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內蒙古發改委發布新能源消納若干措施,其中指出強化高耗能企業綠電消費責任,推動存量用電負荷綠電替代:加大綠氫替代應用,推動現代煤化工、冶金、化工等行業開展“煤+綠氫”耦合、綠氫冶金、綠氫替代化石能源原料等綠色低碳改造升級。研究對作為燃料使用的綠氫(如氫能重卡使用的綠氫等)不納入盟市能耗總量和強度控制。
全文如下:
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優化節能管理促進新能源消納利用若干措施的通知
內發改環資字〔2023〕1614號
各盟市發展改革委:
為貫徹落實自治區黨委和政府關于緊抓快干推進新能源建設、增強新能源消納能力的重要工作要求,充分發揮好“可再生能源消費不納入能耗總量和強度控制”政策對新能源消納利用的促進作用,結合落實自治區《新能源倍增行動實施方案》《關于促進新能源消納若干舉措》,按照綠電替代“應替盡替、能替早替”的原則,現就優化節能管理、促進新能源消納利用若干措施通知如下。
一、加強項目節能審查源頭把關,鼓勵引導新建高耗能項目高比例使用綠電
(一)加強新建高耗能項目使用綠電的剛性約束。
新建高耗能項目應在節能報告中明確項目用電量中通過電力市場交易或新能源市場化消納等方式使用綠電的比例。自治區和盟市節能審查機關要加強項目節能審查、初審等環節的審核把關,推動新建高耗能項目落實使用綠電的剛性要求。
(二)強化新建“兩高”項目高比例使用綠電政策激勵。
按照重點控制化石能源消費的導向,對《內蒙古自治區堅決遏制“兩高一低”項目盲目發展管控目錄(2023年修訂版)》中用能結構以電力為主且綠電使用比例達到50%以上的新建“兩高”項目,節能審查時在達到能耗強度要求的前提下,不需全額落實能耗量指標。
二、強化高耗能企業綠電消費責任,推動存量用電負荷綠電替代
(三)強化存量高耗能企業綠電消費責任。
現有已建成高耗能企業要力爭按照自治區電力市場新能源電量交易比例上限購買使用綠電。能效低于標桿水平或單位產品能耗未達到限額標準先進值的高耗能企業,要通過電力市場交易、新能源市場化消納等方式,逐步實現高比例使用綠電。
(四)鼓勵地方通過存量用電負荷綠電替代拓展用能空間。
鼓勵支持存量高耗能用電負荷通過電力市場交易、新能源市場化項目直供等方式實施綠電替代,提高綠電使用比例。各地區存量高耗能企業“十四五”期間較2020年新增的綠電消費量,可作為本地區能耗削減量指標,用于化解新上項目能耗強度影響。
(五)鼓勵高耗能企業通過電氣化綠色化改造促進綠電消納挖掘節能潛力。
鼓勵引導用能結構以煤炭、熱力(蒸汽)為主的高耗能企業實施電氣化改造,推動綠電替代化石能源燃料,拓展綠電消納應用空間。加大綠氫替代應用,推動現代煤化工、冶金、化工等行業開展“煤+綠氫”耦合、綠氫冶金、綠氫替代化石能源原料等綠色低碳改造升級。研究對作為燃料使用的綠氫(如氫能重卡使用的綠氫等)不納入盟市能耗總量和強度控制。
三、完善服務監管,強化節能管理與新能源消納利用協調聯動
(六)建立新能源消納利用信息共享和協調服務機制。
自治區節能審查機關加強與能源主管部門的信息共享,定期交流共享批復節能審查意見的通過新能源市場化消納方式使用綠電的項目情況以及批復同意實施的六類新能源市場化消納項目情況,促進源荷相互銜接。對有意愿通過新能源市場化消納方式使用綠電化解能耗強度影響的新建高耗能項目、實施綠電替代削減能耗的存量高耗能企業,需要自治區協調解決相關問題困難的,自治區節能主管部門加強協調服務,會同能源、林草、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和電網企業,合力推動解決綠電消納利用和能耗指標問題。
(七)加強高耗能企業綠電消費監測。
自治區及各盟市節能主管部門會同電網企業,加強對高耗電企業綠電消費量和消費比例的調度監測,分析挖掘綠電消納利用節能潛力。電網企業應定期梳理、公布本地區綠色電力時段分布,有序引導電力用戶更多消費綠電。
(八)優化地區能耗調控方式。
節能目標進展滯后、形勢嚴峻的地區,要按照重點控制化石能源消費的導向,綜合運用擴大綠電消費等方式,進一步提高新上高耗能項目綠電使用比例,加大力度推進存量高載能負荷綠電替代,推動完成節能目標,統籌保障經濟社會發展合理用能。對綠電消費比例高、能效水平先進的高耗能企業用能應予以合理保障。
(九)加強節能事中事后監管。
各級節能主管部門要將高耗能企業使用綠電情況納入節能監察、能源審計、能效診斷等范疇,督促新建高耗能項目按照節能審查意見要求落實綠電消納利用承諾及相關配套措施,提出審計或診斷建議引導高耗能企業提高綠電消納利用水平。對建成投產后實際能耗強度未達到地區標桿值要求的高耗能項目,優先通過擴大綠電消費化解能耗強度影響。
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