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ST愛康披露公告稱,公司及實際控制人鄒承慧收到證監會下發的《立案告知書》,因公司及實際控制人鄒承慧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證監會決定對公司及實際控制人鄒承慧立案。
據了解,6月4日,ST愛康曾在公告中表示,因未充分向投資者披露公司生產經營風險和內部控制風險,相關回復不準確、不完整,公司其及兩名相關責任人被警示。
《警示函》顯示,ST愛康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互動易回答投資者關于“公司是否有ST風險”提問時,直接回復“目前公司不存在被ST的風險”,未充分向投資者披露公司生產經營風險和內部控制風險,相關回復不準確、不完整。
ST愛康該行為違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規定。公司董事長鄒承慧(代行董事會秘書職責)、董事兼高級副總裁田野違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四條、第五十一條規定,對上述行為承擔主要責任。
依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二條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其分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