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積極參與全球環境與氣候治理,為應對氣候變化挑戰做出了重大戰略部署。全國碳市場自啟動以來發展迅速,成為我國溫室氣體減排和綠色轉型的重要平臺。截至目前,全國碳市場已完成兩個履約周期,市場運行平穩,為我國雙碳目標實現、推動全社會低碳轉型發揮了重要作用。
目前中國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市場雖已重啟,但CCER方法學的發布數量較少,大量碳減排項目未參與碳市場;控排企業可使用CCER抵銷碳排放配額清繳的比例較低,市場主體參與碳市場自愿交易的積極性較差,碳市場活躍度偏低;民間市場主體缺乏參與碳市場自愿交易的途徑,且可參與的交易品種和管理制度不明確;缺乏有效運用全國碳市場應對歐美碳關稅壁壘的政策研究和措施,增加了出口貿易的碳風險;國內綠電、綠證市場與碳市場脫節,需求潛力激發不足。
為推動我國碳市場可持續發展,降低出口企業的碳稅風險,穩定我國對外貿易的基本面,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碳中和,提出以下建議:
一、擴大自愿減排交易覆蓋范圍,積極鼓勵民間市場主體交易
建議結合全國碳市場的需求,盡快增加CCER方法學的發布數量。目前僅公布了造林碳匯、紅樹林植被修復、并網海上風力發電和并網光熱發電四種CCER方法學,仍有大量減排項目未被納入。建議盡快增加發布如草地碳匯、充電樁綠電、光儲充、綠氫等多個種類的CCER方法學,推進CCER方法學覆蓋更多行業和領域的碳減排項目,以滿足不斷增長的碳減排需求。
建議設立國家級碳普惠管理和交易平臺,作為全國統一的碳普惠交易場所,為公眾和小微企業提供便捷、高效的碳普惠交易服務。同時配套制定出臺國家級碳普惠管理辦法,明確碳普惠交易的目標、規則和要求,規范碳普惠市場的運行管理。國家級碳普惠管理和交易平臺的設立以及碳普惠管理辦法的出臺可與CCER市場形成補充。同時,積極鼓勵民間市場主體參與自愿減排交易市場,構建一個更加完善、活躍的碳市場體系。
二、堅持碳市場制度的守正創新,進一步健全完善全國碳市場
建議逐步擴大全國碳市場行業覆蓋范圍,盡快將電力行業之外的其他工業行業納入全國碳交易體系。建立統一規范的碳排放統計核算體系,強化全國碳市場數據質量監管機制,完善全國碳市場的法規和制度建設。積極參與基于《巴黎協定》的國際碳市場雙邊或多邊市場機制的合作聯通,提升中國碳市場的全球影響力。
三、適度提高全國碳市場控排企業每年可使用CCER抵銷碳排放配額清繳的比例,加強綠電、綠證與碳市場的銜接
目前控排企業每年可使用CCER抵銷碳排放配額清繳的比例僅為5%,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CCER的市場需求和企業的減排動力。建議將CCER抵銷碳排放配額清繳的比例提升為10%,促進CCER市場的活躍度,進一步推動自愿減排市場的發展。
加強綠電、綠證與碳核算和碳市場管理的銜接,將綠電、綠證納入統一規范的碳排放核算體系,逐步明確在重點排放行業企業、重點產品碳排放核算制度規則中應用綠電、綠證的具體核算方式。并盡快開展扣除綠電、綠證的修正電網排放因子的核算研究,以滿足不同應用場景的碳核算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