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國家能源戰略的需求還是節能減排的壓力,光伏發展的意義都是深遠的;何況是中國光伏產業已經在國際上取得了巨大成績,值得像保護眼睛一樣保護她;特別是殘酷整合中的中國光伏產業,只要稍加救助必將成為一個健康的世界巨人,這10GW就是最好的療傷。歷史更將證明這一點。
改革開放以來,在經濟工作中,“一放就亂,一抓就死”的現象業已成為一種“規律”,好像一時也難以徹底扭轉。擔心很正常,出現不理想結果,也一定不屬于國家哪一個部門的責任。如何避免這一結果,倒是光伏產業管理者和被管理者需要齊心協力改進的地方。
10GW,這確是一個令人振奮又令人擔憂的數字。這必將成為企業家頭腦發熱、各地方政府新一輪盲目助推的理由,也必將使得補貼資金準備不充分、補貼款項不能按時到位的被動局面更加復雜。真不希望國家做了好事,卻因為“最后一米”不到位,又被譴責。
10GW,建設成本是1000個億,按照全國平均日照和脫硫電價水平,每年發出的電約為100億kwh,每年補貼的款項應當是40個億左右。怎么看,都對光伏企業具有極大誘惑力。如何公平、公正地切割這塊蛋糕才是業內翹首以望的問題。
這輪產業整合的結果必將是市場份額向具有競爭力企業傾斜。如果70%是個合理的數字,那么10GW對于有競爭力企業電站建設資金的壓力就是700億元,組件的資金需求就是280億元。現有的產業融資環境,特別是對民營企業來說,“有競爭力”太有可能變成“無競爭力”。國家資源向有競爭力企業傾斜應是天經地義的事情。
扶持重點企業既是業內的呼聲,更是經濟規律的必然。可在現實產業環境中,卻是一件看得明白,說不明白的事情。面對國家資源的分配,來自不具競爭力企業、地方政府、銀行和特權勢力的各種壓力,都會匯集到項目的審批機構。既要市場化的發展,保證國家初衷的實現,又要處理好方方面面的關系,審批機關的壓力可想而知。
“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的核心是計劃與市場的有機結合。光伏產業不同于一般產業的核心是政策與市場的緊密結合。講計劃、講政策從來不是中國的弱項,通過完全市場化的平臺和手段讓計劃和政策落地才是“摸著石頭過河”的真諦。
動輒千億,沒有審批是不行的,但過去完全由政府審批已經證明也是有問題的。要做到“好事一定有好結果”的關鍵是項目的審批、發放一定要市場化。如果真正做到只有“市場標準”一個標準,任何壓力都將迎刃而解。
市場化是需要制度來保障的。國家也一直在探討光伏產業的市場化審批、管理制度。但是讓決策者自己給自己制定監督機制,那只是“好人政治”的暢想。國家只負責根據財力制定終端市場目標,剩下的審核、發放、落實完全交給市場也是一種制度。
10GW確定了,在補貼資金準備、區域分配、技術標準都已確定的前提下,國家是否可以考慮將項目的審核、發放交由一個公平的第三方來操作。在國家的統一管理之下,政策通過一個市場的平臺,采用國際的標準,通過經濟的手段,是否可以化解資源支配中來自國有的還是民營的、有關系的還是沒關系的各種壓力呢?只有當市場資源是由“市場平臺”和“市場手段”進行配置的時候,光伏產業的國家政策才會取得最佳的市場結果。
改革開放以來,在經濟工作中,“一放就亂,一抓就死”的現象業已成為一種“規律”,好像一時也難以徹底扭轉。擔心很正常,出現不理想結果,也一定不屬于國家哪一個部門的責任。如何避免這一結果,倒是光伏產業管理者和被管理者需要齊心協力改進的地方。
10GW,這確是一個令人振奮又令人擔憂的數字。這必將成為企業家頭腦發熱、各地方政府新一輪盲目助推的理由,也必將使得補貼資金準備不充分、補貼款項不能按時到位的被動局面更加復雜。真不希望國家做了好事,卻因為“最后一米”不到位,又被譴責。
10GW,建設成本是1000個億,按照全國平均日照和脫硫電價水平,每年發出的電約為100億kwh,每年補貼的款項應當是40個億左右。怎么看,都對光伏企業具有極大誘惑力。如何公平、公正地切割這塊蛋糕才是業內翹首以望的問題。
這輪產業整合的結果必將是市場份額向具有競爭力企業傾斜。如果70%是個合理的數字,那么10GW對于有競爭力企業電站建設資金的壓力就是700億元,組件的資金需求就是280億元。現有的產業融資環境,特別是對民營企業來說,“有競爭力”太有可能變成“無競爭力”。國家資源向有競爭力企業傾斜應是天經地義的事情。
扶持重點企業既是業內的呼聲,更是經濟規律的必然。可在現實產業環境中,卻是一件看得明白,說不明白的事情。面對國家資源的分配,來自不具競爭力企業、地方政府、銀行和特權勢力的各種壓力,都會匯集到項目的審批機構。既要市場化的發展,保證國家初衷的實現,又要處理好方方面面的關系,審批機關的壓力可想而知。
“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的核心是計劃與市場的有機結合。光伏產業不同于一般產業的核心是政策與市場的緊密結合。講計劃、講政策從來不是中國的弱項,通過完全市場化的平臺和手段讓計劃和政策落地才是“摸著石頭過河”的真諦。
動輒千億,沒有審批是不行的,但過去完全由政府審批已經證明也是有問題的。要做到“好事一定有好結果”的關鍵是項目的審批、發放一定要市場化。如果真正做到只有“市場標準”一個標準,任何壓力都將迎刃而解。
市場化是需要制度來保障的。國家也一直在探討光伏產業的市場化審批、管理制度。但是讓決策者自己給自己制定監督機制,那只是“好人政治”的暢想。國家只負責根據財力制定終端市場目標,剩下的審核、發放、落實完全交給市場也是一種制度。
10GW確定了,在補貼資金準備、區域分配、技術標準都已確定的前提下,國家是否可以考慮將項目的審核、發放交由一個公平的第三方來操作。在國家的統一管理之下,政策通過一個市場的平臺,采用國際的標準,通過經濟的手段,是否可以化解資源支配中來自國有的還是民營的、有關系的還是沒關系的各種壓力呢?只有當市場資源是由“市場平臺”和“市場手段”進行配置的時候,光伏產業的國家政策才會取得最佳的市場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