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2日,河南許昌襄城縣先進制造業開發區共享儲能電站項目EPC招標公告。公告顯示,總建設規模為30MW/120MWh。
項目采用磷酸鐵鋰電池組作為儲能介質,電池集成于標準集裝箱內,儲能集裝箱采用模塊化設計,內部集成儲能電池、BMS、溫控、配電、消防和照明等子系統,共計22套電池預制艙。升壓變流預制艙采用戶外布置,升壓變流預制艙含PCS和升壓變壓器,布置于標準集裝箱內,共計22套升壓變流一體預制艙。項目總投資約22581.05萬元。折合單價約為1.881元/Wh。
原文如下:
XZ【2024】025號襄城縣先進制造業開發區共享儲能電站項目EPC(不見面開標)-招標公告
襄城縣先進制造業開發區共享儲能電站項目EPC,已由襄城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項目代碼:2310-411025-04-01-642104)批準建設。招標人為襄城縣譽盛科技有限公司,建設資金為自籌資金,項目已具備招標條件。現就襄城縣先進制造業開發區共享儲能電站項目EPC進行公開招標。
一、項目概況與招標范圍
1.1招標編號:XZ【2024】025號
1.2項目概況:本項目總用地面積24729.85平方米,約合37.09畝,總建設規模為30MW/120MWh。根據項目具體情況,為方便設備布置和系統接入,可將儲能系統分為多個子系統。儲能電池采用集裝箱戶外布置,采用磷酸鐵鋰電池組作為儲能介質,電池集成于標準集裝箱內,儲能集裝箱采用模塊化設計,內部集成儲能電池、BMS、溫控、配電、消防和照明等子系統,共計22套電池預制艙。升壓變流預制艙采用戶外布置,升壓變流預制艙含PCS和升壓變壓器,布置于標準集裝箱內,共計22套升壓變流一體預制艙。項目總投資約22581.05萬元。
1.3項目建設地點:許昌市襄城縣襄業路與首山大道交叉口西北側。
1.4招標范圍:包括設計工作(前期設計工作、施工圖設計、施工圖預算、竣工圖設計等)、施工總承包,設備供貨、對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造價,質量缺陷責任期內的缺陷修復等相關工作全面負責,且通過施工及環保驗收等工作。
1.5質量:設計質量要求:各階段設計成果符合國家、省、市有關文件規定的內容及深度;施工質量要求:合格(符合國家現行的驗收規范和標準);
1.6工期要求:工程總承包工期建設周期為2年(各階段實施計劃按照招標人安排執行)
1.7標段劃分:本項目共設一個工程總承包標段。
1.8招標控制價:以發改委批復概算金額,作為限額設計上限;設計、建筑安裝工程費以最終財政或第三方審計機構評審金額為基數,招標控制費率為100%。
二、投標人資格要求
資格要求:
2.1投標人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和合法經營資格,并具有有效的營業執照(如投標人為聯合體,聯合體各方均應滿足該條件)。
2.2投標人需具備以下資質:
(1)須具備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及以上資質和國家能源局頒發的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四級及以上,且具備有效的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并在人員、設備、資金等方面具有相應的能力。
(2)投標人須具備工程設計綜合甲級資質或具備工程設計電力行業乙級及以上資質。
2.3人員要求:
(1)投標人擬派項目負責人(施工項目負責人)應具備機電工程專業壹級注冊建造師資格,具有有效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未擔任其他在施建設工程項目的項目負責人。
(2)投標人擬派項目設計負責人應須具備注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
(3)擬派項目負責人、設計負責人在中標后無正當理由不得更換。
2.4信譽要求:
(1)投標人沒有處于被各級行政主管部門取消投標資格的處罰期內;(投標人需出具聲明函)
(2)投標人沒有處于被責令停業, 財務被接管、凍結、破產狀態;(投標人需出具聲明函)
(3)投標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國”網站(.cn )失信被執行人、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未被列入“信用河南”網站失信懲戒對象,以及未被“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 統”網站(.cn )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失信黑名單;(招標人、代理機構或評標專家委員會評標現場查詢)。信用信息查詢記錄和證據留存具體方式:經評標專家委員會確認的查詢結果網頁截圖作為查詢記錄和證據,與其他文件一并保存;
注:若投標人為聯合體,各方成員均應滿足(1)、(2)、(3)點要求。
2.5、聯合體要求
本項目接受聯合體投標,聯合體成員數量不超過2名。聯合體投標人應滿足以下要求:
(1)聯合體各方必須按招標文件提供的格式簽訂聯合體協議書,明確聯合體牽頭人和各方的權利義務和職責分工;
(2)若聯合體投標人有兩家及以上成員共同承擔相同設計專業或施工專業任務的,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聯合體相應專業的資質等級;
(3)通過資格后審的聯合體,其各方組成結構或職責,以及財務能力、信譽情況等資格條件不得改變;
(4)聯合體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義單獨或加入其他聯合體在同中參加資格后審;聯合體中標后,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為履行合同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5)聯合體的牽頭人應被授權作為聯合體各方的代表,具有投資融資實力,承擔責任和接受指令,并負責整個合同的全面履行和接受本工程款的支付。
2.9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為同一個人的兩個及兩個以上法人,母公司、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等,不得在本項目中同時投標;組成同一聯合體申請的除外。(投標人需出具聲明函)
3.0本次招標實行資格后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