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華大學氣候政策研究中心昨日發布的《中國低碳發展報告(2013)》稱,“十二五”期間可再生能源應用投資需求總計約1.8萬億元,將比“十一五”時期增加37.5%,現有的融資模式難以滿足大規模發展分布式發電的資金需求。
報告認為,在可再生能源發展中,大型國有企業是中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主要開發商,銀行貸款是主要資金來源。在2011年風力發電和光伏發電項目的總投資中,開發商的資本金占比22.5%,銀行貸款為76%,而政府補貼為1.5%。
“風電融資是典型的政府引導融資模式,中央政府在風電融資中發揮了重要的引導作用,光伏發電融資是由制造商推動的融資模式,制造商和地方政府在促進光伏國內應用中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在制造商和地方政府推動下,國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擴大國內應用市場。”清華大學氣候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齊曄表示。
報告同時稱,中國低碳發展過程中,在節能、風能和光伏三個領域中形成了三種不同的政策執行模式。節能政策執行是基于政府行政體系、自上而下的壓力傳導模式;風電開發是在政府引導下、依靠市場機制自發執行的模式;太陽能光伏是自下而上的企業產業推動模式。
“低碳發展試點是中國低碳發展政策和制度創新的關鍵途徑,但目前各試點低碳規劃和發展手段雷同,發展目標尚不夠遠大。”齊曄表示,“中國處在低碳發展發展階段,技術基礎和體制機制的限制,實現十二五目標仍面臨巨大挑戰,在可預期的未來,大規模、高速度的城鎮化將可能取代出口成為拉動高碳增長的關鍵因素,值得特別關注。”
報告認為,我國當前實現綠色低碳發展的核心是,建設以低碳排放為特征的產業體系和消費方式,促進經濟發展方式的根本性轉變。
具體的,主要包括加快產業結構的戰略性調整,大力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和現代服務業,限制“兩高一資”型產品出口和產能擴張,促進結構節能;提高能源轉換和利用效率,加強先進能效技術和新能源技術的研發和應用,促進傳統產業技術升級,產品向價值鏈高端發展,推進技術節能;大力發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積極開發利用天然氣、頁巖氣、煤層氣等低碳能源,降低能源構成中的含碳率;引導社會消費方式轉變,倡導綠色低碳的出行方式和居住方式,促進低碳社會建設。與此同時,還要建立強有力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保障體系及運行機制。
報告認為,我國雖然已適時修訂了《可再生能源法》、《節約能源法》,頒布了一系列促進節能和低碳發展的法規和政策,但當前,要進一步以節能減排的政策體系為基礎,完善促進低碳發展的財稅金融等政策體系,完善能源產品價格形成機制及資源、環境稅費制度,建立地方和行業低碳發展的評價指標體系,建立地區和企業碳排放的統計、檢測和核算體系,加快碳排放交易市場機制的探索和實踐,特別是要積極推進《應對氣候變化法》和《低碳發展促進法》的立法進程。
報告認為,在可再生能源發展中,大型國有企業是中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主要開發商,銀行貸款是主要資金來源。在2011年風力發電和光伏發電項目的總投資中,開發商的資本金占比22.5%,銀行貸款為76%,而政府補貼為1.5%。
“風電融資是典型的政府引導融資模式,中央政府在風電融資中發揮了重要的引導作用,光伏發電融資是由制造商推動的融資模式,制造商和地方政府在促進光伏國內應用中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在制造商和地方政府推動下,國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擴大國內應用市場。”清華大學氣候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齊曄表示。
報告同時稱,中國低碳發展過程中,在節能、風能和光伏三個領域中形成了三種不同的政策執行模式。節能政策執行是基于政府行政體系、自上而下的壓力傳導模式;風電開發是在政府引導下、依靠市場機制自發執行的模式;太陽能光伏是自下而上的企業產業推動模式。
“低碳發展試點是中國低碳發展政策和制度創新的關鍵途徑,但目前各試點低碳規劃和發展手段雷同,發展目標尚不夠遠大。”齊曄表示,“中國處在低碳發展發展階段,技術基礎和體制機制的限制,實現十二五目標仍面臨巨大挑戰,在可預期的未來,大規模、高速度的城鎮化將可能取代出口成為拉動高碳增長的關鍵因素,值得特別關注。”
報告認為,我國當前實現綠色低碳發展的核心是,建設以低碳排放為特征的產業體系和消費方式,促進經濟發展方式的根本性轉變。
具體的,主要包括加快產業結構的戰略性調整,大力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和現代服務業,限制“兩高一資”型產品出口和產能擴張,促進結構節能;提高能源轉換和利用效率,加強先進能效技術和新能源技術的研發和應用,促進傳統產業技術升級,產品向價值鏈高端發展,推進技術節能;大力發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積極開發利用天然氣、頁巖氣、煤層氣等低碳能源,降低能源構成中的含碳率;引導社會消費方式轉變,倡導綠色低碳的出行方式和居住方式,促進低碳社會建設。與此同時,還要建立強有力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保障體系及運行機制。
報告認為,我國雖然已適時修訂了《可再生能源法》、《節約能源法》,頒布了一系列促進節能和低碳發展的法規和政策,但當前,要進一步以節能減排的政策體系為基礎,完善促進低碳發展的財稅金融等政策體系,完善能源產品價格形成機制及資源、環境稅費制度,建立地方和行業低碳發展的評價指標體系,建立地區和企業碳排放的統計、檢測和核算體系,加快碳排放交易市場機制的探索和實踐,特別是要積極推進《應對氣候變化法》和《低碳發展促進法》的立法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