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不懂法律,尤其不懂美國的法律,但是在淺淺的的感知中,法律應當是至高無上的、公平公正的、不能隨意改動的。但是近期一篇討論今年3月初美國國會通過的對《1930年關稅法》的修改法案的文章,讓筆者重新認識了法律的意義,顛覆了對最為追求平等和司法公正的美國的看法,加深了中國的光伏產業到了需要通過更加細化的法律體系促進發展的認識。
在本次美國對中國光伏企業判定“雙反”成立并處以征收高額關稅之前,自2006年10月以來,中美之間已有32起貿易爭分,也曾判定對中國產品征收高額反傾銷稅,但是中國部分反訴成功,因為根據《1930年關稅法》,對于類似中國這樣的非市場化國家是不可以征收反傾銷稅的。這次美國為了達到限制中國產品輸入的目的,把法律的作用發揮到了極致,竟在幾天之內通過了這個修改法案,非常滑稽的規定對于中國這樣的非市場化國家不但可以征收反傾銷稅,而且將執行期追溯到2006年11月20日,即適用于32起對中國的貿易之爭。筆者不禁要想:美國人真是太懂法了,太會利用法了,連害人都不忘了利用法律手段。
美國人的善用法律,給筆者上了一堂法律課,中國人奉為圣明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有前提條件的。其一,美國的法律只是為了最大限度的保護美國利益,中國人所謂的“幼吾幼及他人之幼”是不成立的,在美國國家利益最大化面前是沒有公正可言;其二,所謂美國法律的平等其實只是在對法律運用的平等,即使你是一個不懂法律的人,但只要是個會用法律的人,就一定是個最懂法律的人。據此,既然中國的光伏企業要在最講究法律的美國打出一片天地,首先要懂得美國的法律基礎和體系,用美國的法律為自己爭得最大的權益。用老百姓的話說就是要在人家的地盤上玩,就要按照人家的游戲規則出牌,好在美國是一個游戲規則最清晰的國家。
在與美國,與歐盟,可能還與印度等地區的光伏貿易之爭問題上,筆者無意討論道德問題,更無力討論法律問題,但是有關法律的環境問題已經是中國光伏產業在走出去、發展中遇到的最大問題。冷靜地想,其實這是一個中國從大國變為強國,從計劃經濟向有中國特色的市場經濟轉化中的一個根本問題,即中國社會的法制化問題,中國人的法律意識問題,中國企業的法律水平問題。中國是一個講究人情的社會,快速的經濟發展和與國際接軌,明顯暴露出中國社會對于作為現代文明重要基石的法律基礎和意識的嚴重缺失。在與天華陽光公司這樣具有豐富的國際光伏終端市場經驗的優秀企業接觸之后,作為光伏產業研究人員,筆者強烈的感覺到,從國家的角度,用法律促進這個產業發展的環境不夠完善;從光伏企業角度,用法律保護自己權益的意識不夠清晰,倡導提升產業法律體系的呼聲不夠強烈。
光伏是一個政策與市場緊密結合的產業,這里強調的市場不是供求關系,強調的是市場化的運作和市場化制度的建設,而市場化建設的最高境界就是法律意識、制度和體系的建設。光伏政策的實施需要一個強制執行的環境,而法律環境才是最佳的實施環境,它不但可以保證政策的執行力度,更可以增加不執行政策的成本,相信在法律環境中,光伏產業發展中遇到的建成了電站不能上網,上了網不給送電,送了電遲遲得不到補助費用等現象必將大為減少。
中國的光伏產業從規模化發展的第一天開始,就是參與國際競爭的,是最具國際競爭力的產業之一。既然中國的光伏產業比其他產業更加國際化,它首先應當比其他產業更加法律化。
(作者為中國能源經濟研究院光伏研究中心主任hongwei0605@sina.com )
在本次美國對中國光伏企業判定“雙反”成立并處以征收高額關稅之前,自2006年10月以來,中美之間已有32起貿易爭分,也曾判定對中國產品征收高額反傾銷稅,但是中國部分反訴成功,因為根據《1930年關稅法》,對于類似中國這樣的非市場化國家是不可以征收反傾銷稅的。這次美國為了達到限制中國產品輸入的目的,把法律的作用發揮到了極致,竟在幾天之內通過了這個修改法案,非常滑稽的規定對于中國這樣的非市場化國家不但可以征收反傾銷稅,而且將執行期追溯到2006年11月20日,即適用于32起對中國的貿易之爭。筆者不禁要想:美國人真是太懂法了,太會利用法了,連害人都不忘了利用法律手段。
美國人的善用法律,給筆者上了一堂法律課,中國人奉為圣明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有前提條件的。其一,美國的法律只是為了最大限度的保護美國利益,中國人所謂的“幼吾幼及他人之幼”是不成立的,在美國國家利益最大化面前是沒有公正可言;其二,所謂美國法律的平等其實只是在對法律運用的平等,即使你是一個不懂法律的人,但只要是個會用法律的人,就一定是個最懂法律的人。據此,既然中國的光伏企業要在最講究法律的美國打出一片天地,首先要懂得美國的法律基礎和體系,用美國的法律為自己爭得最大的權益。用老百姓的話說就是要在人家的地盤上玩,就要按照人家的游戲規則出牌,好在美國是一個游戲規則最清晰的國家。
在與美國,與歐盟,可能還與印度等地區的光伏貿易之爭問題上,筆者無意討論道德問題,更無力討論法律問題,但是有關法律的環境問題已經是中國光伏產業在走出去、發展中遇到的最大問題。冷靜地想,其實這是一個中國從大國變為強國,從計劃經濟向有中國特色的市場經濟轉化中的一個根本問題,即中國社會的法制化問題,中國人的法律意識問題,中國企業的法律水平問題。中國是一個講究人情的社會,快速的經濟發展和與國際接軌,明顯暴露出中國社會對于作為現代文明重要基石的法律基礎和意識的嚴重缺失。在與天華陽光公司這樣具有豐富的國際光伏終端市場經驗的優秀企業接觸之后,作為光伏產業研究人員,筆者強烈的感覺到,從國家的角度,用法律促進這個產業發展的環境不夠完善;從光伏企業角度,用法律保護自己權益的意識不夠清晰,倡導提升產業法律體系的呼聲不夠強烈。
光伏是一個政策與市場緊密結合的產業,這里強調的市場不是供求關系,強調的是市場化的運作和市場化制度的建設,而市場化建設的最高境界就是法律意識、制度和體系的建設。光伏政策的實施需要一個強制執行的環境,而法律環境才是最佳的實施環境,它不但可以保證政策的執行力度,更可以增加不執行政策的成本,相信在法律環境中,光伏產業發展中遇到的建成了電站不能上網,上了網不給送電,送了電遲遲得不到補助費用等現象必將大為減少。
中國的光伏產業從規模化發展的第一天開始,就是參與國際競爭的,是最具國際競爭力的產業之一。既然中國的光伏產業比其他產業更加國際化,它首先應當比其他產業更加法律化。
(作者為中國能源經濟研究院光伏研究中心主任hongwei0605@sina.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