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河南證監局發布關于對許繼電氣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并對孫繼強、許濤、王斐、萬桂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經查,許繼電氣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1.信息披露管理不到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不完備,重大信息內部報告制度落實不到位,對部分銷售項目未及時履行內部信息報告義務。
2.內控管理不到位。公司合同管理、印章管理等內控制度不健全,執行不到位,部分合同簽訂日期、合同編號等內容不完整,未嚴格履行審批、簽署程序,部分合同用印未嚴格執行用印流程。會計管理制度執行不到位。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十條規定和《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證監會公告〔2018〕29號)第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公司董事長孫繼強、總經理許濤、財務總監王斐、董事會秘書萬桂龍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五十二條規定,河南證監局決定對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對孫繼強、許濤、王斐、萬桂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另據國際能源網/風電頭條(微信號:wind-2005s)了解,5月6日,許繼電氣發布公告稱,公司董事會近日收到董事長孫繼強先生提交的書面辭職報告,因工作變動,孫繼強先生提出辭去公司董事長、董事及董事會專門委員會的相關職務。辭去以上職務后,孫繼強先生不再擔任公司任何職務。
詳情如下:
關于對許繼電氣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并對孫繼強、許濤、王斐、萬桂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許繼電氣股份有限公司,孫繼強、許濤、王斐、萬桂龍:
經查,許繼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1.信息披露管理不到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不完備,重大信息內部報告制度落實不到位,對部分銷售項目未及時履行內部信息報告義務。
2.內控管理不到位。公司合同管理、印章管理等內控制度不健全,執行不到位,部分合同簽訂日期、合同編號等內容不完整,未嚴格履行審批、簽署程序,部分合同用印未嚴格執行用印流程。會計管理制度執行不到位。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十條規定和《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證監會公告〔2018〕29號)第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公司董事長孫繼強、總經理許濤、財務總監王斐、董事會秘書萬桂龍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五十二條規定,我局決定對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對孫繼強、許濤、王斐、萬桂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們應充分吸取教訓,加強證券法律法規學習,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內部控制,切實提高信息披露質量和規范運作水平,杜絕此類事件再次發生,并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報送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河南證監局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