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能源局關于進一步規范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電力業務許可管理的通知》(國能發資質規〔2023〕67號)要求,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運營企業申請電力業務許可證時,其生產運行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的任職資格和工作經歷應符合《電力業務許可證管理規定》要求。項目由專業運維公司或企業(集團)內部關聯企業統一管理的上述人員中,技術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可在不同省份項目間兼任,生產運行負責人只能在同一省份不同項目間兼任,其他情況不得兼任。
截至2024年8月21日,上海市、安徽省共有150家發電企業存在管理人員違規兼任問題(詳見下表)。請各問題企業于2024年10月7日前完成變更,逾期未變更的,我局將按照許可條件未保持情況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