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0日,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政府印發《靜安區支持節能減排降碳實施辦法》,扶持對象包括:在靜安區范圍內實施的,有利于降低本區能源消費量或碳排放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項目;在靜安區節能屬地管理的差額撥款和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參照執行,使用政府財政資金的項目除外;同時,申報專項資金的法人單位應信用狀況良好,三年內在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上無嚴重失信記錄。
扶持范圍包括:可再生能源開發和新能源技術應用、節能減排降碳技術研發和應用推廣、綠色低碳示范試點等11項。其中,可再生能源開發和新能源技術應用方面,包含“太陽能光伏補貼”和“對儲能等其他新能源技術應用補貼”。
太陽能光伏補貼:
(1)對執行居民用戶電價的既有學校光伏項目,投資獎勵根據并網規模進行階梯式累進計算:并網規模不低于10千瓦且不高于800千瓦(含800千瓦),獎勵標準為1200元/千瓦;并網規模大于800千瓦,對于超過800千瓦的部分,獎勵標準為1400元/千瓦。單個項目補貼金額不超過200萬元。
(2)對其他既有建筑光伏項目,投資獎勵根據并網規模進行階梯式累進計算:并網規模不低于10千瓦且不高于800千瓦(含800千瓦),獎勵標準為800元/千瓦;并網規模大于800千瓦,對于超過800千瓦的部分,獎勵標準為1200元/千瓦。單個項目補貼金額不超過200萬元。
(3)對新建建筑光伏項目,當新建建筑安裝光伏面積占屋頂面積的比例超過要求比例時,投資獎勵根據超出部分的并網規模進行計算:當超出部分的并網規模大于10千瓦,獎勵標準為800元/千瓦。
超出部分的并網規模=(屋頂安裝光伏的面積比例-要求的面積比例)÷屋頂安裝光伏的面積比例×并網規模。
對儲能等其他新能源技術應用補貼。按所獲得市級扶持資金給予50%配套支持。單個項目補貼金額不超過200萬元。
需要注意的是,文件明確,補貼或獎勵費用按照專項資金所明確的支持范圍中的一種進行申請和確定。已從其他渠道獲得區級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不再重復享受。同一企事業單位同一年度依照本辦法獲得的節能減排降碳扶持資金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該辦法自2025年1月20日起公布,2025年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2月19日。
全文如下:
關于印發《靜安區支持節能減排降碳實施辦法》的通知
區政府各委、辦、局,各街道辦事處、彭浦鎮政府,各有關單位:
《靜安區支持節能減排降碳實施辦法》已經區政府2024年第11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上海市靜安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5年1月15日
靜安區支持節能減排降碳實施辦法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上海市節約能源條例》《上海市節能減排(應對氣候變化)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滬發改規范〔2021〕5號)等文件以及上海市關于“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相關要求,進一步發揮節能減排降碳政策的激勵作用和示范效應,加大對本區節能減排降碳工作的支持力度,鼓勵和引導企事業單位提升能源利用效率、加強用能管理、減少碳排放,促進綠色低碳可持續發展,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一條 原則
企事業單位通過技術改造、產能升級、新能源技術應用、管理水平提升等措施達到節能減排降碳目的,或通過發展綠色建筑、推動超低能耗建筑、推進循環經濟、開展能效對標達標等措施發揮示范作用的,區政府按照相關規定予以相應的支持或獎勵。
第二條 資金來源和扶持方式
本實施辦法所涉及的扶持資金在區節能減排降碳專項資金中安排。
扶持資金分為補貼、獎勵兩種方式。補貼或獎勵金額按照項目性質、投資總額、節能量、減碳量、節能率以及產生的社會效益等綜合測算。
第三條 對象和范圍
(一)扶持對象
1.在本區域范圍內實施的,有利于降低本區能源消費量或碳排放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項目。
2.在本區域節能屬地管理的差額撥款和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參照執行,使用政府財政資金的項目除外。
申報專項資金的法人單位應信用狀況良好,三年內在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上無嚴重失信記錄。
(二)扶持范圍
1.產業節能減排降碳。企事業單位以降低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減少污染排放等為目的,淘汰落后設備,或通過采用先進和適用的節能減排降碳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等方法,對現有用能設備以及生產工藝等進行改造的項目。
2.建筑節能減排降碳。發展綠色建筑、裝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可再生能源與建筑一體化,開展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節能調適,實施立體綠化等達到一定要求的項目。
3.交通節能減排降碳。開展上海市充電樁示范小區創建、居民存量充電樁智能化替代等項目。
4.循環經濟發展。為提高資源綜合利用率、促進循環經濟發展,在工業、城建、生活等領域開展廢棄物減量化和資源化利用的項目。
5.合同能源管理。重點用于支持合同能源服務公司為用能單位開展的前期節能診斷服務,以及實施合同能源管理所開展的技術改造項目。
6.可再生能源開發和新能源技術應用。重點用于支持太陽能、生物質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開發應用。支持儲能、智能微網等新型電力系統應用。支持通過購買綠電綠證提高企事業單位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
7.節能減排降碳技術研發和應用推廣。重點用于支持開展節能減排降碳新技術、新產品專利申請、節能低碳認證以及節能、低碳、環保產品推廣的本區企業。
8.綠色低碳示范試點。重點用于支持國家節約型公共機構、國家及市級碳達峰碳中和試點示范、綠色商場、低碳社區、能效“領跑者”、國家綠色數據中心等試點示范項目。支持碳達峰碳中和、溫室氣體排放控制、碳匯以及適應氣候變化能力提升等。
9.節能減排降碳能力建設。支持本區重點用能單位進行能源(碳)審計;支持本區開展節能減排降碳相關課題研究;支持節能項目審查、評審等;支持節能減排降碳的宣傳、培訓;支持對標達標、能耗監測監控、產品碳足跡、能源管理體系認證、分項計量器具安裝和能源計量管理等能力建設及基礎工作。
10.先進單位表彰。對在本區節能減排降碳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給予表彰和獎勵;支持在年度雙控考核中取得優秀評級的重點用能單位。
11.用于支持國家和上海市要求給予政策配套及區政府確定的其他節能降碳事項。
第四條 扶持內容
(一)產業節能減排降碳
企事業單位自主投資落實節能技術改造、加強用能管理,經審核,實現年節能量20噸標準煤以上(含)或年降碳量30噸二氧化碳以上(含),按照年節能量或實際投資額給予補貼,補貼資金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30%,單個項目補貼金額不超過100萬元。按年節能量計算的,給予1200元/噸標準煤或800元/噸二氧化碳補貼;按實際投資額計算的,給予項目投資額20%的補貼。
(二)建筑節能減排降碳
1.符合本區支持范圍的綠色建筑示范項目、裝配式建筑示范項目、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項目、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示范項目、可再生能源與建筑一體化示范項目、立體綠化項目,按照所獲得市級扶持資金給予1:1配套支持。
2.采用調適、用能托管等建筑節能創新模式的樓宇節能低碳項目,單位建筑面積能耗下降10%及以上的,每平方米受益面積補貼10元。
單個建筑項目只能享受其中一項補貼。單個項目補貼金額不超過150萬元。
(三)交通節能減排降碳
1.充電樁示范小區。對創建上海市充電樁示范小區的項目,按照所獲得市級扶持資金給予1:0.5配套支持。
2.居民存量充電樁智能化替代。對于開展居民存量充電樁智能化替代的項目,按照所獲得的市級扶持資金給予1:0.5配套支持。
(四)循環經濟發展
對企事業單位提高資源綜合利用率、促進循環經濟發展,實施城建廢棄物、生活廢棄物、電子和危險廢棄物以及其他廢棄物的資源化利用項目、開展線下實體二手市場、“跳蚤市場”等二手商品回收體系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類項目,按與循環經濟和資源綜合利用相關部分投資額的20%給予補貼。單個項目補貼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五)合同能源管理
由節能服務機構全額投資、在本區范圍內開展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且實施后年節能量50噸標準煤以上的,年節能率達到20%,給予項目投資額30%的補貼;年節能率達到10%,給予項目投資額20%的補貼。單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補貼金額不超過150萬元。
用能單位和節能服務機構共同投資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補貼資金可由合同雙方按照投資比例或約定分享。
(六)可再生能源開發和新能源技術應用
1.太陽能光伏補貼
(1)對執行居民用戶電價的既有學校光伏項目,投資獎勵根據并網規模進行階梯式累進計算:并網規模不低于10千瓦且不高于800千瓦(含800千瓦),獎勵標準為1200元/千瓦;并網規模大于800千瓦,對于超過800千瓦的部分,獎勵標準為1400元/千瓦。單個項目補貼金額不超過200萬元。
(2)對其他既有建筑光伏項目,投資獎勵根據并網規模進行階梯式累進計算:并網規模不低于10千瓦且不高于800千瓦(含800千瓦),獎勵標準為800元/千瓦;并網規模大于800千瓦,對于超過800千瓦的部分,獎勵標準為1200元/千瓦。單個項目補貼金額不超過200萬元。
(3)對新建建筑光伏項目,當新建建筑安裝光伏面積占屋頂面積的比例超過要求比例時,投資獎勵根據超出部分的并網規模進行計算:當超出部分的并網規模大于10千瓦,獎勵標準為800元/千瓦。
超出部分的并網規模=(屋頂安裝光伏的面積比例-要求的面積比例)÷屋頂安裝光伏的面積比例×并網規模。
2.對儲能等其他新能源技術應用補貼。按所獲得市級扶持資金給予50%配套支持。單個項目補貼金額不超過200萬元。
(七)節能減排降碳技術研發和應用推廣
1.開展節能產品研發,且該產品投放市場、實現良好銷售情況,經認定的,按研發投?中用于實現節能減排降碳功能部分投資額,給予最高20%的補貼,單個項目補貼金額不超過30萬元。
2.對采用符合國家及上海市綠色技術推廣目錄的節能技術項目,經審核,年節能量20噸標準煤以上(含)或年降碳量30噸二氧化碳以上(含),按不超過節能設施設備投資額20%給予補貼,單個項目只能享受一次補貼。單個項目補貼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八)節能減排降碳能力建設
1.對企事業單位自行開展的能源(碳)審計項目,按照服務費用的30%給予補貼,單個項目不超過10萬元。
2.獲得能源管理體系等認證的企事業單位,給予10萬元一次性獎勵。
3.支持參與舉辦具有國際和全國影響力的綠色低碳產業論壇、發展峰會和創新大賽等大型主題活動,經認定,按照活動費用給予50%的補貼,最高補貼金額不超過50萬元。
4.對于通過市經濟信息化委驗收的能源管理中心項目,按照所獲得市級扶持資金給予1:0.5配套支持。
(九)綠色低碳示范試點
對獲得國家級、市級的綠色低碳示范試點項目,經認定,單個項目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10萬元。
(十)先進單位表彰
對首次取得國家或本市綠色創建稱號,金樹葉級、銀樹葉級旅游飯店,本市能效“領跑者”稱號,清潔生產審核證書,給予一次性獎勵。其中,對取得國家、本市各類綠色創建稱號(綠色商場、綠色園區、綠色飯店等)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10萬元;取得金樹葉級旅游飯店的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銀樹葉級的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對取得能效“領跑者”金牌的給予一次性獎勵15萬元,銀牌的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銅牌的給予一次性獎勵8萬元;對列入本市清潔生產審核名單的企業,完成清潔生產項目且通過審核驗收的,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
對年度能耗“雙控”目標評價考核優秀的重點用能單位,給予不超過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五條 部門職責
區發展改革委負責專項資金的總體安排、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
區發展改革委、區財政局、區商務委、區建設管理委、區文化旅游局、區機管局、區生態環境局、區房管局,各街鎮等項目管理單位負責本辦法的具體操作實施。
區審計局等部門依據本辦法,負責做好專項資金的審計和監督工作。
第六條 申報與審核
(一)申報
項目單位擬依照本辦法申報節能降碳補貼或獎勵的,須在相關項目竣工驗收正式運行后6個月內,向區相關職能部門備案。
每年項目單位按照申報要求,向區相關職能部門提交上一年度節能減排降碳項目的申報材料。
(二)審核
區相關主管單位對照申報材料清單,對申報項目提出初審意見后報送區發展改革委。區發展改革委通過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評審。
(三)資金撥付
審核通過的項目,由區發展改革委提出申請后,再由區財政局統一撥付給申報單位。
第七條 管理與監督
區發展改革委會同區相關部門做好專項資金規范管理,可組織區有關職能部門對本區申請節能減排降碳扶持資金的項目進行抽查,根據需要可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對項目進行節能降碳效果審核評估,審核評估費用由區節能減排降碳專項資金支付。區財政局和區審計局對扶持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對扶持的節能減排降碳項目,需做好信息公開。
節能減排降碳扶持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挪用。對弄虛作假騙取扶持資金的,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八條 其他
符合安裝條件的公共建筑須實施建筑用能分項計量,且與本區公共建筑能源與碳排放監測平臺數據聯網,保證數據正常上傳。
補貼或獎勵費用按照專項資金所明確的支持范圍中的一種進行申請和確定。已從其他渠道獲得區級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不再重復享受。
同一企事業單位同一年度依照本辦法獲得的節能減排降碳扶持資金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對于國家和上海市要求財政給予政策支持的節能降碳事項,以及涉及載體建設、企業創新、環境建設中對區域高質量發展有重大影響的事項,可采取法律和國家允許的相關機制確定。
能源消費量、節能降碳量的確定原則和換算方法,以市級部門的解釋為準。
本辦法執行期間,如遇國家和上海市相關政策變化,則按照上級相關要求作相應調整。
第九條 施行時間
本辦法自2025年1月20日起公布,2025年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