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青 復旦大學環境經濟研究中心副主任
“歐盟對中國光伏開展反傾銷調查,實與歐盟長期以來所持的低碳立場有著很大的沖突。這樣的沖突無疑釋放出矛盾的信號:歐盟是否仍決心致力于本地區和全球的氣候變化應對事業,同時,歐盟是否仍希望在未來的低碳發展中充當中堅和引領力量。”
據報道,9月6日歐盟委員會決定,將對中國光伏生產商涉嫌傾銷一事展開調查。這意味著在經過30多天臺前幕后的博弈后,中國光伏企業最終還是沒能避開這一最不想看到的結果。當然,目前歐盟只是接受了德國光伏企業反傾銷的調查申請,離歐盟按規定做出最終裁決還有一段時間,有何變化目前仍未可知,但可以確定的一點是,從歐盟對中國光伏開展反傾銷調查將給全球光伏產業發展前景可能帶來的傷害而言,實與歐盟長期以來所持的低碳立場有著很大的沖突。這樣的沖突無疑釋放出矛盾的信號:歐盟是否仍決心致力于本地區和全球的氣候變化應對事業,同時,歐盟是否仍希望在未來的低碳發展中充當中堅和引領力量。
矛盾之一:歐盟及其成員國如何實現2050年零碳目標?
歐盟2050年零碳目標,既是本區域應對氣候變化、發展低碳經濟的重要進程和節點,同時也是全球以及中美等碳排放大國共同應對氣候變化,面向低碳發展的重要參照,歐盟的減排政策及實踐和進度為他國提供信心和參考。中國也在通過世界工廠的地位為歐盟和全球應對氣候變化及低碳發展提供了物美價廉的產品,其中就包括光伏產品。因而,歐盟借貿易之由來調查中國光伏產品,并波及世界光伏市場的做法實則有違其發展和壯大低碳力量的初衷。
矛盾之二:歐盟如何繼續維持碳排放交易體系?
碳排放交易體系是歐盟應對氣候變化與低碳發展的重中之重,為此,歐盟不惜強行單邊推出航空碳稅計劃,并對此寄予厚望。但問題是,如果將航空碳稅以及碳排放交易體系視為低碳發展之“舟”的話,那么什么才是承載低碳發展之“水”呢?從低碳到減排的主要源泉來看,通過新能源利用以及節能的方式來降低經濟發展碳承重水平正是低碳發展之“水源”,不知歐盟為何要在維持其碳排放交易體系的關鍵時刻,又來打擊為全球低碳發展提供減排源泉的中國光伏產業,這豈不是自相矛盾?
矛盾之三:歐盟如何提高其低碳經濟的競爭力?
歐盟發展低碳經濟的決心有目共睹,其根源是為了填補在新一輪全球化進程下不斷下滑的區域經濟競爭力的空白,為此,歐盟已經付出了巨大的成本。但問題是,體現為低碳發展的區域競爭力能否離開制造業產業的支撐,尤其是中國這個全球最大制造業基地的支撐?如果歐盟和美國都無法肩負以需求來引導光伏產業繼續前行,反而對中國光伏產業開展貿易阻擊的話,這實則是在逼迫中國另尋出路,那就是建立中國自己的產業標準來推進光伏需求市場的壯大。這其實是在讓中國付出巨大成本的同時,斷送歐盟的區域低碳發展前景。
應該說,開展反傾銷調查所傳遞的矛盾信號說明歐盟內部存在意見分歧。
經濟全球化背景下,低碳發展和貿易經濟之間呈現出新的沖突趨勢是歐盟內部出現分歧的根源所在。隨著低碳發展內部產業結構的分化,通過全球分工,世界各國逐漸形成基于各自優勢的產業布局。具體到在中美歐之間,中國負責低碳發展的制造環節,歐美則負責低碳發展的技術和創新環節,同時大家共同出資,這樣的布局本身足以實現資源最優配置,并無低效問題,但其中卻隱含不同產權制度上的瑕疵,即清晰的物品產權與不清晰的知識產權間的不對稱性。結果是,物品貿易通行無阻,但技術和服務貿易則步履維艱。體現在地區差異上,中國舍得利用本土優勢大規模生產并出口光伏等新能源產品,但歐美卻不放心在其人力資本占優的基礎上共享其低碳技術。由此,則形成中國呼吁歐美放開高科技領域出口,而歐美則抵制中國過快產品出口的結果,也就是說,在低碳發展的國際分工格局下,各方都對對方有所不滿。這一狀況一直沒有得到根本改善,從而造成國際社會在貿易經濟上的失衡。隨著失衡規模的擴大和程度的加深,雙方內部經濟的反彈勢所必然,體現在產品進口方,那就是以貿易保護的形式限制物品貿易。
這便是當前歐盟內部各方在低碳發展與低碳貿易上產生矛盾的困惑所在,即便德國政府首腦來華主動表態反對貿易保護,卻也無法從根本上解開其背后的癥結。
就是在這樣的矛盾中,歐盟決定對中國光伏產品開展反傾銷調查,最終究竟是低碳發展還是貿易保護占上風現在仍未為可知,但歐盟內部應該對可能出現的結果有所估計。設想,歐盟最后接受反傾銷調查申請企業的要求,對中國光伏產品征收“雙反”稅,那么歐盟市場將與美國市場一樣,提高中國光伏產品的準入壁壘,這自然會給產能已嚴重過剩的中國光伏產業帶來致命一擊,這些企業將被迫或進一步壓縮成本,或向其他地區轉移產能來規避歐美的貿易保護政策,或者是干脆減少產能。無論是哪種選擇,都會在短期內造成歐盟內部低碳產品的供應不足,誰能來填補這一市場空白呢?是歐美自身的光伏企業,還是其他新興國家?無論如何,最終受損的其實都是歐盟自身,而中國的光伏產業卻反而可以在被迫式的產業調整中涅槃重生。
“歐盟對中國光伏開展反傾銷調查,實與歐盟長期以來所持的低碳立場有著很大的沖突。這樣的沖突無疑釋放出矛盾的信號:歐盟是否仍決心致力于本地區和全球的氣候變化應對事業,同時,歐盟是否仍希望在未來的低碳發展中充當中堅和引領力量。”
據報道,9月6日歐盟委員會決定,將對中國光伏生產商涉嫌傾銷一事展開調查。這意味著在經過30多天臺前幕后的博弈后,中國光伏企業最終還是沒能避開這一最不想看到的結果。當然,目前歐盟只是接受了德國光伏企業反傾銷的調查申請,離歐盟按規定做出最終裁決還有一段時間,有何變化目前仍未可知,但可以確定的一點是,從歐盟對中國光伏開展反傾銷調查將給全球光伏產業發展前景可能帶來的傷害而言,實與歐盟長期以來所持的低碳立場有著很大的沖突。這樣的沖突無疑釋放出矛盾的信號:歐盟是否仍決心致力于本地區和全球的氣候變化應對事業,同時,歐盟是否仍希望在未來的低碳發展中充當中堅和引領力量。
矛盾之一:歐盟及其成員國如何實現2050年零碳目標?
歐盟2050年零碳目標,既是本區域應對氣候變化、發展低碳經濟的重要進程和節點,同時也是全球以及中美等碳排放大國共同應對氣候變化,面向低碳發展的重要參照,歐盟的減排政策及實踐和進度為他國提供信心和參考。中國也在通過世界工廠的地位為歐盟和全球應對氣候變化及低碳發展提供了物美價廉的產品,其中就包括光伏產品。因而,歐盟借貿易之由來調查中國光伏產品,并波及世界光伏市場的做法實則有違其發展和壯大低碳力量的初衷。
矛盾之二:歐盟如何繼續維持碳排放交易體系?
碳排放交易體系是歐盟應對氣候變化與低碳發展的重中之重,為此,歐盟不惜強行單邊推出航空碳稅計劃,并對此寄予厚望。但問題是,如果將航空碳稅以及碳排放交易體系視為低碳發展之“舟”的話,那么什么才是承載低碳發展之“水”呢?從低碳到減排的主要源泉來看,通過新能源利用以及節能的方式來降低經濟發展碳承重水平正是低碳發展之“水源”,不知歐盟為何要在維持其碳排放交易體系的關鍵時刻,又來打擊為全球低碳發展提供減排源泉的中國光伏產業,這豈不是自相矛盾?
矛盾之三:歐盟如何提高其低碳經濟的競爭力?
歐盟發展低碳經濟的決心有目共睹,其根源是為了填補在新一輪全球化進程下不斷下滑的區域經濟競爭力的空白,為此,歐盟已經付出了巨大的成本。但問題是,體現為低碳發展的區域競爭力能否離開制造業產業的支撐,尤其是中國這個全球最大制造業基地的支撐?如果歐盟和美國都無法肩負以需求來引導光伏產業繼續前行,反而對中國光伏產業開展貿易阻擊的話,這實則是在逼迫中國另尋出路,那就是建立中國自己的產業標準來推進光伏需求市場的壯大。這其實是在讓中國付出巨大成本的同時,斷送歐盟的區域低碳發展前景。
應該說,開展反傾銷調查所傳遞的矛盾信號說明歐盟內部存在意見分歧。
經濟全球化背景下,低碳發展和貿易經濟之間呈現出新的沖突趨勢是歐盟內部出現分歧的根源所在。隨著低碳發展內部產業結構的分化,通過全球分工,世界各國逐漸形成基于各自優勢的產業布局。具體到在中美歐之間,中國負責低碳發展的制造環節,歐美則負責低碳發展的技術和創新環節,同時大家共同出資,這樣的布局本身足以實現資源最優配置,并無低效問題,但其中卻隱含不同產權制度上的瑕疵,即清晰的物品產權與不清晰的知識產權間的不對稱性。結果是,物品貿易通行無阻,但技術和服務貿易則步履維艱。體現在地區差異上,中國舍得利用本土優勢大規模生產并出口光伏等新能源產品,但歐美卻不放心在其人力資本占優的基礎上共享其低碳技術。由此,則形成中國呼吁歐美放開高科技領域出口,而歐美則抵制中國過快產品出口的結果,也就是說,在低碳發展的國際分工格局下,各方都對對方有所不滿。這一狀況一直沒有得到根本改善,從而造成國際社會在貿易經濟上的失衡。隨著失衡規模的擴大和程度的加深,雙方內部經濟的反彈勢所必然,體現在產品進口方,那就是以貿易保護的形式限制物品貿易。
這便是當前歐盟內部各方在低碳發展與低碳貿易上產生矛盾的困惑所在,即便德國政府首腦來華主動表態反對貿易保護,卻也無法從根本上解開其背后的癥結。
就是在這樣的矛盾中,歐盟決定對中國光伏產品開展反傾銷調查,最終究竟是低碳發展還是貿易保護占上風現在仍未為可知,但歐盟內部應該對可能出現的結果有所估計。設想,歐盟最后接受反傾銷調查申請企業的要求,對中國光伏產品征收“雙反”稅,那么歐盟市場將與美國市場一樣,提高中國光伏產品的準入壁壘,這自然會給產能已嚴重過剩的中國光伏產業帶來致命一擊,這些企業將被迫或進一步壓縮成本,或向其他地區轉移產能來規避歐美的貿易保護政策,或者是干脆減少產能。無論是哪種選擇,都會在短期內造成歐盟內部低碳產品的供應不足,誰能來填補這一市場空白呢?是歐美自身的光伏企業,還是其他新興國家?無論如何,最終受損的其實都是歐盟自身,而中國的光伏產業卻反而可以在被迫式的產業調整中涅槃重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