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國家能源局印發《關于支持電力領域新型經營主體創新發展的指導意見》,從完善調度運行管理、鼓勵平等參與電力市場、優化市場注冊、完善市場交易機制、做好計量結算等方面,提出了促進新型經營主體創新發展的相關措施。
1、兩類新型經營主體
1)單一技術類:主要包括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風電、儲能等分布式電源和可調節負荷。
2)資源聚合類:主要包括虛擬電廠(含負荷聚合商)、智能微電網等。
2、新型經營主體豁免申領電力業務許可證
考慮新型經營主體的發供用電行為相對簡單,管理方式可以更加靈活,《指導意見》明確除另有規定外,新型經營主體豁免申領電力業務許可證。
此外,為進一步提升新能源就近就地消納水平,提高企業綠電消費國際認可程度,《指導意見》提出探索建立通過新能源直連增加企業綠電供給的機制。
之前,電網公司要求分布式光伏項目的發電量,只能在廠區紅線內消納,不能直接向紅線范圍外用電戶銷售。
《指導意見》出臺后,企業可以通過注冊電力新型經營主體,將分布式光伏項目的發電量,在同一配電臺區內,賣給場區紅線范圍外的用電戶,即完全實現隔墻售電!
3、對新型經營主體相關要求
1)要實現“四可”
加快推動新型經營主體實現可觀、可測、可調、可控。
鼓勵虛擬電廠聚合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風電、新型儲能、可調節負荷等資源,為電力系統提供靈活調節能力。
為避免地方設置過高的準入門檻,同時考慮電力系統實際調節需要,提出鼓勵調節容量5兆瓦及以上、滿足相應技術指標要求的新型經營主體提供電能量和輔助服務,同時結合地方已有實踐,具備條件的地區也可以進一步降低調節容量要求。
2)公平承擔相關費用
按有關規定公平承擔偏差結算和不平衡資金分攤等相關費用,繳納輸配電價、系統運行費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
4、對新型經營主體的相關支持和保障
1)市場注冊方面
各地電力交易機構為新型經營主體設置注冊類別,不得增設注冊門檻,同時為簡化注冊流程,便利新型經營主體辦理市場注冊手續,鼓勵資源聚合類新型經營主體及其被聚合資源集中辦理注冊手續。
2)交易機制方面
考慮新型經營主體主要接入配電網,為釋放更準確的節點價格信號,更大程度激勵新型經營主體響應市場價格參與系統調節,提出要探索電力現貨市場出清節點向更低電壓等級延伸,推動電力市場價格信號以適當方式向社會披露,以更好引導新型經營主體投資建設。
3)計量結算方面運營機構按照新型經營主體參與的交易類型(電能量或輔助服務)做好結算服務,同時為保障結算資金安全,資源聚合類新型經營主體暫由電網企業清分結算到戶。
此外,新型經營主體“平等”參與電力市場,即新型經營主體需按有關規定公平承擔偏差結算和不平衡資金分攤等相關費用,繳納輸配電價、系統運行費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或許,拋卻“過網費”概念,以現行輸配電價政策代行之,將成為能源局與電網的共同默契。
2017年10月,國家發改委、能源局發布《關于開展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試點的通知》,提出組織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試點,標志著隔墻售電正式啟動。文件中指明:“過網費”是指電網企業為回收電網網架投資和運行維護費用,并獲得合理的資產回報而收取的費用,其核算在遵循國家核定輸配電價基礎上,應考慮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雙方所占用的電網資產、電壓等級和電氣距離。分布式發電“過網費”標準按接入電壓等級和輸電及電力消納范圍分級確定。
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試點項目中,“過網費”由所在省(區、市)價格主管部門依據國家輸配電價改革有關規定制定,并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過網費”核定前,暫按電力用戶接入電壓等級對應的省級電網公共網絡輸配電價(含政策性交叉補貼)扣減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所涉最高電壓等級的輸配電價。2019年,國家發改委、能源局聯合公布了首批26個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試點名單,26個試點區域集中在湖北、河南、山西、黑龍江、天津、江蘇、寧夏、河北、陜西和安徽等十省份。2022年9月29日,浙江發布了我國首部地方性電力法規《浙江省電力條例》,提出分布式發電企業可以與周邊用戶按照規定直接交易,并于2023年1月1日開始實施。浙江成為首個“隔墻售電”政策落地的省份。就全國范圍而言,隔墻售電提出以來,到現在為止仍沒有大范圍開展,主要原因就在于其過網費機制,系統備用成本分攤、偏差考核機制等各項細則仍有待進一步完善。但日前,國家發改委能源局在答復十四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第4179號提出的開展縣級新型電力系統試點促進新能源與鄉村振興融合發展的建議時,對“隔墻售電”、源網荷儲一體化等發展模式予以肯定,引起市場強烈反響。
文件表述為:“將會同有關方面研究完善促進新能源就近消納的相關價格機制,加快推進電力現貨、輔助服務等市場體系建設,促進新能源高質量發展,助力新型電力系統建設。”因此,這一政策層面的推動,著力點不但是“隔墻售電”模式的發展,更在于推動“售電不止于隔墻”。
以下為原文:
國家能源局關于支持電力領域新型經營主體創新發展的指導意見
國能發法改〔2024〕9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能源局,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天津市、遼寧省、上海市、重慶市、四川省、甘肅省經信委(工信委、工信廳),國家能源局各派出機構,國家電網有限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華能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大唐集團有限公司、中國華電集團有限公司、國家能源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國家電力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長江三峽集團有限公司、國家開發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中國核工業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廣核集團有限公司、華潤(集團)有限公司、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北京、廣州電力交易中心: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關于能源改革的相關部署,充分發揮新型經營主體在提高電力系統調節能力、促進可再生能源消納、保障電力安全供應等方面的作用,鼓勵新模式、新業態創新發展,培育能源領域新質生產力,加快構建新型電力系統,依據《能源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提出以下意見。
一、新型經營主體的概念和范圍。
新型經營主體是具備電力、電量調節能力且具有新技術特征、新運營模式的配電環節各類資源,分為單一技術類新型經營主體和資源聚合類新型經營主體。其中,單一技術類新型經營主體主要包括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風電、儲能等分布式電源和可調節負荷;資源聚合類新型經營主體主要包括虛擬電廠(負荷聚合商)和智能微電網。虛擬電廠是運用數字化、智能化等先進技術,聚合分布式電源和可調節負荷等,協同參與系統運行和市場交易的電力運行組織模式。智能微電網是以新能源為主要電源、具備一定智能調節和自平衡能力、可獨立運行也可與大電網聯網運行的小型發配用電系統。配電環節具備相應特征的源網荷儲一體化項目可視作智能微電網。
二、支持新型經營主體創新發展。
新型經營主體應當持續提升技術管理水平和調節能力,更好適應新型電力系統需要。鼓勵虛擬電廠聚合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風電、新型儲能、可調節負荷等資源,為電力系統提供靈活調節能力。支持具備條件的工業企業、工業園區等開展智能微電網建設,提高新能源就地消納水平。探索建立通過新能源直連增加企業綠電供給的機制。新型經營主體原則上可豁免申領電力業務許可證,另有規定除外。電網企業要做好新型經營主體并(聯)網或平臺接入等服務,明確服務流程、可接入容量等信息,提高服務效率。
三、完善新型經營主體調度運行管理。
新型經營主體應落實安全生產及涉網安全管理相關政策要求,滿足國家、行業有關技術標準。各地加快推動新型經營主體實現可觀、可測、可調、可控。鼓勵調節容量5兆瓦及以上、滿足相應技術指標要求的新型經營主體提供電能量和輔助服務。各地可結合電力系統調節需求和電力市場運營能力,進一步降低調節容量要求。電網企業應協助新型經營主體按所提供服務需求接入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或電力調度自動化系統,滿足信息網絡安全防護相關要求。新型經營主體應當與電網企業通過協議明確資產、調控、安全等方面的權責邊界。當自然災害、設備故障等突發情況影響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時,新型經營主體及被聚合資源應接受電力調度機構統一指揮。
四、鼓勵新型經營主體平等參與電力市場。
新型經營主體參與市場與其他經營主體享有平等的市場地位,并按有關規定公平承擔偏差結算和不平衡資金分攤等相關費用,繳納輸配電價、系統運行費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鼓勵資源聚合類新型經營主體整合調節容量小的資源,整體參與電力市場、實現協同調度。資源聚合類新型經營主體與被聚合資源協商確定權利義務,簽訂代理服務合同,并在電力交易機構備案。被聚合資源在同一合同周期內,原則上僅可被一家資源聚合類新型經營主體代理。
五、優化新型經營主體市場注冊。
各地電力交易機構應為新型經營主體設置注冊類別,不得增設注冊門檻。具備條件的新型經營主體進入或退出電力市場,按照電力市場注冊相關規則辦理手續。其中,資源聚合類新型經營主體和被聚合資源均應履行注冊手續,鼓勵資源聚合類新型經營主體集中辦理注冊手續。
六、完善適應新型經營主體的電力市場交易機制。
提升電力中長期交易靈活性,引入分時段標準化交易產品,加快實現分時段交易結算,引導新型經營主體根據自身電力電量平衡需求靈活參與各時間尺度電力中長期交易。加快電力現貨市場建設,推動新型經營主體以報量報價或報量不報價等靈活方式參與電力現貨市場,探索電力現貨市場出清節點向更低電壓等級延伸,為新型經營主體響應市場需求提供更加準確的價格信號。完善輔助服務市場,推動新型經營主體公平參與輔助服務市場,研究適時引入備用、爬坡等輔助服務新品種。提高信息披露及時性、準確性,推動電力市場價格信號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披露。
七、做好計量結算工作。
新型經營主體按照參與電能量和輔助服務交易類型,依據電能量計量裝置進行結算,由電力交易機構出具新型主體結算依據。資源聚合類新型經營主體在批發市場中結算數據由被聚合資源計量數據加總形成。資源聚合類新型經營主體暫由電網企業清分結算到戶。
八、加強組織保障。
國家能源局會同有關部門及時完善適應新型經營主體發展的市場機制,明確監管要求,加快制修訂新型經營主體相關標準。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和地方政府有關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對新型經營主體的監督管理,結合實際及時制定出臺適應新型經營主體發展的技術要求、交易細則等,持續規范新型經營主體電力市場交易行為,防止市場操縱。電網企業、電力市場運營機構要持續提升對新型經營主體參與電力交易和系統運行的技術支持能力和服務水平。
國家能源局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