發電能力。在此基礎上,對事后未交易合約且未通過各種方式履行合約的機組進行考核,以最終合約完成情況為基準,考核交易后的合約發電能力與最終履行的發電能力的差值,保證各類機組為電網提供足夠的頂峰發電能力,保障電網系統安全穩定運行。
目前,我國已出臺煤電容量電價政策,通過定價方式反映了煤電機組的容量價值,開啟了向容量市場邁進的步伐。《通知》中,針對省內機組的容量補償考核作出了明確的要求,針對跨省跨區外送機組的考核要求按照合約履行。為規范跨省跨區外送機組履行頂峰調節能力,可參考較為成熟的美國PJM容量市場的考核機制,明確配套電源及網對網外送電源對受端省份的責任和義務劃分,在機組未履行相關義務的情況下,對其進行針對性考核,保證參與容量補償的機組及參與容量費用分攤的用戶權責對等,同時為未來容量市場的啟動奠定堅實的基礎,推動電力市場化改革,助建我國新型電力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