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完善支持政策
本次文件對光伏的支持政策是有史以來最為完善的。雖然是提綱挈領式的語句,但都有豐富的內涵。共從六個方面進行支持,1)光伏應用;2)電價和補貼;3)補貼資金管理;4)財稅支持;5)金融支持;6)土地支持。因此,雖然24號文共有八大項,但從支持的角度,稱為“國六條”更為合適,而不是“國八條”。
以下逐條解釋。
“(一)大力支持用戶側光伏應用。開放用戶側分布式電源建設,支持和鼓勵企業、機構、社區和家庭安裝、使用光伏發電系統。鼓勵專業化能源服務公司與用戶合作,投資建設和經營管理為用戶供電的光伏發電及相關設施。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實行備案管理,豁免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發電業務許可。對不需要國家資金補貼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如具備接入電網運行條件,可放開規模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全部電量納入全社會發電量和用電量統計,并作為地方政府和電網企業業績考核指標。自發自用發電量不計入階梯電價適用范圍,計入地方政府和用戶節能量。”
本項大力支持用戶側應用,改進了以前籠統地成為“分布式發電”的叫法。明確“用戶側”,就意味著,用戶使用光伏發電無需經過電網,而可以直接使用;這其實也是分布式光伏發電的本意和初衷。用戶側發電的規模越大,越能緩解電網的傳輸容量,越有利于電網的穩定。因此,明確用戶側發電,是一個正確的方向。
本段有六層含義,首先,開放用戶側分布式電源建設,注意兩個詞,一個是“開放”,意味著不再限制。這與隨后所說的豁免許可相呼應;另一個是“分布式電源”,而非“分布式光伏”,意味著可以進行、而且是鼓勵進行多能互補。
第二,在鼓勵企業、機構、社區和家庭安裝、使用光伏發電的同時,也鼓勵專業化能源服務公司與用戶合作,投資建設和經營管理為用戶供電的光伏發電及相關設施。這意味著今后中國將出現一大批能源服務公司,來進行光伏發電的投資建設和經營。
第三,對分布式發電實施備案管理,豁免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發電業務許可。這是一個很關鍵的詞語,以后將專文敘述。想想如果香煙的生產和銷售豁免了許可是什么情況。
第四,如果不需要補貼的,可放開規模,也就是不設上限。現在可能許多人認為這一點沒有意義,但是,兩年后,將有許多地方的用戶側發電不需要補貼一樣具備盈利能力,那時,這一條就等于為光伏的發展放開了韁繩,脫開了桎梏,將帶來巨大的市場。
第五,分布式發電量納入發電和用電統計,作為地方政府和電網企業業績考核,這為地方政府支持光伏多了個理由。
第六,自發自用電量不計入解體電價適用范圍,這為用電量大的家庭用戶安裝光伏提供了更大的利益誘惑,而“計入地方政府和用戶節能量”,則能夠使地方政府和用戶增添很大的吸引力,因為,節能量目前和GDP一樣,是地方政府官員考核的一個重要指標。
總之,本段的政策,依者看來,是有足夠的力度的。
“(二)完善電價和補貼政策。對分布式光伏發電實行按照電量補貼的政策。根據資源條件和建設成本,制定光伏電站分區域上網標桿電價,通過招標等競爭方式發現價格和補貼標準。根據光伏發電成本變化等因素,合理調減光伏電站上網電價和分布式光伏發電補貼標準。上網電價及補貼的執行期限原則上為20年。根據光伏發電發展需要,調整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征收標準,擴大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規模。光伏發電規模與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規模相協調。”
如果僅有補貼而無資金不到位,對于光伏發電企業來說還是空歡喜。本段就是為了解決資金來源的。這是個重要的問題,非常重要。
這次,確定了“按照電量補貼”的政策,終于放棄了“金太陽”、“金屋頂”那種鼓勵造假、方便尋租的愚蠢政策。
對于地面的光伏電站,這里確定了電價制定原則,就是“根據資源條件和建設成本”,資源條件是應該考慮的,但“建設成本”似乎有些難以理解。比如,同樣的地區和同樣的裝機容量,A公司建設成本是100萬,而B公司建設成本是200萬,難道應當給B公司電價更高嗎?如果是這樣,這又是一個瑕疵。
制定上網標桿電價,通過招標,已經證明是不妥當的,但是,至少是公平的。只要明確一點,誰中標,誰就必須按照投標價享受電價補貼,但給其它公司的標桿電價不一定按照中標價,而是可以比中標價高,這就可以避免那些公司惡意低價競標了。這也是公平的,因為,報低價的公司可能會有廣告效應,他們低于標桿電價的部分可以當作廣告費。
根據成本變化進行電價的調減,也是合理的。這次首次明確了電價的年限是20年,終于將一個很簡單的問題確定了。有人說希望25年,其實,只要十年,火力發電的價格就會高于光伏發電,那時,即便不補貼而按照正常的火電上網電價,可能也比現在加上補貼的價格還高了。過去大家希望明確年限的目的,只不過是希望不要才并網了兩年,第三年就沒有補貼了。
至于資金來源,明確了可以調整可再生能源店家附加的征收標準(現在是每度電8厘錢),擴大可再生能源基金規模。這是好事。但是,最后一句依然有個隱患,似乎倒過來說才對,就是“國家可再生能源基金規模應當與光伏發電規模相協調。”否則按照現在的說法,如果沒有錢了,是否就不讓大家發展光伏了?雖然這實際上不會發生,但一旦光伏發展速度較快,基金不夠,則前面的鼓勵支持等,又會出現飽和而延滯。
“(三)改進補貼資金管理。嚴格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征收管理,保障附加資金應收盡收。完善補貼資金支付方式和程序,對光伏電站,由電網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或招標確定的光伏發電上網電價與發電企業按月全額結算;對分布式光伏發電,建立由電網企業按月轉付補貼資金的制度。中央財政按季度向電網企業預撥補貼資金,確保補貼資金及時足額到位。鼓勵各級地方政府利用財政資金支持光伏發電應用。”
這段有三層意思,第一,電價附加的征收要嚴格。這個背景是,我國2012年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實際征收了110億元,但實際征收只占應收的30%,還有70%未能征收上來,也就是說,如果做到“應收盡收”的話,應當能夠征收370億元上來。未能全部征收的原因主要有三個,1)是地方政府為了招商引資,對許多企業給予了私下減免;2)對工業用電大戶的電價減免;3)為了減輕農民負擔,農業用電未能征收。這三個部分,農業用電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的征收可能有難度。因此,“應收盡收”很不容易做到,不如直接規定:農業生產用電予以減免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其余應收盡收,似乎更為現實。
本段的第二層意思,確定了給光伏發電按月結算的制度。這是一個大好事。現在西北的許多光伏電站,雖然買了路條,說好了一元一度,但是,并網了兩年也沒有拿到電費補貼,因為電網也沒有拿到錢。現在,明確了中央每個季度向電網企業“預撥”補貼資金,并確保補貼資金按時足額到位。這樣,電網公司就沒有理由不按時給錢了。
第三層意思,是除了中央補貼外,地方政府還可以再用地方財政進行補貼,例如,江蘇今年確定的是1.3元/度的電價,而浙江嘉興制定了驚人的2.8元/度,不知道嘉興有沒有其它的限制條件,否則,政府的財政可能會出現大的窟窿,考慮到嘉興的嚴重缺電情況,這種不計成本的做法也可以理解,但總覺得突兀。
“(四)加大財稅政策支持力度。完善中央財政資金支持光伏產業發展的機制,加大對太陽能資源測量、評價及信息系統建設、關鍵技術裝備材料研發及產業化、標準制定及檢測認證體系建設、新技術應用示范、農村和牧區光伏發電應用以及無電地區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的支持。對分布式光伏發電自發自用電量免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等針對電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企業研發費用符合有關條件的,可按照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企業符合條件的兼并重組,可以按照現行稅收政策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上述政策沒有什么新意,基本上是對現有的鼓勵發展的產業的扶持政策的重述。不光是光伏,電子,生物科技,新材料,現代服務,電子商務,等許多產業,都能享受到同樣的政策。
“(五)完善金融支持政策。金融機構要繼續實施“有保有壓”的信貸政策,支持具有自主知識產權、技術先進、發展潛力大的企業做優做強,對有市場、有訂單、有效益、有信譽的光伏制造企業提供信貸支持。根據光伏產業特點和企業資金運轉周期,按照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信貸準入可達標的原則,采取靈活的信貸政策,支持優質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支持技術創新、兼并重組和境外投資等具有競爭優勢的項目。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支持中小企業和家庭自建自用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嚴禁資金流向盲目擴張產能項目和落后產能項目建設,對國家禁止建設的、不符合產業政策的光伏制造項目不予信貸支持。”
人民銀行對于光伏產業的“風險提示”,是現在許多光伏企業貸不到款,而且原有貸款被壓縮和提前收回的主要原因。這次,也是先來了個“有保有壓”,留了很大的余地。后面支持做大作強的那些企業,很籠統,而提供信貸支持的是“有市場、有訂單、有效益、有信譽的光伏制造企業”,但那些本來很好的,假如再有個天災人禍的,沒有了訂單和效益,銀行是否又要收回貸款呢?那可能還不如開始就不貸。
這段話,支持的企業和不支持的企業,說了都和沒說一樣。但是,唯一的意義,也是非常重要的意義是,這段話,讓銀行對光伏企業貸款解了禁。這才是這段話背后的最重要的內涵。
“(六)完善土地支持政策和建設管理。對利用戈壁荒灘等未利用土地建設光伏發電項目的,在土地規劃、計劃安排時予以適度傾斜,不涉及轉用的,可不占用土地年度計劃指標。探索采用租賃國有未利用土地的供地方式,降低工程的前期投入成本。光伏發電項目使用未利用土地的,依法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后,可采取劃撥方式供地。完善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管理并簡化程序。”
筆者本人極端不贊成占用耕地、林地、草原來進行光伏電站的建設。但是,如果利用田埂、渠邊、路旁等不影響農業生產和樹木生長的,還是非常支持的。對使用“未利用土地”進行光伏發電的,采取劃撥的方式,企業未必高興,可能還是多少給點錢,落實了土地使用權,更為妥當。
(未完待續:八,加強組織領導 以及 綜述)