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近日獲悉,《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管理辦法(討論稿)》(以下簡稱《討論稿》)已經下發各省,但正式規劃出臺日期目前仍未確定。
根據《討論稿》,承擔發電配額義務的主體為控股總裝機容量超過500萬千瓦的發電企業;承擔收購配額義務的主體為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和內蒙古電力公司及各省級電網內獨立經營的電網企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電網企業的配合下,負責所轄區域內配額指標的消納。
據了解,國家能源主管部門根據各省的可再生能源資源、經濟總量、電力消費總量以及電力輸送能力,確定了四類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指標地區:一類是可再生能源資源豐富地區,包括內蒙古東部、內蒙古西部、新疆、甘肅、寧夏、陜西、遼寧、吉林、黑龍江;二類屬于可再生能源資源較為豐富地區,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東、青海、云南;三類屬于可再生能源資源一般豐富地區,包括江蘇、湖南、貴州、上海、福建、廣東、河南、四川、安徽、江西;四類屬于可再生能源資源不豐富地區,包括浙江、湖北、廣西、重慶、海南。
在以上四類地區中,一類地區的電力配額指標百分比分別為15%、10%,二類地區為6%,三類地區為4%、3%,四類地區為1%。
在電網方面,2015年國家電網、南方電網、內蒙古電力公司以及陜西地方電力公司承擔的保障性收購指標分別為5%、3.2%、15%以及10%。
此外,《討論稿》中還明確要求大型發電企業可再生能源發電占自身比例要達到11%,總發電量要達6.5%。
在考核方面,國家能源主管部門將在第二年初對上一年的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指標的完成情況予以公示。根據各地指標的完成情況,在年度能源消費總量以及節能減排考核時,各地可再生能源消費量按照當年全國平均供電煤耗水平進行一次能源折算,等量從當地能源消費總量額度中扣除。
“其實上述部分數據在2007年的《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中已經提到過,只不過都沒有落實下來。”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權威人士對本報記者表示,“配額制也只是為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而制定的一項措施,它必須和其他措施相結合。就配額制而言,它只有和先進的技術以及有力的監管結合起來,才能發揮最好的效應。”
據了解,目前配額制仍在征求各地意見,國家能源主管部門仍將繼續聽取相關政府部門與研究機構的建議,對《討論稿》做出修改。
根據《討論稿》,承擔發電配額義務的主體為控股總裝機容量超過500萬千瓦的發電企業;承擔收購配額義務的主體為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和內蒙古電力公司及各省級電網內獨立經營的電網企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電網企業的配合下,負責所轄區域內配額指標的消納。
據了解,國家能源主管部門根據各省的可再生能源資源、經濟總量、電力消費總量以及電力輸送能力,確定了四類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指標地區:一類是可再生能源資源豐富地區,包括內蒙古東部、內蒙古西部、新疆、甘肅、寧夏、陜西、遼寧、吉林、黑龍江;二類屬于可再生能源資源較為豐富地區,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東、青海、云南;三類屬于可再生能源資源一般豐富地區,包括江蘇、湖南、貴州、上海、福建、廣東、河南、四川、安徽、江西;四類屬于可再生能源資源不豐富地區,包括浙江、湖北、廣西、重慶、海南。
在以上四類地區中,一類地區的電力配額指標百分比分別為15%、10%,二類地區為6%,三類地區為4%、3%,四類地區為1%。
在電網方面,2015年國家電網、南方電網、內蒙古電力公司以及陜西地方電力公司承擔的保障性收購指標分別為5%、3.2%、15%以及10%。
此外,《討論稿》中還明確要求大型發電企業可再生能源發電占自身比例要達到11%,總發電量要達6.5%。
在考核方面,國家能源主管部門將在第二年初對上一年的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指標的完成情況予以公示。根據各地指標的完成情況,在年度能源消費總量以及節能減排考核時,各地可再生能源消費量按照當年全國平均供電煤耗水平進行一次能源折算,等量從當地能源消費總量額度中扣除。
“其實上述部分數據在2007年的《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中已經提到過,只不過都沒有落實下來。”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權威人士對本報記者表示,“配額制也只是為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而制定的一項措施,它必須和其他措施相結合。就配額制而言,它只有和先進的技術以及有力的監管結合起來,才能發揮最好的效應。”
據了解,目前配額制仍在征求各地意見,國家能源主管部門仍將繼續聽取相關政府部門與研究機構的建議,對《討論稿》做出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